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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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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0〕202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各城市新区,各产业集聚区: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根据有关文件和省主要领导的要求,现就加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和发展是当前促进我省“三化”协调发展、构建“三大体系”、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两区”统计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发展状况、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两区”统计数据是制定发展措施、促进“两区”加快发展的重要依据。《河南省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号)对统计部门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两区”要充分认识“两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分工,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做好“两区”统计工作

省级成立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办公室,在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统计、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环保、建设、科技、国税和地税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工作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两区”统计工作,制定调查制度,做好“两区”的发展监测与考核。各省辖市可依照省级机构模式组建

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两区”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两区”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严格数据审核把关,培训统计人员,必要时统计部门可抽调部分统计人员帮助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展统计工作。

“两区”要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胜任工作的专职统计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建立正常的统计工作制度。“两区”要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两区”内的法人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两区”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基础建设的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要建立单位(项目)名录库、原始数据库和综合指标数据电子台帐,做好原始数据资料的归档工作,夯实“两区”统计工作基础。“两区”内的法人单位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两区”进度统计纳入常规综合统计,在统计内容、调查频率和统计标准上与综合统计接轨,年度统计在进度统计的基础上开展一次性全面调查。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各级凡是涉及“两区”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由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制

定的,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各级统计部门和“两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法统计,任何人不得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对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查处。各级统计部门和“两区”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做好统计资料的公开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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