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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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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环路跨洛河桥及引线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元月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甲方: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东环路跨洛河桥及引线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施工,促进工程质量和进度。甲乙双方签订安全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一)劳动及施工现场安全

1、严格杜绝施工现场重伤、伤亡,火灾事故发生

2、发生事故不瞒报、谎报。乙方发生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和车辆等事故,须在24小时内(特大和突发性事件2小时内)上报甲方及安全管理部门,快报率为100%。

3、钻机、吊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机械须登记建档,按规定要求年检的机械设备年检率达100%。开山放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程序及制度。

4、电工、焊工、钻机工、爆破工、机动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含学习证)上岗率达100%,项目安全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季考核一次(须有原始记录),对危险作业做到安全交底、记录齐全、措施落实。

2、对较大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档案,并逐级上报和评估,危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整改率达到100%,确保人身安全。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召开安全例会必须及时认真记录。

4、建立安全台帐,对机械、器具分设台帐,填写及时、准确,内容完整清楚。

5、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乙方必须采用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规范操作,证照齐全。

7、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722—86执行。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必须同时符合国家交通部《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规范要求。

8、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入库。

二、双方责任

为实现上述目标,甲乙双方必须各自履行下列职责。

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认真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及时帮助指导。

3、由甲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帮助乙方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乙方责任

1、乙方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专人管理,落实安全经费,确定现场安全员,保证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的完成。

2、乙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上级有关劳动及施工现场安全规程、法规和指示,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5、乙方要加强对钻机、吊机、爆破器具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6、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奖励有功人员。

7、积极参加人身保险、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对爆破等危险作业必须保险。

三、奖罚措施

上述安全目标和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完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考核,为保证责任书各项指标任务落实,甲方根据乙方完成责任书目标情况,按照得分多少,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奖励或处罚对象主要是行政主要领导,项目负责人,安全干部和有关人员等。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方负责人(公章):

甲方单位(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考核内容:

1、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目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二、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目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

3、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4、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安全责任:

1、企业法人代表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副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接受业主与总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只要依据之一。

4、项目并每月对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罚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当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作为项目部年终评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五、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立功的。

六、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项目无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的,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存在事故隐患,虽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单》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对确定有毒有害产品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部门,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部门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F、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有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由工队负责人承担;一次发现5人以上违纪者,处罚工队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主要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由工队负责人承

担。

C、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由工队负责人承担。

D、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由工队负责人承担。

E、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由工队负责人承担。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队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公司内部检查中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队负责人50-2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合格工地的,处以工队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加倍处罚。

3、工伤事故

A、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工队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的10-30%,免发当月奖金。涉及相关医疗、误工等费用由工队承担。

B、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工队支

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涉及相关医疗、误工等费用由工队承担。

C、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工队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涉及善后处理费用由项目部承担20%;事故责任者所在工队承担80%.

D、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合并处罚。

八、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部门及分包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有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九、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

洛阳东环路跨洛河桥及引线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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