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背景下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研究 王利军 摘要:农村金融的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环,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是破解农村金融 难题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存在着农户信贷权缺失、立法层次低、法律内容薄弱等 问题。应提升联保贷款立法层次,创新联保模式,完善农户联保小组的组建和运行机制,构建农户联保 贷款风险防范和偿还法律激励机制。 关键词:转型;农户联保;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1)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1)05—0076—08 基金项目:200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7);中国法学会2010年项目 (CLS—C1031) 作者简介:王利军,河北滦平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61);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徐州221008)。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转 简称《指导意见》);2004年,银监会制定了《农 变目前投资及出口拉动型的增长模式,提高消 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以下简称 费在发展中的比重。而要提高消费,就要增加 《指引》)。《指引》对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作了界 人们尤其是农民的收入,农民收入的提高离不 定:“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 开金融支持,可是农村金融的大力发展却遇到 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 了农民普遍缺乏有效担保物这一障碍。土地承 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 包经营权、宅基地的担保处于试行阶段,而且出 款。”据央行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 于农村稳定的需要,以及人多地少的国情,该种 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2518.6亿元,农户联 担保方式不可能大规模推广。由此,农户联保 保贷款余额为2006.3亿元①。 贷款顺势而生,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 实际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在我国自古有 质疑,本文拟对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以研究。 之,早在宋代联保制度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即专门规定了联保制 一、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发展现状 度,并且有关于借贷具体操作方法的详细规 自从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在孟加拉国推 定②。南宋朱熹的《社仓法》中也有类似联保的 广小额信始,小组联保制度就以其特殊的 规定。发展到时期,在农户贷款业务中仍 制度安排在小额信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有一种类似于联保的信贷模式。由此可见,在 1994年,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被引入我国农村 我国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是有着丰富的本土 地区。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 资源的。 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 如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凭借其本土特色, ①王晓静:《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策略研究》,《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期,第92页。 ②王曙光:《农村信贷机制设计与风险防范:以王安石青苗法为核心》,《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第1l3页。 76 王利军:转型背景下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研究 在以人情、亲缘维系的农村社会关系结构中最 益保护机制的真正建立。农户信贷权是农村金 大限度地缓解了农户借贷难的矛盾。小额信贷 融发展权理论的现实体现,应有明确的立法 机构陆续推出一些颇具创新的贷款模式,如中 表述。 国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农户联保贷款模式和商 (二)农户联保贷款立法层次低 户联保贷款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河北易县 目前,农户联保贷款的法律依据是《担保 推广的小额信贷项目采取的小组联保模式。创 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新中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体现出了新生制度的 其制度设计或直接依据只有前述的《指导意 生机和活力,化解了农村信贷风险高居的问题, 见》和《指引》。这两个文件充其量只能算是部 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约束力不强,不能适应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学者对联保贷 农户联保贷款的发展需要。笔者在北大法律信 款的运行机制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 息网上对有关农户联保贷款立法情况进行了检 究。研究表明,小组联合贷款在一定意义上存 索,截至2011年3月3号,标题中包含“农户联 在保险机制,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的 保贷款”的法律、行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帮助。多数学者认为,从金融机构的绩效角度 规都是0条,只有两部部门规章,这反映了农户 来看,小组贷款比个人贷款的表现要好。 联保贷款制度立法的短缺。这种立法数量少、 Vanden Brink与Chavas在研究了村庄里的联合 位阶低、质量不优的现状必然会影响农户联保 贷款机制后认为:小组联保的机制比其他地区 贷款制度乃至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 性金融机制更加有效,能够面向广泛的贫困农 (三)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内容薄弱 户开展信贷业务,并且具有相当的流动性,成本 《提导意见》和《指引》设定的一些条款,基 也相对较低。 本上反映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于“三农”的 但是,我国农户联保贷款的制度设计还存 宗旨,总体上可行,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方 在着种种缺陷,例如在经济效益、信贷风险以及 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联保贷款机制本身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这些 1.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问题成为制约农户联保贷款制度进一步发展的 联保小组是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基础组成 瓶颈。另外,法律制度的缺失更使联保贷款制 部分,组成联保小组是申请贷款的前提和必备 度缺乏权威的保障,运行达不到预期的规范性, 程序。《指引》中规定,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 难以实现高效率经营。 内的农户(一般不少于五户)可以自发组成联 二、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的不足 保小组申请贷款,同时还规定了小组成员必须 经济、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在贷款人处开立 (一)农户信贷权的缺失 存款账户等多项条件。笔者认为,要求小组成 农民的持续贫困与我国农户,尤其是贫困 员经济,有稳定的收入不合理,因为农民申 农户的信贷权及其法律实施机制的缺失密切相 请贷款本身就是因为生活或生产困难,缺乏资 关①。尤努斯教授认为,每个人甚至乞丐都应 金周转。如果经济、有持续稳定的收入,那 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 他对贷款的需求可能也就不那么迫切了,这一 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 规定把许多需要贷款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 经济的发展②。检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在 要求不少于五户的农户组成小组也存在一定困 相关法律、中缺乏关于农户信贷权的明确 难,因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农户还要进 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农户信贷权观念的淡漠及 行特别的甄选,需要考虑个人品德信用度、生产 具体实施机制的缺失,必然不利于农户信贷利 经营能力、资金周转周期、不能还贷的风险等多 ①左平良:《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现的经济法分析》,《政治与法律}2OLO年第l1期,第102页。 ②穆罕默德・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18页。 77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 方面的情况。要在短时间内找到五户以上符合 多项条件的农户有很大的困难。实践中,很多 急需借款的人为了达到农户数量的要求,临时 坚持的两大基本原则性制度。但我国的农户联 保贷款在实行中,中心会议制度基本没有得到 执行,小组中心名存实亡。虽然《指引》体现了 “分期还款”的意思,但并没强制确定期限,以 至于在实践中基本上还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清 的还款方式,难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拉凑他人组成小组,其他人碍于情面或是身不 由己组成联保小组,还款能力等都达不到要求。 一旦借款人真的不能还款,其他组员也很难起 到连带担保的作用。联保贷款制度设计的初衷 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贫困农民的资金信贷需 求,鼓励农户结组,相互担保,使他们更容易地 获得贷款,用于生产和生活。如果在法律中过 于严苛地规定贷款人需具备多项条件,那无疑 又为农户结组设置了障碍,农户联保贷款的初 衷也难以实现。 再次,缺乏科学的失信者法律惩罚机制。 目前,联保贷款小组成员间只是简单规定了连 带责任的承担,很多农户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并不能从实质上理解连带责任的性质,真正让 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是非常困难的。现行规定 下联保小组成员蓄意违约,也难以追究其责任, 这给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造成了很大风险。 农户联保小组的运行机制也存在诸多问 题,最明显的就是程序繁杂且极不规范,在办理 联保贷款中缺乏简洁、统一的程序规定。例如, 据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昂昂溪信用社反映,一 个五户联保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光在各种申 请、协议、表格上总盖章、签字次数高达160 次①。繁杂的程序让人望而却步。 三、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提升联保贷款立法层次 以农户信贷权的实现为基础,系统的农户 联保贷款法律制度亟待建立。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和地区在农村金融领域都进行了系统完善的 立法。美国的《农业信贷法》从1916年以来经 历了大约1O次调整,其他国家如日本、法国、加 拿大等也都有单独的农村金融立法。我国应借 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制 定出适合本国的农户联保贷款法律法规。有学 2.农户联保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缺失 贷款风险主要是指因借款人到期未能履行 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致使贷款人有无法收 回本息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是一种违约风 险。目前我国农户联保贷款风险较大,如自然 者认为,农户联保贷款的立法时机并不成熟,目 风险、市场风险、农户信用风险等,然而与此相 对应的法律防范机制并不健全。 前不具备立法的条件。但纵观国际上小额信贷 发展良好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选择了立 首先,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法律征 信系统未建立。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关 于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农户的评级授信进展 艰难。在现实评级过程中,受多方干扰与影响, 法先行,这值得我国借鉴。笔者认为,我们可以 先行制定关于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行规和 地方性法规,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层面的立 档案资料通常不够准确及时,甚至带有明显的 偏向性,并且评级缺乏复审,程序缺乏科学性和 公正性。 法,制定统一的《农户联保贷款法》,从而健全 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 (二)创新联保模式 1.“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的 小额农户贷款模式 其次,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本身的保障机制 不完善。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借鉴了孟加拉 格莱珉银行的小组贷款制度。格莱珉银行的贷 款业务中包含了诸多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其 中小组中心会议制度、定期还款制度是其始终 实践证明,联保贷款制度在降低风险方面 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在联保贷款实施时也面临 障碍和行为扭曲问题②。笔者认为可以将 农户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 ①刘峰、许永辉、何田:《农户联保贷款的制度缺陷与行为扭曲:黑龙江个案》,《金融研究》2OO6年第9期,第176页。 ②赵岩青:《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7年第7期,第56页。 78 Y-.,I1军:转型背景下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研究 中,利用这种组织模式本身所具有的优势来克 式需要农业保险作为配套制度。 服传统联保贷款机制的一些缺陷,使农户联保 2.“交叉联保”模式 贷款机制Et臻完善。 农户交叉联保贷款是针对产业风险采取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下引入联保贷款机 新型联保模式,是指不同行业、不同产业或不同 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首先,联保小组的组建 区域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承担 将会更容易。将农户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 连带保证责任的联保方式,这种联保方式可以 业合作组织模式中,农户之间的联系将会更加 利用小组成员不同的产业背景来化解因产业风 紧密。在建立联保小组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等 险导致的偿债能力不足的难题①。对联保小组 各个环节,农户彼此之间较普通农户之间有更 成员提供的贷款采取交叉联保贷款的方式可以 加深入的了解,信任度更高,在农民专业合作组 有效地解决同一地域、相同产业的农户联保贷 织中更容易找到符合条件的联保伙伴,这在很 款形成的自然灾害等系统性的风险问题。交叉 大程度上降低了小组组建的成本。对于农户联 联保的模式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同时也拓展了农 保贷款机制来说,将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户联保贷款业务,在真正意义上帮助农民缓解 模式中,也会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更加 了贷款难的问题。另外,形成交叉联保小组要 完善,能更好发挥其功效。 充分体现“自愿”的原则,对小组成员贷款权利 其次,联保成员更容易履行义务。将农户 义务不平衡的情况,贷款机构应提前提醒农户 联保贷款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结合,这样,从 和农村小企业,有效防止纠纷,保证联保小组的 事同一领域的联保小组成员在生产经营所需资 稳定性。 金的额度大小和所需资金的期限长短上有很强 (三)农户联保贷款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的相似性,可以避免出现所需资金额度较少的 1.农户联保小组的组建和运行机制 农户不愿意为需要资金额度较多的农户承担连 在整个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中,联保小组是 带责任,所需资金时期较长的农户不愿为需要 最基础最重要的元素,其组建和运行是否科学 短期资金的农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和高效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联保贷款能否 再次,有利于增强联保小组内成员间的利 顺利发放和使用。 益相关性,强化了“网络”因素。普通农户之间 第一,借款人组成小组的方式以及在 由于缺乏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联保贷 结组过程中的作用。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户之 款小组组织关系通常处于一种非常松散的状 间长期频繁交往,对彼此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 态,不利于借贷活动的展开。与农民专业合作 和信用度都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因此适宜由农 社相结合,可以加强成员的利益相关性,使这种 户自己自由组成联保小组。通过农户自由、自 社会网络成为社会惩罚得以成功实施的有力促 愿组成联保小组的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联保小 进因素。将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组 组的信用发现功能,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 织模式中,小组成员密切联结、互相牵制,变成 向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机构对借 了一个利益统一体,农户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 款人信用风险识别的成本。在联保小组组建的 自身利益,避免社会惩罚,自然会尽力履约,这 过程中,自由结组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也不是 有利于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顺利施行。 意味着完全放开,自由选择。贷款机构应详细 当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引入联保贷 规定小组成立的条件,并给予较充分的指导和 款机制,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即专业合作组织的 培训,协助农户完成小组的组建,确保小组的结 经营具有统一性,风险也是同质的,一旦出现疫 成规范有序。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组建 病、自然灾害等风险,联保小组的成员往往同时 小组、推进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过程中应发挥 亏损,连带责任的承担就会落空。因此,这种模 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领域的著名学者 ①雷春柱:《拓展农户交叉联保贷款业务探讨》,《农村金融》2oo5年第3期,第19页。 79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 何慧丽在总结农村工作时就强调:互助合作,政 府必须参与,比如说支持,干部培训,监管 和指导,全由农民自己来搞并不现实,外来的知 识分子也缺乏实际的监管性①。 在保留必要的性条件的基础上给农户最大 限度的选择空间,争取更多的人能符合申请结 组的条件,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另外,适当的联保小组成员数量也是保证 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首先 我们应考虑联保的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可 能发生的“合谋骗贷”。出于此考虑,联保小组 的成员不宜过少,最好不少于三人,否则就失去 第二,联保小组中借款人的条件及数量要 求。《指引》第5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借款人 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 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 户,经济,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 了联保的效用;其次,成员数量的要求不宜过 高,避免发生农户难以结组或者凑人数结组,导 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 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并且在第6条还规定了“不少于5户”。该条 致联保小组成员相互筛选和信用发现的功能失 效,也加大农户联合起来抵赖导致贷款损失的 风险,造成联保小组后续运行阶段成员之间相 款并不科学,联保贷款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最 大限度地满足穷苦农民的资金信贷需求,鼓励 农户结组,相互担保,使他们更容易地获得贷 款,用于生产和生活。如果在法律中过于严格 互监督难的局面。关于农户之间的关系亲疏, 《指导意见》中曾要求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 户方能结组,笔者认为不必拘泥于这种规定,只 要小组总体上符合担保能力的要求,信用风险 足够贷款机构承受,那就可以结组。这样才能 在保证小组担保力的基础上降低结组的难度, 地规定贷款人需具备多项条件之后才能申请结 组贷款,无疑又为农户结组设置了障碍,实行农 户联保贷款的初衷则难以实现。且要求农户经 济,有固定住所,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 户过于严苛,要求农户具有合法稳定收入的规 定也过于模糊和不现实,合法收入的概念本身 就难以界定;稳定的收入更加不现实,正是由于 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结组贷款的需求。在小组 发展过程中,对于已经组建并保持了良好的信 用度的联保小组,可允许其吸纳新成员,不断地 完善小组,提高小组的担保能力。最后,联保小 组可以是一次性的,即农户的贷款数量和时间 相同,贷款清偿后就解除,也可以是长期的,农 户群体之间的贷款需求可以不完全一致。总 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成联保小组更有利于 农户贫困,没有足够稳定和丰厚的收入,才有结 组申请贷款的需求。而且,借款人不宜仅限于 普通的农户,可以扩展到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 户。尤其是那些有强烈贷款需求的小经营者, 应尽量满足他们的贷款要求,以保障其事业的 发展。对于借款人所从事的产业也不应作严格 ,从事不同行业和产业的借款人组成一个 组也许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尤其是季节性、周 期性的自然风险。但是,此处笔者仍需要强调 的是,同一小组成员宜为同村的村民。正如我 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发展。 第三,联保小组的运行程序和相关制度。 组成联保小组是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的第一个程 序,农户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分别填写借款申 请表,之后由贷款机构进行相关审查,审查无误 后签订借款合同。在贷款期限里,农户还需承 们所了解的那样,格莱珉银行以相信“穷人的 信用”而著称,通过“熟人社会”的民间规则、习 惯、道德、伦理等传统的软规则形成的社会压力 来保障偿还率。如果小组成员来自并不熟悉的 村落,就失去了这种“熟人社会”的压力,那么 其还款的动力也会随之降低。因此,笔者认为, ①②担很多相关的义务,例如,在贷款本息未还清 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 买的物资和财产②。民主选举产生的小组长还 应协助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⑧。还有一些复 曹晖、田文玲:《兰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几种试验》,《中国老区建设》20O8年第9期,第39页。 参见《指引》第第(三)款规定。 ③参见《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 80 王利军:转型背景下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研究 杂的规则,诸如小组互助金和贷前存款制度等。 笔者认为,在做这些制度设计之前应考虑农民 中隐含的小组担保或连带责任。如孟加拉格莱 珉银行广义格莱珉系统,即紧密围绕着一个被 能否接受这样的制度。现实情况是申请贷款的 农户原本就欠缺资金,结果在贷款过程中还有 一称为“基本贷款”的信贷产品而建立起来的系 统③。所有成员的贷款都是从这项信贷产品开 始运行的。假如小组中有成员遇到困难,在规 部分资金不能动用,其次是互助金和贷前存 款的管理问题,利息和退还的规定以及债务逾 期未还能否用此项基金支付等问题实际上并不 定还款条件下无法还款,则可启用广义格莱珉 系统为他提供的退出机制,被称为“灵活贷 清楚。这些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消除贷款风险, 款”,也叫“重议贷款”。贷款人即可进入“灵活 同时也让农户联保贷款的规则变得更加复杂, 贷款”计划,由银行、小组和借款人通过会议重 让农户望而却步。 新协商安排还款计划,改变借款人的尴尬状态,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户贷款,应充分地 为他提供新的借款和还款计划④。有了这种创 简化程序,尤其要取消那些复杂且无实际效力 新性的“退出制度”,小组内部的矛盾得以缓 的规则和制度。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在发展中审 释,银行通过小组成员向问题成员施压的状况 时度势,第二代贷款产品中就取消了小组互助 也会得到避免,银行和小组成员之间的紧张关 金的规定,简化了农户贷款的程序,使小组贷款 系会有所改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小 的运行更有效率,更具科学性。取消小组互助 金制度是可行的,这项基金数量不多,在规避风 组其他成员为问题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为 问题成员制订的特别信贷方案,可以很好地帮 险上并不能发挥太大的效用,反而造成了农户 一部分资金的闲置,不利于农户联保贷款制度 助其走出困境,并获得新的贷款安排。为小组 的发展。另外,我们还可以尝试取消贷前存款 成员间频繁地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一种特殊情 制度,因为农户本来就缺少资金,更没有多少存 况下的替代方案,是保证联保小组顺利运行的 一款,强制要求贷前开立账户并存款只会给农户 项创新性制度安排。 带来更多的资金压力。 2.农户联保贷款风险防范和偿还法律激励 第四,小组的退出机制。银监会颁布的 机制 《指引》中规定了联保小组的解散情形①,还补 贷款风险防范和偿还激励机制总是如影随 充规定在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后,联保 形。小额信贷领域的动态激励机制按照激励程 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度可分两类,第一类是简单的重复博弈⑤,第二 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 类是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可望在后续工作中获得 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②。这在一定程 更高额度的贷款或者利率的优惠。在法律层面 度上保障了贷款机构的利益,但却给借款人带 对贷款偿还激励机制加以规定和说明,可以让 来了很大的压力,使其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难 信贷机构及借款人更清晰地了解规则和, 以放开手脚,时刻背负着还款和违约的包袱,难 促使借款人更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形 以完全投入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影响贷 成良好的信贷环境。 款使用的效率。我们可以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 第一,完善联保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建立 引入一些更人性化的规定,完善和创新联保小 和完善联保小组定期会议制度,有利于及时掌 组的退}}J机制,减轻农户的压力,改变联保制度 握联保小组近期动态,及时发现风险和处置风 ①《指引 第十二条规定: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 散;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②参见《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③王利军、赵博:《村镇银行可持续性的制度构建》,《特区经济))2009年第7期,第7l页。 ④、曹远征:《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59~260页。 ⑤即借款人在借款后续的还款过程中如果表现良好,就有望反复得到相同的信贷服务,而借款人如果发生拖欠,或者未能 偿还贷款,其再次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随之降低了,甚至再也不能得到任何贷款。 8】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 险。通过定期会议,一是向联保小组成员表明 的时候集中暴露,并能培养农户良好的信用意 本付息”的压力,也可避免农户将贷款资金挪 作他用。根据联保小组业务需要,分期还款的 信贷机构对贷款的持续关注,而不是“一贷了・ 识和还款行为;其次,有利于规避到期一次“还 之”,从而促使借款人放弃侥幸心理;二是有利 于贷款机构了解和掌握联保小组动态信息;三 是有利于联保小组成员及时将风险信息向贷款 机构反映;四是将贷款成员信息和还款信息向 联保小组通报。在人情化的农村,农民都是爱 额度和频率可以经贷款机构、联保小组、农户商 定后灵活变动③。如孟加拉乡村银行规定,贷 款期限一般为一年(52周),从第二周开始还 脸面的,在定期会议上宣布借贷情况,等于是把 贷,每周偿还本金的1/500。 每个小组成员的表现和信用度拿到了桌面上并 第四,引入利息激励制度和失信者惩罚制 公之于众,这在心理上给贷款农户带来了一定 度。激励农户按期还款或者提前还款,可以考 的压力,以激励其努力生产和经营,按期还款。 虑设计利息激励制度。一是对按期还款或提前 定期会议召开的范围和频率可以根据当地的具 还款的农户给予合同约定利率的适当折扣,从 体情况具体设定,但绝不能仅流于形式,而应该 而激励农户尽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期)还 有相对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于法律 款。二是对农户守约支付的利息经过一定期限 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或达到一定数额时,贷款机构可提取适当比例 第二,引入“先、后贷款”制度。“先、后贷 的份额作为联保小组基金或者通过恰当的方式 款”制度指的是贷款机构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向 直接返还给农户。与利息激励制度相对应的, 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而是先对小组成员中 我们可以引入失信者惩罚制度⑤。要想建立一 的一部分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观察,结合其还款 个有信誉和高效的借贷市场,违约者必须受到 行为,再考虑是否对其他成员发放贷款以及发 惩罚,对违约的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进行惩罚就 放多少贷款。由于联保小组成员并不是在同一 是要提高其违约的机会成本。在此项制度中可 时间获得贷款,而且第一时间没获得贷款的农 以考虑停止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清收违 户以后能否获得贷款与先期获得贷款的农户能 约小组的现有贷款。并且,可以考虑对违约小 否努力经营、按期还款紧密相连,暂时没获得贷 组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布,使其在市场环境中因 款的农户必然会起到监督和鼓励的作用,以促 为信誉差而遭受损失,从而不得不偿还贷款。 使贷款按时按质地还清,这样其他成员才能获 当违约的损失大于违约带来的好处时,农户就 得后期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规定,贷款发放 会自觉维护自己的信誉,执行借贷合约的概率 时,一般按“二二一”顺序①,并经常通过“同伴 就会提高。通过建立利息激励制度和失信者惩 比照”的压力来激励小组成员还款②。 罚制度,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最终促使 第三,引入“分期还款”制度。众所周知, 农户坚守诚信。 农户抗风险能力低,农业生产经营面临自然灾 第五,完善农户和联保小组信用档案,建立 害、市场价格波动等问题,应该重点关注贷款的 农村征信法律制度。在贷款小组获得贷款后, 安全性,使农户在足够人性化的环境中按期还 要及时建立信用档案,以联保小组为单位,并实 款。引人类似于住房按揭贷款形式的分期付款 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农户用款、还款情况。贷 制度很有必要,首先,可以利用其早期预警功 款机构在以后的贷款中可根据这个档案来衡量 能,及时发现风险,避免所有的信贷风险在期末 贷款风险大小⑥。另外,农户联保小组档案的 ①即先贷给两个组员,如果这两名成员连续六周按约定偿还贷款,则小组中可以再有两名成员申请和获得贷款,最后才是组长。 ②谢玉梅:《农户小额信贷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济纵横}2006年第1O期,第19页。 ③孙鹤、朱启臻:《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 ̄2&.}2007年第6期,第37页。 ④金俊峰、付伟:《对农户小额贷款多户联保模式的分析》,《农村金融研究))2009年第5期,第29、68页。’ ⑤王曙光:《草根金融》,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oo8年,第69页。 ⑥胡愈、许红莲、王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级探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8期,第32~33页。 82 王利军:转型背景下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研究 建立也是日后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得以参照的标 准之一。组建完善的小组档案,可以最大限度 地节约调查成本,并可以从侧面激励农户培养 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和 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为全国征信体 系的建设提供支持,降低合同订立中因为信息 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综上,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缓解了农户与金 良好的信用。 目前农户信用档案的建立还不够普及,农 村征信法律制度更是严重缺失。征信制度作为 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防火墙”,必须充分重视。 笔者建议在适当时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人 民银行主导,建设全国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 融机构之间因担保困境而引起的金融机构放款 难、农户求贷难的矛盾。因此,在转型的背景 下,为保障农户的信贷需求,防范信贷风险,进 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充分发挥联 础数据库,采集、储存农户信用信息,并将其纳 人征信体系范畴。这项工作在为小额信贷的持 保信贷的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对真正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具有促进作用。 An Analysis of Farmers’Co-guarantee Loan System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Transition WANG Li——jun Abstract:The ruraJ financial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transition.Farmers’eo— guarantee loan system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addressing rural financial issues.At present,this system has many disadvantages,such as the lack of credit right,insufficiency in legislation and weakness in content of law.To settle these issues,we should enhance the legislation of co-guarantee loan,create a new eo- guarantee loan model and ameliorate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farmers’CO—guarantee group.Finally,a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juristical incentives for repayment mechanism are to be const ucted.r Key words:transition;farmers’CO-guarantee;system establishment WANG Li—jun,doctoral candidate of Management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eh— nology,Xuzhou,Jiangsu,221008;professor of Law School,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 ness,Shijiazhuang,Hebei,05006 1. 责任编校:徐玲英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