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强制性条⽂实施计划(参考案例)
⽕电⼯程强制性条⽂实施计划(参考案例)1. 前⾔
2000年1⽉与2003年11⽉,为确保⼯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与《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加强⼯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为,对设计、施⼯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在“质管条例”中,国家⾸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政处罚措施。强制性条⽂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对执⾏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是明确了列⼊强制性条⽂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就是说,如果不执⾏强制性条⽂,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个条⽂不执⾏就要处罚,造成⼯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执⾏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和建设部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以下简称“8号⽂”)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指出了电⼒⼯程建设执⾏强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同时要求进⼀步增强对《强制性条⽂》的认识,提⾼贯彻实施强制性条⽂的⾃觉性,建⽴执⾏《强制性条⽂》的长效机制,保障电⼒⼯程质量和安全。
电⼒⼯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电⼒⼯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是贯彻落实《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应强制执⾏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贯彻⼯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是电⼒⾏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项重要⼯作。参与电⼒⼯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以确保⼯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强制性条⽂的过程。强制性条⽂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应与正常(⽇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地结合在⼀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起,切忌“两层⽪”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2 编制⽬的及适⽤范围2.1 编制⽬的
为了在电⼒⼯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度,确保⼯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2.2 适⽤范围
本计划适⽤于⽕⼒发电⼯程,参与其⼯程建设的项⽬公司(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3 编制主要依据
1)《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3)《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4)《电⼒监管条例》(令第432号)
5)《⽣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建设部电输(2006)8号)8)《电⼒建设⼯程质量监督检查⼤纲(⽕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9)《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10)《电⼒建设安全⼯作规程》(第⼀部分:⽕⼒发电⼚D L5009.1-2002)
11)《⼯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汇编)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程部分(2011版)
注1:除以上三个常⽤汇编外,⽕电⼯程还涉及⽔运⼯程(码头)、公路⼯程(⼚内外道路)、铁路⼯程(⼚内外铁路)等强条汇编。天然⽓电⼚还涉及到城市建设强条汇编中的“建筑燃⽓”-系统强度及严密性(压⼒)试验记,泄漏报警装置测试记录等注2:房屋建筑与⼯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资截⽌⽇期为2002年6⽉30⽇,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
12)《电⼒⼯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建设企业协会,2013年版)13) 国家及⾏业有关电⼒⼯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的规范、规程、标准4 执⾏计划
4.1 组织机构、⼈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1)建设项⽬成⽴强制性条⽂执⾏领导⼩组和办公室
①领导⼩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组成。建设单位总⼯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
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单位)项⽬总⼯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单位的总⼯程师(或技术负责⼈)为其成员。②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由质量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单位质量部主任、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程师为其成员。
2) 各参建单位成⽴强制性条⽂执⾏⼩组(项⽬总⼯程师任组长、质量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程师为组员)。建设项⽬强制性条⽂执⾏组织机构和职责
4.2 管理制度的建⽴:1)强制性条⽂培训学习制度2)强制性条⽂执⾏、检查与考核制度4.3 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 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性识别与确认
①获取渠道:公司采购发放、项⽬部采购发放、个⼈采购、⽹络下载等;②适⽤性识别与确认: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2) 标准的发放、领⽤:应建⽴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本,在谁⼿中3) 本⼯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
应有四个清单,即:①本⼯程适⽤的法律、法规、法规性⽂件清单;②本⼯程各专业常⽤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③本⼯程重⼤危险因素清单;④本⼯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编审批⼿续。
4) 各标段、各专业现⾏适⽤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版和电⼦版。5)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及时更新清单;②每半年应进⾏⼀次评审与确认;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④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的现⾏和有效。4.4 资⾦⽀持计划
本⼯程执⾏《⼯程建设强制性条⽂》的预算经费计划-----万元。其中建设单位-----万元;监理单位----万元;设计单位---万元;调试单位----万元,施⼯单位-----万元。
其⽤途包括:《⼯程建设强制性条⽂》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等。4.5 培训计划1) 培训⽬的、要求
为了使《⼯程建设强制性条⽂》在⼯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程建设强制性条⽂》的宣贯与培训⼯作,使有关⼈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要求各专业⼈员对本专业有关的《⼯程建设强制性条⽂》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合⼀,并纳⼊考核。
2) 责任部门: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 培训对象:参与⼯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员和主要施⼯⼈员(班组长和技⼯)4) 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
5) 培训⽅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6) 时间安排:开⼯前集中培训、每周1—2⼩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7) 费⽤估算
8) 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 强条的执⾏、检查、考核与奖罚5.1 强条的执⾏(注意事项)
1) 强制性条⽂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规定者,⽆论其⾏为是否⼀定导致事故的发⽣,都将依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②在⽆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内容也应认真
执⾏,不得突破。当发⽣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2) 执⾏中要⾼度重视强制性条⽂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论强制性条⽂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定的时效性。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发布实施后,⼜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或替代(对修订标准⽽⾔)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
⽂,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中的相应条⽂将同时废⽌。因此,现⾏强制性条⽂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的综合体。
3) 现⾏强制性条⽂并不能覆盖⼯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程技术⼈员,要确保⼯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强制性条⽂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 在《强制性条⽂》执⾏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在实际执⾏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 应抵制与反对不执⾏《强制性条⽂》的⾏为。执⾏《强制性条⽂》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规定执⾏的情况时,⼀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5.2 强条的执⾏检查1) 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和建设部《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执⾏情况主要考核以下⼋个⽅⾯:
①项⽬法⼈单位应建⽴本⼯程执⾏强制性条⽂的实施计划,根据本⼯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有关⼯程技术⼈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②对贯彻强制性条⽂有相应经费⽀撑;
③建⽴对标准执⾏情况进⾏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员;④能及时采⽤现⾏标准,建⽴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⑤规划、勘查、设计、施⼯、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规定;⑥⼯程采⽤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的规定;⑦⼯程项⽬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的规定;
⑧⼯程中采⽤导则、指南、⼿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的规定。
2) 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三个条例(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3) 针对⼯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及验收):强制性条⽂的执⾏情况
①综合管理:对《⽕⼒发电⼚劳动安全与卫⽣设计规程》(DL5053-1996)中的强条(详见06年版电⼒⼯程强条汇编第⼀篇第⼀章)及《电⼒建设安全⼯作规程,第1部分:⽕⼒发电⼚》(DL5009.1-2002)的执⾏情况②勘测设计:详见8号⽂表4-1③施⼯及验收:详见8号⽂表4-25.3 检查⽅式与检查计划5.3.1 检查⽅式
1) 重点、关键部位的⽇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 阶段性⾃查与专项检查:包括⼯程质量监督站的阶段性⾃查,可在中⼼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
3) 电⼒质量监督中⼼站及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作;4)主管上级检查5.3.2 检查计划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领导⼩组批准后执⾏.5.4 执⾏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1) 执⾏记录1) 培训学习记录
2) 施⼯组织设计、⽅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 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情况)4) 施⼯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明确⽽具体的交底)
5) 施⼯质量检验项⽬划分表中宜增设⼀栏:所执⾏强制性条⽂标准名称及条款号6) 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7) 分部⼯程竣⼯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8) 单位⼯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记录”项⽬中宜增加强条执⾏情况记录9) 强制性条⽂执⾏记录表(可参照《智能建筑⼯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C.0.3)
10) 强制性条⽂实施台帐(执⾏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可参照《⼯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房屋建筑部分实施指南附件⼀)(2) 检查记录
1) 对企业(法⼈单位)的检查记录(8号⽂表1、表2);2) ⼯程概况表;(8号⽂表3)
3) ⼯程现场强条执⾏情况检查表(⽕电勘测设计部分,8号⽂表4-1);4) ⼯程现场强条执⾏情况检查表(⽕电施⼯部分,8号⽂表4-2);5.5 执⾏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 考核与奖罚按《强制性条⽂执⾏、检查与考核制度》、《安全⽂明施⼯奖惩规定》等要求执⾏。
2) 建设⾏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的考核处罚不能替代第1)款的要求。5.6 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条⽂》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出具《⼯程建设强制性条⽂》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领导⼩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6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