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2.河北省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河北 保定 071051;
3.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河北 保定 071051)
摘 要:数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的持续深化,能够有效兼顾商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目标。但是,由于概念认识不清、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足、消费者金融素养不高等原因,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定位和理念不正确,故意掩饰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借贷成本,向不合适的借款人发放不当贷款,此外,金融科技创新也会引发弱势群体“数字排斥”。建立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要从金融供给商、金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三个维度共同着力,一是要推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开展负责任的数字化金融创新,提高面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透明度;二是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引导其选择与自身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要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关键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过度负债;金融科技;数字排斥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8(01)-0050-07一、引言在提升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群体的金融可得性方面,普惠金融被赋予了很大期望,但实践经验证明,在传统金融技术的约束条件下,普惠金融由于追求商业性和社会性双重绩效目标,容易陷入“普惠金融悖论”(陆磊,2014)①。如何走出这个悖论陷阱,是推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通过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有望成为解决“普惠金融悖论”的有效途径,以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业态迅速发展。然而,当个别金融机构宣称贷款月利收稿日期:2017-12-24作者简介:董玉峰,男,副教授,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供职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河北省 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赵晓明,男,讲师,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供职于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本文受2017年度河北省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和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金融排斥与农村金融普惠发展研究》(项目编号:STFCIC201719)、2016年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互联网金融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759)、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助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课题编号:201606050112)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①陆磊(2014)认为,普惠金融既要致力于让更多的弱势群体获得成本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又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兼顾资金供给者的盈利诉求,这种双重目标容易导致“普惠金融悖论”,即在传统金融融资机制下,要照顾弱势群体,则必须压低投资者的资金回报;反之,要提高投资者的资金汇报,则金融资源垒大户、非普惠性问题将会更突出。PAGE50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1率较低,却不明确告诉借款人实际年化利率时,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当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声称投资人的本金受到风险备付金完全保障,却不清晰地告诉投资人这种保障实际上是有限度或有条件的,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当投资人在高收益诱惑下进行网络投资而不考虑背后隐藏的风险,风险发生后却不愿为此承担亏损时,这是负责任的行为吗?上述问题的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在为低收入群体或其他弱势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负责任的行为将会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普惠金融失去其本来真谛。因此,充分考虑普惠金融所服务群体的脆弱性,建立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负责任地提供数字化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金融消费者培育负责任的消费行为,对推进数字普惠金融持续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在金融领域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二、负责任数字普惠金融的缘起(一)数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的持续深化
从普惠金融的概念形成和演变历程来看,最初源于金融地理学,重点关注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最终目的是要实现金融权利的均等化、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水平。普惠金融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基本遵循以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强调实现性目标的同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性诉求未能充分兼顾,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缺乏可持续动能。如何有效解决商业可持续与成本可负担的矛盾,是推进普惠金融深化的关键所在。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并被赋予普惠期望,传统金融机构也积极顺应金融科技创新潮流,加快向轻型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转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金融科技优势,为解决普惠金融双重目标冲突探索新的途径。数字普惠金融逐渐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2016年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GPFI)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数字普惠金融可以理解为“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的行为”,该定义强调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数字普惠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服务,也包括狭义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数字普惠金融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为那些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弱势或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不仅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的成本可负担,也充分考虑金融供给者的商业可持续。数字普惠金融具有共享、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可以有效增强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将金融服务边界拓展至更广泛的“长尾市场”,降低金融门槛和缓解金融排斥效应,改善城乡经济金融二元分割性,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助推贫困减缓(宋晓玲,2017)。 (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出现“普惠异化”现象
1.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树立负责任普惠金融的理念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间接融资,也不同于直接融资,而是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与普惠金融具有高度耦合性,是新时代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新途径。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概念认识不清、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谋取监管套利的倾向比较明显,各种不规范经营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污名化”,其普惠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影响了普惠金融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51PAGE1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展。在趋利动机的驱使和高额回报的引诱下,一部分金融专业人才从传统金融机构转身投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刻意玩起了“坏金融”。而金融素养有限的大众投资者被“利益面纱”所蒙蔽,不知不觉地陷入了精心策划的庞氏。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不负责任的金融理念,脱离本应该承担的信息中介角色,做起了实为信用中介的影子银行,制定了不负责任的“定,虽然表面上使用数字技术手段,但在任务”②,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普惠金融的“定在目标”根本就没有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初心、本心和责任心。2.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借贷成本并不低从金融与科技关系演变历程来看,科技对金融的影响逐步由提升业务处理效率、促进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演化到了推进传统金融全面变革阶段。从理论上讲,金融科技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深化和普惠金融发展。然而,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实际借贷成本吗?其一,互联网金融缓解信用约束的优势,离不开有价值的海量数据信息以及数据处理、算法模型的支撑。在当前大数据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保险增信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建立清晰、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通过数字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的优势还未充分显现出来。其二,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诸多不负责任行为,如向借款人强调较低的名义利率却故意掩盖各种实际费用,采取事先扣除费用的“短头息”放贷模式,提前还款后分期手续费依然全额收取等,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承担了不低的实际借贷成本。3.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不当贷款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金融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需要金融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素养和风险认知能力与之匹配,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每个金融消费者都适用。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大部分为“长尾市场”客户,其知识和能力并不足以应对复杂、交叉且相互嵌套的金融工具。金融包容性的增强意味着以前从未或较少使用金融工具的长尾市场客户被纳入进来,在改善融资机会、增进金融福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信用风险的提升。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为消费者开拓了融资空间,然而放贷机构很容易受高收益驱动,放松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水平的考察和评估,以致借款人背负不能有效清偿的过度负债,这固然与借款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高度相关,但也与放贷机构不负责任的故意纵容密切关联。放贷机构不负责任的贷款行为,恶化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生大面积的信贷违约,很可能借助互联网的负外部性、快速传染性和广泛覆盖性,连锁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健全,多头借贷、重复借贷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识别和防控,对于借款人不负责任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腾挪行为无法有效截断,也容易助长其过度负债行为。4.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引发“数字排斥”现象在肯定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帮助解决普惠金融难题的同时,不能忽视数字普惠金融客观上可能引发的“数字鸿沟”问题(赫国胜和柳如眉,2015)。依托金融科技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可能加剧不同教育程度和年龄层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差异,进而引发从金融服务中获益程度的分化,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不平等。普惠金融主要以农户、老年人、低收入②“定在”是黑格尔逻辑学“存在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可以理解为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指一切存在着的彼此界限分明的特定事物。因此,“定在任务”就是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的特殊任务,并与其他任务相区别。PAGE52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1人群等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他们具有相似的群体性特征,如受教育程度低、观念相对保守、不易接受新事物等。有限的数字化金融经验、缺乏数字操作技能和较低的经济承受力,使他们主动接触和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动机不足或频率较低,与数字化条件下主流金融服务的距离也就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推进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不能仅仅突出数字技术的地理穿透与触达能力,或把技术过度地泛化、神化,而应当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状况,以及当地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技术接受能力和金融认知能力,设计和研发出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数字普惠金融不是“慈善金融”、“救济金融”,也不同于“扶贫金融”和“性金融”,不能过度依赖财政补贴和行政命令。数字普惠金融应该是一种发挥市场主体力量的负责任金融,这是由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弱势性、金融强专业性以及商业性与社会性双重目标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普惠异化”行为,清晰地反映出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负责任数字普惠金融的内涵责任衍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是经济行为主体对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定在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程东峰,2016)。从数字普惠金融的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所谓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等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金融行为,强调打造负责任的金融生态圈。具体而言,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供给商的角色定位。责任与角色相伴相随,并以角色为纽带,角色是经济行为主体社会关系的定位,有关系就有角色,有角色就有责任。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在社会关系中的定位就是承担着信用管理和服务角色,其责任在于借助数字技术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第二,数字普惠金融的“定在任务”。数字普惠金融的“定在任务”就是立足机会平等,为那些有金融需求但未能从传统主流金融机构得到有效满足的群体,如农户、低收入者、老年人、残疾人和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现代金融服务和产品,并且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数字普惠金融的运作模式。数字普惠金融的责任以自主确认为前提、以自觉践行为特征。数字普惠金融的运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厘清市场与的边界和责任,逐步打破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性普惠金融,设计合理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不恰当干涉,促使其自主确认和自觉践行数字普惠金融。第四,数字普惠金融的激励与监督机制。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离不开“责任追究”和“责任赏罚”。追责和奖罚不是目的,而是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所以构建完备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普惠金融依托数字技术创新,改造传统金融的商业模式、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创造出诸多新型金融业态,并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新挑战。然而,个别企业、人士假借普惠金融或金融科技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对金融秩序、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造成了危害。为此,要坚决反对一切冒充普惠金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进行追责和处罚,以净化数字普惠金融环境;对真心实意履行普惠金融责任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优先给予扶持,形成示范效应。第五,数字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责任不是空洞的说教,它是实在的、与回报相对等,53PAGE1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当经济主体承担一项责任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也意味着得到了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数字普惠金强调消费者成本可负担,也注重满足金融机构合理的商业效益诉求,但这种价值诉求不是高利率、高回报,而是保本微利,着重实现包容性增长。第六,数字普惠金融的责任分配。数字普惠金融的责任分配不同于一般的财富分配,它不仅是社会责任的分配,也是权利和物质利益的分配,既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资源共享。格莱珉银行创始人尤努斯认为,如同衣食住行一样,金融权利也是一种,是一项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数字普惠金融承载着基本权利平等的责任理念,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地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有金融需求的人都应该能够自由地参与到金融体系之中,共享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进而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构建以负责任为基石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的若干建议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主要包括金融供给商、金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三个利益相关者。在三者构成的三角关系中,金融机构要做好风险管控、合规经营,监管部门要实施包容性监管、提供扶持,金融消费者要做到理性选择、责任自担。只有三者形成平等、稳定且各负其责的三角结构,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推动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成为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
一是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要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根据金融消费者的实际偿付能力,向其提供价格适度、风险可控、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防止过度营销,实现“卖者有责”。将金融消费者按资产和风险属性进行分层、分类,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可以销售给专业人士,但不能面向普通金融消费者推销。对于低收入、受教育程度低、风险承受能力差的弱势群体,要销售简单易懂、定价透明的金融产品。建立“适当、有责”的信贷体系,放贷人要采取负责任的贷款行为,对借款人的信用能力进行谨慎、科学的评估,不发放不适当的信贷产品,避免借款人遭受掠夺性贷款所导致的财务危机和经济窘境。二是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要开展负责任的数字化金融创新。数字化金融创新的边界要以合法合规为基础,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必须依托实体产业的深厚基础,更不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领域从来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套用“满足用户需求”的金融创新逻辑,陷入“唯用户论”的泥潭,也不能仅仅为了自身利益而创新,不负责任地把风险转嫁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妨碍金融消费者追求公平、公正收益的自由。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要创新“接地气”的金融工具,让人们看得懂、用得上、安心用。数字化金融创新不能层层嵌套、乱搞资金空转、玩体内自我循环、拉长交易链条,更不能故意抬高资金成本,加剧农户、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三是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要提高面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透明度。数字化金融供给商与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地位,前者作为信息优势方,在利益驱动下不会主动披露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即使披露也会事先进行加工整理,以排除不良或负面信息,从而妨碍金融消费者做出理性判断。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在保护好投资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要公开、透明、及时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机构、息费、产品、风险控制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PAGE54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1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其知悉相关的投融资风险。信息披露用语要朴素平实、简明易懂,合同条款要直白,尽量减少复杂的计算和公式。要积极引进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数据安全,建立明确归属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机制,促进技术、业务与内控等环节的有效联动。(二)培育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
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要明确认知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投资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能承受由此所带来的损失,由“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替代“刚性兑付”。金融消费者要树立风险意识,通过风险测评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遵守理性金融消费原则,明白事前风险防范要优于事后维权。金融消费者要主动提升内在的专业素质,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任,也要对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负责任,履行诚信原则,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契约精神,恪守“人人守信用,信用有价值”理念。为了更好地分享数字普惠金融的益处,金融消费者必须主动提升金融知识、技能,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只有具备了基本的金融素养,才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并且有能力遵守金融契约的内在性规定。金融消费者要学会 “用脚投票”,摒弃与自身利益不切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理性选择合规经营的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考虑到金融的较强专业性和结构复杂性,单纯依靠金融消费者自身努力,效果往往会不尽如人意。因此,培育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消费者,要内外联动,挖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提升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一是要让金融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仅靠外部性规制并不能完全阻止金融市场的不当行为。金融法规的宣传要让金融消费者清楚自己的权利以及维权的方法和手段,如“您的权利是什么”、“这是您的追索权”;让消费者了解理性的金融消费行为,如“不要随意透露您的身份信息”、“明悉您的贷款综合成本,这是金融供给商必须提供的贷款信息”(Brix和Mckee,2011)。二是要发挥和金融供给商的帮扶作用。相对于金融供给商,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一般比较关注眼前能够获得的利益,不会客观评估自己的未来偿付能力,倾向于高估预期收益而低估金融交易成本,容易掉进过度负债泥潭。为此,要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商设置金融产品和服务“冷静期”,允许金融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成本或低成本地撤销合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贷前适当性审查,合理掌握其经济状况和历史债务偿还记录;开展投资者风险测评,帮助金融消费者科学分析自身的债务承担和偿付能力,帮助其作出合理的融资决策,避免过度负债。 (三)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扶持和监管机制
构建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离不开必要的扶持。一是要完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加大欠发达地区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投入,提升网络连接的速度和稳定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信息安全,通过立法明确数据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数据所有权。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完善居民尤其是农户的电子信用档案,实现信用数字化管理。尽快建立公正的个人征信机构,有效规避“多头借贷”、“重复借贷”。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统计、监测评估及标准化体系建设。二是要改进数字普惠金融的财政支持。强化财政与金融协调,建立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性担保机构,推进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保证保险机制建设。扩大财政支持面,对所有认真践行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55PAGE12018南方金融·总497期互联网金融企业都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姜再勇等,2017)。在制定上,要注意区分扶贫金融与普惠金融,改变“普惠即扶贫”的错误理念。数字技术深度应用带来的普惠金融创新,对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负责任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机制迫在眉睫,尤其是要注重增强数字监管能力建设。要积极引入和应用数字技术改进监管流程和手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强化金融监管能力,监管部门直接接入金融机构数据平台,汇集交易信息形成大数据中心,促进金融监管的逻辑自洽,缓解监管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要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稳定运行的关系,探索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沙盒”机制,增强监管主导性,既鼓励适当创新,又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参考文献[1] Brix L, Mckee K.低可得性环境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发展负责任金融的契机(一)[J].西部金融,2011(11).[2] 程东峰.责任论:一种新道德理论与实践的探究[M].合肥工业大学,2016(8).[3] 赫国胜,柳如眉.人口老龄化、数字鸿沟与金融互联网[J].南方金融,2015(11).[4] 姜再勇,魏长江,姚敏.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动因、方式和边界[J].南方金融,2017(10).[5] 陆磊. 普惠金融的悖论[J].新世纪周刊,2014(7) .[6] 宋晓玲.数字普惠金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检验[J].财经科学,2017(6) .[7] 王正位,邓颖惠,廖理.知识改变命运:金融知识与微观收入流动性[J].金融研究,2016(12).[8]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编辑:李锋森)
PAGE5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