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理论研究
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是英美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它确立了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该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的公司机会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何判断某一商业机会是属于公司的,即公司机会的认定问题。其次,如果某一商业机会公司实际已经无法利用或已经拒绝利用,公司董事能否利用,即公司董事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自己利用这一机会。最后,如果某一商业机会是公司的机会,公司的董事篡夺了该机会,对其如何进行救济。
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未来的公司法改革中引入公司机会理论,以实现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通过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允许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公司的机会;如果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救济。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国内立法和研究的现状以及公司机会对于公司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层面说明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界定。 第二部分是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一般理论分析。
本文对英美国家公司机会发展史上重要的5个案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梳理了公司机会理论的缘起和历史发展,并对其特征和实质进行了探讨,还讨论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与竞业禁止的区别,指出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而非种属关系。 第三部分以美国法为中心,对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讨论。该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判例法确立的标准、美国法学研究所的观点和学者克拉克教授的观点。 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董事个人利用公司机会的必要性,而后探讨了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则。
第五部分探讨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救济方式。 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