关键词 社区 精神病 康复 护理 指导
是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的一种慢性病,对家庭、对影响十分明显。随着当今社会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加剧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精神疾病已经成为现阶段疾病分类中较为严重的一类,一些精神病患者引起的公共事件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了有效地遏制重症精神病患者引发的社会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2010年4月对全镇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开展了摸底调查,通过筛选、复查、诊断,共确诊精神病患者115例,并对他们开展了康复护理指导。。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115例精神病患者中,男62例,女53例,年龄22~75岁,平均38.5岁。调查结果显示,精神症58例,情感性精神病42例,器质性精神障碍10例,老年痴呆5例。这些精神病患者的特点为轻中度患者和心理障碍居多,少数患者因下岗、失恋、无力承担费用,少数家属监护不到位,使患者重新肇事,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社区康复方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建立精神病患者的档案,成立监护小组(精防医生、社区民政人员、家属)。对建档的患者请市级精神病康复中心会诊,确诊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康复护理方案。。心理治疗:主动接触患者,单独沟通,倾听他们的感受和想法,关心他们的痛苦,适时给予心理疏导,有利于他们的康复。家庭护理:包括饮食、生活照料、辅导学习康复知识和家庭护理知识,引导患者自觉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
结 果
115例患者中,由父母、配偶、子女等亲戚监护的104例,占总数约90.44%。三无对象人员由村长看护11例,占总数约9.56%。经康复治疗管理后,115例患者的服药率由20%升至77.33%,病情好转率由21.33%升至74.66%,肇事率为零,关锁率9.49%降为4%。
讨 论
患者监护率虽然达100%,但是少部分监护人未能与患者居住生活在一起,只是短时间看望与照顾,不能全面的掌握患者的生活情况、服药情况以及病情变化,更不能培养训练患者各方面的能力,导致患者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的丧失,病情波动与复发,严重的肇事肇祸,危害他人与社会。
虽然我们免费提供部分价格低廉的治疗药品,但是尚有一些药品价格偏高,少数家庭受经济条件的,未能提供必要的正规医治,延误治疗,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问题。
服药治疗方面:一些患者及家属认为病情稳定已好转,不再规范继续服药,有些患者不能正视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不再继续服药,有些认为服用抗精神病药物会变傻、成瘾不再继续服药,对于“长期服药”或“终身服药”在心理上很难接受不再继续服药,有些缺乏自制力未按医嘱用药等等,导致患者疾病复发。所以合理有药,增加患者依从性尤为重要。
病情稳定方面:部分患者及家属缺乏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精神卫生康复护理知识,不能以良好的心态客观细致地观察病情变化,不能及时与医生沟通,合理调整药物剂量,擅自减药、改药和停药,导致病情不稳定。
关键词:重性精神病;社区;防治状况;社区管理模式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表现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症状,且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症、情感、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近年来,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逐年上升,自伤自残、伤人毁物等肇事肇祸事件给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良好的社区重性精神病的康复管理模式是保障患者病情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
1白云区重性精神患者现况
根据白云区2011~2013年开展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结果,共查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504例,男288例,女216例,年龄11~87岁,平均年龄43.41岁。分类情况精神321例,情感19例,偏执性精神病14例,双相情感障碍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52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90例。婚姻状况中已婚者仅有占47.6%,未婚、丧偶或离异者占52.4%,重性精神病不仅影响家庭和婚姻生活,而且容易对治疗失去信心,使病情反复发作。纳入并服从社区管理的335例,在家规律服药的占24.4%,间断服药的占42.1%,还有33.5%的患者处脱管状态,接受过家庭护理教育的患者占34.7%,社区康复管理不规范,患者服药率低,这对病情的稳定十分不利。
2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的意义和可行性
精神患者的社区康复管理,是医院住院治疗后的康复延续,使患者最终恢复病前的社会功能[1]。精神患者除急性期住院治疗外,多数时间仍生活在社区中,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良好的社区康复管理将有助于患者的病情稳定,减少复发,提高患者劳动能力[2]。
3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管理的建议
3.1构建多部门参与的管理平台 建立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总体服务格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精神患者排查无遗漏、管理无缝隙、治疗有保障、服务有跟踪。门负责3~5级患者的管控及强制收治,民政部门负责流落社会的精神患者的救助及送返原籍,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收治及管理精神患者的相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社保部门落实患者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卫生部门负责患者的治疗、鉴定以及社区后续随访治疗,残联提供贫困患者的基本治疗药物及部分治疗费用,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精神卫生教育,社区加强辖区患者监管,建立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管理体系,使重性精神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重性精神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的危害。
3.2提高各类人群对精神患者认知水平 数据显示,精神患者到社区医院取药率低,自行规律服药率低,这与患者、家属、社区管理人群对精神病存在的偏见和错误认识相关。增加对精神患者、患者家属、社区管理人群的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人群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度,改变他们对患者的态度,增加人际交往,避免不良刺激,周围人群给精神患者更多理解、关爱和照顾。
3.3建立良好的精神患者应急医疗处置通道 门加强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监管,负责强制送治,民政部门加强流落社会的精神患者的送治,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患者的诊治,住院管理;通过快速应急医疗处置通道的建立,让患者及时、有效得到救治,强化了对肇事肇祸及流落患者的管理,可避免对周围人群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4为患者康复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精神患者出院回到社区后,面临被人歧视、失业、生活困难等等问题,后期的治疗和康复要依靠家人、社区医生、社区人员的帮助完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呼吁社会更多人理解、关心、支持精神患者,形成尊重、爱护的社区氛围,消除偏见,为患者创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5做好患者的社区随访管理,提高患者的服药依从性 重性精神病患者普遍存在服药依从性差、自知力缺乏和复发率高等问题,通过社会心理教育方法,有助于改善患者的服药依从性和远期疗效。患者通过社区医院的管理后,社区医生到病家进行随访和家庭护理知识教育等护理措施,使患者和患者监护人能了解、认识自身疾病,能自觉配合治疗和服药,服药依从性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有利于稳定患者病情,从而减少疾病复发。
参考文献:
【关键词】精神病;档案管理;基础建设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基层建设的意义
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是我国为深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目前,重性精神病管理项目作为一项非传染性疾病纳入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旨在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和康复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网络,最终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随着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一体化综合防控体系的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管理基层建设也要与时俱进,实行科学的、规范的动态化管理,才能有效地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治疗,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基层建设现状探讨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流动性大。为构建全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网络,最终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本区精神病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在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带领下,于2016年5月30日已完成全区1182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档案管理工作。为完成该项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机构均设置了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但由于乡镇和社区两级卫生服务人员流动性较大,出现了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经常性变动的问题。特别是有的乡镇当新的专职人员还未接手,原有的专职人员已经调离本单位,这样就造成了工作交接的断面,新的专职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初期具有相当的困难,对具体相关档案工作及要求一知半解,造成了许多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问题,诸如:档案缺项、漏项、信息误报等。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缺乏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根据云南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要求,本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知R工作培训1-2次,但由于基层专职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档案管理专业素质较差,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缺乏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问题突出,特别表现在:对重性精神病分类不清,在工作中经常把非重性精神病的其他精神类疾病纳入了档案管理中,违反了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要求,造成了档案的误报、浪费了档案管理资源及人力。
(三)重性精神病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认识不够。由于目前工作在档案管理一线的人员中,具有专业档案管理背景知识的人数极少,多数是一些非专业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工作中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一些本该保存的文件及文档不能被妥善保存等。
三、对策
(一)加强基层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档案专职人员自身情况,重点培养固定岗位工作人员,降低人员流动性,防止重性精神病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因个人原因频繁调动而造成的档案工作问题。
(二)重视人才培养、提高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各级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培训各档案专职人员对档案法、精神卫生法和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刻认识,提高自身档案专业的业务工作水平,同时应注重培养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人员对患者档案隐私保护的责任意识,规范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在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流程。
(三)加大对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效应。让病患及患者家属认识到这项工作对其家庭和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能够积极参与并配合档案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也起到消除或减少社会普通人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态度,真正全民参与到这项公共卫生事业中来,相互帮助、相互鼓励以达到共创和谐社会的目的。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作为十一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九项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之一,已成为精神专科医院管理以及地方公共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基层建设为科学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诊断、危险性评估与管理,维护精神病人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负担,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眉芳,李其铿,张翔.重庆市某区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公共卫生服务利用情况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5,28(11):46-48.
[2]毛亚男,昆明市公布“十一五”期间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报告[N].都市时报,2011-03-02(4).
【关键词】大学生 精神疾病 早期发现 管理
。
一、高校大学生患精神疾病的现状及危害
(一)大学生患精神疾病现状
精神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特点是心理状态的异常,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有1.7亿人患有精神疾病,较重精神疾病患者已超过1800万人,约15%的人能得到治疗,85%得不到治疗,每3分钟有1名患者自杀,在不少高校,因精神疾病休学、退学的人数分别占总因病休学、退学人数的37.9%和.4%,成为健康头号杀手,他们将成为潜伏在家庭和单位及社会中的“”,随时引爆,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二)大学生以及家长缺乏防范精神疾病的意识
精神医学专家指出:精神疾病的预防比治疗更重要,只有了解和掌握精神疾病的前期症状,及时有效地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就能有效地控制精神疾病的发病率。缺乏精神疾病防范意识的主要原因:不少大学生以及家长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尚不高,高校及社会对预防知识和防范措施宣传不到位,造成对精神疾病严重性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精神疾病是我国目前最难治疗的疾病之一,治疗时间需要2到3年,甚至更长,而且治疗效果不明显,有的患者往往不能长期坚持治疗,从而半途而废。此外,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严重偏见歧视,往往造成不愿去就诊,对精神疾病没有适时预防,当精神疾病患者发展到认知力极其低下,无法判断行为的正常与否,才不得不送患者去医院就珍,由于不及时就诊错失了治疗精神病的大好时机。
(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影响
精神疾病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疾病,具有高复发率、高自杀率和高寻衅及行凶率的特点。有些学生由于患了精神疾病,发现不及时,未能及时治疗,疏于管理,导致寻衅,行凶、自伤、自杀事件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大学生叶某,由于其父亲患有精神症常年发作,教师与叶某交流时表露出轻生的念头,及时送去就诊,被诊断为强迫症和抑郁症;大学生邱某,对社会不公产生痛恨,在师生中叫嚣要刺死父母,同时产生自杀的念头,被诊断为轻度躁狂症;大学生赵某,入学后因抑郁症休学2年后返校,无原因的对着同学及老师玩弄生殖器,并在大众面前;女大学生李某,因失恋导致精神异常;女大学生邓某,考研结果不理想,在高考前被确诊为“精神症”,面临毕业和就业的压力,使其旧病复发;女大学生袁某,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诱发精神异常,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映及抑郁状态;女大学生刘某,由于一票之差落选班委,同时就0.5分之差失去奖学金,又因同学的一句话诱发其砸东西、头撞墙、割脉、跳湖等激怒、自虐和自刎的行为等等,在学校此类突发性事件巨增,他们的行为只是在一念之间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严重困扰患者的生活和学习,同时给患者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且影响校园的和谐和安全稳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高校大学生患精神疾病的原因
通常认为各种遗传、心理和环境等内外因素相互作用导致大学生精神失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的迅速变迁,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生活和职场中充满了变化莫测,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下,大学生在生活、学习、就业中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挫折诱发的精神疾病与日俱增。
(一)受环境的改变和角色转换的影响诱发精神疾病
当代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处于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发展的阶段,从中学进入大学,学习方式、生活环境的改变,部分大学生因学习、生活、人际关系和环境等方面难于适应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这种“角色”的转换,同时对各种挫折缺乏容忍力和对挫折的超越力,导致心理失常。;。
(二)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导致精神疾病
根据心理学研究:情绪指数=实现值/期望值,表明人的情绪变化受事物发展结果的影响和受对事物发展结果期望的影响。由于实现值是客观的,而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你的期望值越高,回报越少,失望就会越大。
。据有关资料表明,压力与抑郁有很强的关联,且个体自身的人格易感特质与外界压力事件的共同作用将导致抑郁状态的持续和加重。
(三)个人情感需求诱发精神疾病
据发展心理学研究发现,很多精神疾病,特别是抑郁症和精神症在青春期后期出现。从15岁开始,青春期精神症的发病率明显上升,由个体的特殊身心状态“心理上敏感而脆弱,最易感受压抑、挫折和焦虑”决定。18―25岁是情感需求和最强时期,大学生正处于此期,他们已经有了成熟的生理基础,也开始产生与异往的浓厚兴趣,开始寻找异性朋友,这个时期如果不能与他人建立亲密的个人关系,欲望没有达到和受到禁忌而产生压抑感,据有关调查显示有79.1%的男生和1.3%的女生承认“有过性压抑的感觉并因暂时不能满足生理需求而苦闷”,多数大学生并不能以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形式获得性的满足,婚前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在11.6%―22.13%,由于知识经验不足、生活阅历较浅,考虑问题简单,未婚先孕、堕胎、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现象近几年来在大学生中呈上升趋势,部分大学生缺乏正确的恋爱观、择偶观等,导致单恋、失恋、多角恋、师生恋等情感挫折,加之升学、就业、社会适应、复杂的人际关系像疾风暴雨一样卷进了他们的人生,按照马思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一个人一旦没有解决生存、安全等需要,就会情绪失控,陷入挫折和心理危机状态,甚至诱发精神疾病。
三、对高校大学生精神疾病早期发现和管理
从学校、老师、学生角色出发,如何及时发现高校大学生精神疾病的前期症状,及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早期诊断,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及有效治疗,同时给予关爱、理解、宽容、体谅,让他们迅速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顺利地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成为国家栋梁之才;妥善救治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必要时转介治疗,防止人身意外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主要指个体运用常规应对方式不能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时所发生的一种反应,学生主要表现为极度焦虑、抑郁、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痛苦性、无、危险性等特性。因此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视预防,从根本上减少或防止心理危机的形成。主要采取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新生入学后,进行心理健康测试,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制作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册,在大学生中普及精神疾病的早期预防和防范知识。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做到对心理问题的学生早期发现和预防,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早期干预。学校开展网络论坛,建立网上课堂,增强老师与大学生的互动意识,使教师能够掌握更多的有关学生心理活动的各种问题。采取学生上门咨询变为主动登门诊疗,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卫生、学习生活、人际关系、恋爱观、择偶观、职业选择、心理障碍、行为异常等多方面普及教育和指导。在这个过程中,针对个性心理差异,进行因材施教,解决大学生学习、情感、家庭经济困难、就业等实质性的问题,帮助他们在思想上改变与提升,使之逐渐恢复心理平衡,防止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大学生的自我领悟和学校、家庭的人文关怀
领悟是心理治疗中的“金子”,领悟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获得对自己更多的理解,最好的心理医生就是自己。在大学学习和生活中,强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在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的同时,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应对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心病还得心药医”,有了心理问题可以找值得依赖的同学、老师直至找心理医生宣泄、倾诉。耐心倾听其所经历的事件、所遇到的挫折、所受的问题困扰,使其尽情地宣泄内心的烦恼、痛苦、忧愁和纠结,通过自我肯定与否定的过程,最终认识到错误的信念、自损的行为的后果,体验到如果改变不一样的信念和行为的愿望。学生班级以主题班会的形式,进行精神疾病正反两面的案例教育,让同学们学会相互关心和帮助。。在同学、老师们关爱帮助下,在家庭的关心呵护下,在心理医生的合理引导下,及时就珍,提高对社会现实、社会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保持自信、乐观、坦诚、豁达、坚忍不拔的心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压力。
(三)强化在运动中提高大学生的免疫力
发展心理学研究发现,运动能够提高海马MAPK/ERK(丝裂原激活的蛋白激酶/细胞外信号调节激酶)的磷酸化水平,并产生类似于抗抑郁药物的作用。因此,把运动作为辅助治疗大学生精神疾病的一种手段。
体育运动重要魅力之一在于激烈的竞争性。体育运动与胜败相伴,鼓励人渴望与追求胜利,培养人不怕和接受失败,锻炼学生的自觉、坚持、果断、自制等品质。通过体育运动教师教育学生善于合作、敢于竞争、善于竞争,使大学生学会与同伴、与集体沟通和协作,调节人与人、人与整体的关系。通过竞争加强沟通,加强交流,加强合作,处理竞争和协作的关系,培养避免冲突的能力,发展学生的交往能力,以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给学习带来动力,提高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张艳春.大学生性心理探讨[J].校园心理,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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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医学领域里还存在着四大医学难关。肿瘤、心血管疾病和脑血管疾病在世界各国的死亡率中,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分列第一、第二和第三位,精神症作为一类最常见的精神疾病,因患病率高达11.4%、病因不明、治疗不易痊愈、容易复发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而被列为第四大医学难关,国内外精神医学专家和学者们都在致力于精神症病因的探索与研究,期待着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能够攻克这个医学堡垒,一旦此目标得以实现,那么对于精神症的治疗就如对阑尾炎、皮肤感染等疾病的处理一样易如反掌。
精神症是以基本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的,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的一类最常见的精神疾病。陆床上主要表现为感知觉障碍和思维障碍、情感失调、意志行为的异常,病人可以在病态的幻觉和妄想的支配下发生冲动、伤人、自杀、毁物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还没有药物能够用来治疗精神症病人,只能采取手铐脚镣的办法实行强制性管理,以防止他们肇事生非危害社会;故对管理精神病人的场所有“疯人院”之称。50年代后期,有人用氯丙嗪(冬眠灵)对精神症病人进行治疗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以后,精神症的病因研究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仅患者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他们的处境也有极大的改善。
目前临床上对精神症的治疗主要以抗精神病药物为主。尽管这类药物不下数百种,效果和作用各有特点,但还没有一种药物能够一次性地根治这种疾病。按照中医的理论,抗精神病药物只能治标不治本,究其原因是因为精神症的病因未明。
精神症的治疗主要是药物和针剂两大类。前者尽管有近百种之多,但不能单一使用,须数种药物合并使用,并需每天服用。后者则是一种长效制剂,只需半个月或一个月注射一次,适用于慢性精神症病人,但是副反应明显,效果亦不及前者。从,临床治疗的结果来看,25%的精神症病人在第一次发病后经系统的治疗,出院后能坚持长期服药即可完全痊愈,50%的患者则病情时有反复,迁延不愈;还有25%的人趋向慢性衰退,丧失工作、生活的能力。形成这种橄榄状现象的重要一点就是病人及其家属对长期服药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根据临床经验,第一次发病的精神症病人其康复的可能性与临床治疗的系统性、彻底性和服药的长期性呈正相关。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很多精神症病人的家属不待疗程结束就出院,或病人诉说躯体不适就擅自减药、停药,或认为病已好了没有必要长期服药等等,从而导致这类病人很快复发或症状加重。
精神症病人一旦第二次发病就意味着今后无痊愈之可能,并且越发越重。认识这一点对于第一次发病的患者家属来说尤为重要,作为家属积极配合医生对病人进行的药物治疗,对于预防患者精神病的复发,减轻精神症状,恢复他们工作、生活的能力,避免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危害,无疑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论文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司法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力 控制力
近年来,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案例持续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怎么判定,何时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精神病犯罪的现象难免引起人们的恐慌。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病患者,其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研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来明确其的刑事责任。由于精神病种类繁多,轻重程度各不相同,且精神病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的判断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知识,这对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司法鉴定,探讨精神病患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得出保持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基本稳定的标准,以排除技术手段缺陷造成的的侵犯。
一、精神病的概念
“精神病”这一概念的定义以及如何界定其范围存在着各种分歧与争议,在医学中,对“精神病”这一概念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可大致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对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精神病人”,其实质是对“精神病”的理解。刑法中神经病这一概念是用于规定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等问题,然而精神医学上这一概念则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这种理解目的的不同必然导致对精神病概念解读上的差异。
。
二、我国关于精神病的刑事立法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不是表示精神病人刑事犯罪在法律上不被定罪,只能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精神病人犯罪,可依法定程序为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若是法律上认定的精神病则能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即“有病无罪”或者“有病减罪”。
法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很重要,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款是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款,在原来1979年的《刑法》第15条没有这个内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尚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所以增加这个条款势在必行,可以避免很多这样的精神病人逃避刑法的处罚。法条第三款规定并非一定是发病期的病人作案无罪,未发病的病人作案则有罪,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一定要由鉴定医生和司法人员一起结合病情、案情,具体分析研究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也叫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国采用的混合判定方法,遵从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医学要件是指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病,及精神病的性质、种类、程度等。医学要件是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只有行为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才需要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们要首先对精神障碍的程度进行诊断,才能进一步判定精神障碍对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根据这个结果来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法学要件是精神障碍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即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考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
辨认能力其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一种认知能力,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在辨认能力基础上所形成的决定自己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方向及行为力度的能力叫控制能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意志能力。”前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后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行为人有了辨认能力,不一定有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辨认力和控制力,才能算得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说,辨认能力是精神病人是否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他选择是否实施此类行为。我们根据精神病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即病情对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基本完好,部分损害还是完全丧失,从而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四、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中的评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虽然是法学概念,但其涉及心理学问题以及精神病诊断的医学问题,因此这成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精神病种类繁多,个体之间差异性大,且涉及到大脑和意志方面的问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和不可预测性,精神障碍是一个极其模糊不清和复杂的问题。这给司法鉴定中精神病确定诊断带来很多困难。
(二)司法鉴定中辨认力和控制力评定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非常抽象复杂的,不同的评定者对同一案例做出不同判断亦是情理之中。国内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对控制能力障碍的标准放得过松。许多精神病人由于患病自控能力下降,虽然之后病情缓解,但一直有自控能力下降的现象。许多鉴定医生就基于这一点,评定那些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有障碍的病人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可能增大那些有辨认能力病人故意作案的风险。
(三)司法裁决权的让渡
我国的《精神疾病鉴定规定》第9条第1项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有确定被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第19条第1款第1项则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是由鉴定医生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司法人员则直接根据该鉴定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司法鉴定中,鉴定医生的判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若鉴定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与某一方有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做出一份有失公平的鉴定结论,然而我国司法机关的判定对于鉴定医生的结论的采信度很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权几乎控制在鉴定医生手里。我们知道,鉴定医生是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判决,然而司法病鉴定中医生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其实际上就已经对精神病患者是否有罪做出了判决。现实中,法官把自己一部分司法裁决权让渡给了鉴定医生。
五、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从我国《刑法》第1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鉴定医生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司法工作人员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因此,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利应由法官来行使,鉴定医生所做的工作是弥补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
目前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由鉴定医生对被鉴定人做出后,只需向法官提交诊断建议和责任能力建议,且被鉴定人可以要求律师委托不同的鉴定医生作多次鉴定提请法官参考,法官可以要求鉴定医生当庭作证或辩论,最后由法官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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