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
完工查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相关部门、企业企业,总后营房部,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完工查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质仔细贯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年六月三十天第一条为规范房子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完工查收,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完工查收 (以下简称工程完工查收 ),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完工查完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拜托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工程完工查收实行监察。
第五条工程切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完工查收:
㈠达成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切合相关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切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完工报告。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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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对于拜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拥有完好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㈣勘探、设计单位对勘探、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更改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探、设计负责人和勘探、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察署名。
㈤有完好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
㈧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能否切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同文件。
㈩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同文件或许允许使用文件。
(十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拜托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责令整顿的问题所有整顿完成。
第六条工程完工查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工程完工查收。推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完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建议。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对切合完工查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余相关方面的专家构成查收组,拟订查收方案。
㈢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查收 7 个工作日前将查收的时间、地址及查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察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
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查收。
⒈ 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履行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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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批阅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⒊实地检验工程质量;
⒋ 对工程勘探、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论,形成经查收组人员签订的工程完工查收建议。
参加工程完工查收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可以形成一致建议时,应该磋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建议一致后,从头组织工程完工查收。
第七条工程完工查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实时提出工程完工查收报告。工程完工查收报告主要包含工程概略,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对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论,工程完工查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完工查收建议等内容。
工程完工查收报告还应附有以下文件:
㈠施工 xx。
㈡ xx 设计文件审察建议。
㈢本规定第五条㈡、㈢、㈣、㈨、㈩项规定的文件。
㈣查收组人员签订的工程完工查收建议。
㈤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㈥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相关文件。
第负责监察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应该对工程完工查收的组织形式、查收程序、履行查收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有违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更正,并将对工程完工查收的监察状况作为工程质量监察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该自工程完工查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据《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存案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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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暂时性房子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所工程,不合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规定拟订实行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说。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觉布 xx 实行。
注: 依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对于改正〈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存案管理暂行方法〉的决定》,作以下改正:
一、名称改正为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完工查收存案管理方法》 ”。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 “消防 ”。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添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该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余特别建设工程查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四、第五条第二款改正为 “住所工程还应该提交《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使用说明书》 ”。
五、第九条改正为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查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完工查收存案的,存案机关责令限时更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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