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0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黄冈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
【当事人】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黄冈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 【当事人-个人】张二建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黄冈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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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宋建君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王艺娟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高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建君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王艺娟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高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建君王艺娟高畅严尚志
【代理律所】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张二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黄冈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
【本院观点】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被工商部门核准吊销,前法定代表人为张二建。无锡二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张二建。
以
上事实,有(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书、公证书、律师函件、网络截图、工商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据此,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也就是说,判断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主要看行为的言论是否指向具体民事主体,以及该主体的社会综合评价是否降低。 本案中,首先,涉诉文章是以报道朱渭平受贿事件为主,虽然提到向朱渭平进行性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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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的人为“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但该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并未设置董事长职务,且文章中使用了“张建”这一化名,没有直指真实姓名。其次,涉诉文章的写作以及发布、转载的目的在于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法制教育,从公证书中的阅读者回帖看也是针对朱渭平受贿事件发表的“深挖两面人,任重道远”、“条件这么好为什么还要贪”、“人生在世,千万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等评论意见,没有涉及其他。张二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文章经媒体、网络传播后有他人将文中的“张建”联想为张二建本人从而对其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并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评价降低。因此,一审认定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张二建的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二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21:39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南京市中院以(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书判处朱渭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该判决书中提到“2006-2012年间,被告朱渭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无锡二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二建请托,先后收受张二建人民币31万元、美元0.5万元,合计人民币34.9991万元”。
字节跳动公司系今日头条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大河传媒公司在该软件上注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张二建负担。
本
册名为大河看法的公众号。黄冈委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法治大别山的公众号。汉中传媒公司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人民传媒网的公众号。铜川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铜川检察的公众号。法制杂志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太行往事的公众号。河南经济报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中原融媒的公众号。浙江日报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反导刊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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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张二建发现今日头条上有大河看法、法治大别山、人民传媒网、铜川检察、
太行往事、中原融媒、反导刊公众号转发《巨贪区委栽在“情人”的身上》一文,该文中有一名为张建之人教唆女性向朱渭平进行性贿赂的情节,该文最后记述:“从座上客到阶下囚,朱渭平完整的体会到了从大喜到大悲的人生跌落,断送了他辛苦多年搭建的事业前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现实生活中充满诱惑,置身在声色犬马之中,面对真正的考验,如何管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我想,这是每一个掌权者一生的必修课”。张二建遂于2019年9月委托公证机关制作了涉事网页的公证。2019年10月12日,张二建委托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宋建君律师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律师函被字节跳动公司收悉。
字节跳动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对大河看法公众号转发的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同
日,字节跳动公司对法治大别山上转发的涉案文章亦进行了删除。2019年10月22日,字节跳动公司向张二建委托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处理结果。2019年12月2日,字节跳动公司将剩余五篇文章下线,并委托公证机关亦进行了公证。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关于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第一,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删除。字节跳动在不到十日内即删除了大河看法、法治大别山公众号上的涉案文章。后又于2019年12月2日将剩余五篇文章下线。第二,涉案文章中朱渭平系真名,但教唆女性向朱渭平进行性贿赂之人名为“张建”,并非张二建。张建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名字,并不能引起社会对张二建的特定化,进而引起张二建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三,七名网络用户是为了反腐倡廉宣传才转发该文。涉案文章文末有“如何管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我想,这是每一个掌权者一生的必修课”的总结语句,可见该文写作目的系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七名网络用户中有多名系机关、报刊杂志。宣传反复倡廉、进行法治教育本系机关、报刊杂志的职责范围,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价值观行为。第四,张二建提供的医疗费及出院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病情和涉案文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张二建提供了医疗费及出院记录证明其损害后果。各方质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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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先该证据中无相应的病历,其次从出院记录上可以看出张二建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力,住院时间是2019年9月16日,而涉案文章发布时间也才9月份,不具有关联性。经查,一审对该辩解予以采纳。所以,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张二建的侵权。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二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张二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二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诉文章中明确提及“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阅读者皆可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来核实“张建”的身份、职务等信息,唯一指向的就是其,侵权对象明确。刑事判决书中仅认定其对朱渭平金钱行贿的事实,并没有异性行贿的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文章的不实报道是明知的,其他七位被上诉人作为转载媒体对转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进行甄别审查,转载行为客观上扩大了该文章的影响范围,即使发布目的是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也不应以合法的目的来掩盖侵害他益的事实。综上,八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张二
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50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君,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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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娟,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住所地北京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河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6138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769E,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负责人:向博,该单位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QGT4G,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渠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铜川市人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000160015262,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负责人:殷军,该院党组、检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4057042338,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经济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F68401803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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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光功,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02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唐中祥,该社社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传媒公司)、黄冈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冈委)、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传媒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以下简称铜川)、《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制杂志社)、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浙江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2019)苏0211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二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诉文章中明确提及“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阅读者皆可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来核实“张建”的身份、职务等信息,唯一指向的就是其,侵权对象明确。刑事判决书中仅认定其对朱渭平金钱行贿的事实,并没有异性行贿的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文章的不实报道是明知的,其他七位被上诉人作为转载媒体对转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进行甄别审查,转载行为客观上扩大了该文章的影响范围,即使发布目的是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也不应以合法的目的来掩盖侵害他益的事实。综上,八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涉诉文章的内容是关于朱渭平受贿罪事件,通篇未提到张二建,也没有张二建的照片等肖像,称谓是使用化名“张建”,从第三人角度很难将张二建与文章中的人物联系在一起,不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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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二建社会评价的降低。2、其运营的今日头条系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的
平台,涉诉文章由第三方上传并发布,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
大河传媒公司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涉诉文章除朱渭平外,其余人均采用化名,文中的“张建”与本案的张二建不存在对应关系,社会并不会对张二建产生注意力,更不会引起张二建的社会评价降低。2、其为正规新闻媒体单位,依法拥有从党政部门、权威媒体等信源采编、转载新闻信息的权利。其未对信源文章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不存在违规行为。3、张二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冈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涉诉文章并非针对张二建,主要内容是针对案外人朱某,且该文章事实部分均出自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属于认定的事实,并未侵权;2、其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涉诉文章转载自其他公权单位所属媒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其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断开连接、删除文章,不存在过错;4、张二建主张的赔偿均与其无关。
法制杂志社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其作为以法制教育宣传为主的媒体,对涉诉文章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该文章的主要事实来源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反腐倡廉、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河南经济报社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涉诉文章除朱渭平外,其余人均采用化名,文中的“张建”与本案的张二建不存在对应关系,社会并不会对张二建产生注意力,更不会引起张二建的社会评价降低。2、其为正规新闻媒体单位,依法拥有从党政部门、权威媒体等信源采编、转载新闻信息的权利。其未对信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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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不存在违规行为。3、张二
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浙江日报社辩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诉文章转载自党报媒体,内容来源合法,且基本属实,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汉中传媒公司、铜川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张二建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侵犯其名誉的行为,删除侵犯其的文章;2、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在案涉网站首页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3、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其公证费8400元、精神抚慰金260000元、律师费28200元、医疗费8222.11元,共计304822.1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字节跳动公司承担;5、判令大河传媒公司、黄冈委、汉中传媒公司、铜川、法制杂志社、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社对上述4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南京市中院以(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书判处朱渭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该判决书中提到“2006-2012年间,被告朱渭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无锡二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二建请托,先后收受张二建人民币31万元、美元0.5万元,合计人民币34.9991万元”。
字节跳动公司系今日头条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大河传媒公司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大河看法的公众号。黄冈委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法治大别山的公众号。汉中传媒公司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人民传媒网的公众号。铜川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铜川检察的公众号。法制杂志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太行往事的公众号。河南经济报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中原融媒的公众号。浙江日报社在该软件上注册名为反导刊的公众号。
2019年,张二建发现今日头条上有大河看法、法治大别山、人民传媒网、铜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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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太行往事、中原融媒、反导刊公众号转发《巨贪区委栽在“情人”的
身上》一文,该文中有一名为张建之人教唆女性向朱渭平进行性贿赂的情节,该文最后记述:“从座上客到阶下囚,朱渭平完整的体会到了从大喜到大悲的人生跌落,断送了他辛苦多年搭建的事业前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现实生活中充满诱惑,置身在声色犬马之中,面对真正的考验,如何管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我想,这是每一个掌权者一生的必修课”。张二建遂于2019年9月委托公证机关制作了涉事网页的公证。2019年10月12日,张二建委托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宋建君律师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律师函被字节跳动公司收悉。
字节跳动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对大河看法公众号转发的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同日,字节跳动公司对法治大别山上转发的涉案文章亦进行了删除。2019年10月22日,字节跳动公司向张二建委托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处理结果。2019年12月2日,字节跳动公司将剩余五篇文章下线,并委托公证机关亦进行了公证。
本院查明 另查明: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被工商部门核准吊销,前法定代表人为张二建。无锡二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张二建。
以上事实,有(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书、公证书、律师函件、网络截图、工商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关于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第一,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删除。字节跳动在不到十日内即删除了大河看法、法治大别山公众号上的涉案文章。后又于2019年12月2日将剩余五篇文章下线。第二,涉案文章中朱渭平系真名,但教唆女性向朱渭平进行性贿赂之人名为“张建”,并非张二建。张建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名字,并不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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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张二建的特定化,进而引起张二建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三,七名网络用户是
为了反腐倡廉宣传才转发该文。涉案文章文末有“如何管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我想,这是每一个掌权者一生的必修课”的总结语句,可见该文写作目的系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七名网络用户中有多名系机关、报刊杂志。宣传反复倡廉、进行法治教育本系机关、报刊杂志的职责范围,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价值观行为。第四,张二建提供的医疗费及出院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病情和涉案文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张二建提供了医疗费及出院记录证明其损害后果。各方质证认为,首先该证据中无相应的病历,其次从出院记录上可以看出张二建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力,住院时间是2019年9月16日,而涉案文章发布时间也才9月份,不具有关联性。经查,一审对该辩解予以采纳。所以,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张二建的侵权。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二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张二建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据此,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也就是说,判断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主要看行为的言论是否指向具体民事主体,以及该主体的社会综合评价是否降低。
本案中,首先,涉诉文章是以报道朱渭平受贿事件为主,虽然提到向朱渭平进行性贿赂的人为“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但该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并未设置董事长职务,且文章中使用了“张建”这一化名,没有直指真实姓名。其次,涉诉文章的写作以及发布、转载的目的在于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法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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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从公证书中的阅读者回帖看也是针对朱渭平受贿事件发表的“深挖两面人,任重道
远”、“条件这么好为什么还要贪”、“人生在世,千万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等评论意见,没有涉及其他。张二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文章经媒体、网络传播后有他人将文中的“张建”联想为张二建本人从而对其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并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评价降低。因此,一审认定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张二建的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二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张二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员 施鑫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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