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制度论文: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初探 摘要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而且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成本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简化送达程序,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关键词送达制度 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 一、通过立法改进民事诉讼送达方式
在直接送达方面,一份诉讼文书一般要由主审法官和员一起送达,并由派一辆车和一位驾驶员,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往往找不到受送达人或有权签收人。因此,立法上应当以方便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直接送达。一是规定对居住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或在本市区内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的,承办法官可以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签收人有义务在限定期间内到签收有关诉讼文书;二是受送达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签收人实际到达的情况下采取直接送达。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代收人的范围、送达地点。对于自然人的送达,因目前我国电
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普及使用,不同住的家属接到诉讼文书时要通知其受送达人极其方便,其代收人不应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对送达地点,除当事人的住所外,其工作场所等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
在留置送达方面,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但实践中多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愿到现场见证,这是留置送达难的一个制度性原因。《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目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在实践中比较灵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议通过立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中的留置送达,或者规定送达人可将留置送达的情形制作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口,即视为送达。
在邮寄送达方面,按规定是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实践中绝多数是直接采用邮寄送达,造成规定与做法不一致,而邮寄送达目前一般是采用国内特快司法专递,确实也比较简便实用,因此应当确立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平行适用,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直接适用邮寄送达方式。规定由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必须本着诚信的精神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并记入笔录。根据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若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转交送达方面,由于转交单位为、门、监狱、所等特定的国家机关,故立法上应规定由转交机关签收即可视为有效送达,转交机关若没有在限定期间内转交受送达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做可简化程序,提高送达效率。
在公告送达方面,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这对一些无法送达是因受送达人故意规避送达造成的情况,如果仍需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将因受送达人故意规避送达引起的无法送达纳入迳行公告送达的范围。同时,公告期间应当缩短。我国民诉法规定60天的公告期太久,应当适当缩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视为送达较为合适。因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十分迅速,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亲戚朋友看到公告后相互转告只需一个电话,故无须过长的公告期。
二、完善送达机制拓宽民事诉讼送达途径
一是建立司法联络员协助送达制度。通过立法由在本辖区内将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主任统一聘用为司法联络员,赋予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协助诉讼调解等职责。在基层组织建立民事诉讼送达网络后,对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困难的案件,只要制作协助送达函,写明受送达人姓名、案由、并附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后,邮寄给社区居(村)委会,由司法联络员代为送达,送达人员也可以邀请司法联络员到场见证进行留置送达。
二是逐步建立通过电脑网络平台等现代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制度。不断尝试运用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这些送达方式比较适合现代社会,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等特点。
三、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应予必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