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X创业板二级 在过去三年,发行申请人对符合有关要求利益,或由交易所作判断,对符合有关要求的矿区有权获得重要利益且已支出10万加元,或在诸如一级矿区有足够的开支 TSX创业板一级 对一级矿区有重大利益(注1) TSX主板不享有豁免权的勘探及开发阶段 处于成熟勘探阶段的矿区(注3) 对矿区的拥有权至少达到50%(注4) TSX主板不享有豁免权的生产商 被证实极有可能的储量,可开采3年,由具有性的合格人员计算。如尚未投产,则应已做投产决定 TSX主板享有豁免权 被证实极有可能的储量,可开采3年,由具有性的合格人员计算 矿区财产权益要求 的矿区有重要建议完成的工作计划 营运资本和财政来源 地质报告显示在符合有关要求的矿区投资20万加元 地质报告显示在一级矿区投资50万加元(注1) 技术报告显示在处于成熟勘探阶段的矿区工作计划的投资达到75万加元 营运资本至少投产 商业化阶段的采矿运营 有足够的营运资本和财政来源。包括: 经建议工作计划+12个月的行政费用+12个月的矿区费用,以确保符合有关要求的矿区和主矿区(注2)状况良好+10万加元无特定用途资金 无要求 有足够的营运资本和财政来源。包括: 经建议工作计划+18个月的行政费用+18个月的矿区费用,以确保符合有关要求的矿区和主矿区(注2)状况良好+10万加元无特定用途资金 200万加元净有形资产 对收入或收益无要求 有足够的资金有足够的营运资本开展商业计划 适宜的资本结构 200万加元,且投产,足够的足够完成所建营运资本用于议完成的工作计划+由财务总监签署的18个月财政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 支付全部预算资本支出及继续开展业务 适宜的资本结构 净有形资产收入或收益 300万加元净有形资产 400万加元净有形资产 证据显示未来盈利之合理可能性,由可行性报告或以往生产及财政业绩支持 上一财政年度有来自正在进行的营运活动税前盈利 750万加元净有形资产 上一财政年度税前现金流量70万加元,过去两年财政年度平均为50万加元 其他地质报告显示标准 建议完成项目 地质报告显示建议完成项目,或持肯定结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由生产水平可以看出现行运营极有可能产生现金流量 发行,市值及公众持由公众持有50万加元的股票50万股公众可自由买卖的股票200名持有由公众持有100万加元的股票100万股公众可自由买卖的股票200名持有买卖单位且无转售的公众持股人10%的公众持股量至少20%的已发行股票由公众持有 可能要求提供保荐报告(对位于北美的矿区来说,股票首次公开发售—即IPO或符合某些其他豁免规定的则不需要提供) 需要提供(如第三方出具以往的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则有可能免除) 需要提供(如第三方出具以往的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则有可能免除) 无要求 由具有性的合格人员(QP)编制的最新的全面技术报告由财务总监签署的18个月财政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按季度) 100万股公众可自由买卖的股票由公众持有400万加元的股票300名公众股东,每人持有一个买卖单位 由具有性的合格人员(QP)编制的最新的全面技术报告由财务总监签署的18个月财政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按季度) 100万股公众可自由买卖的股票由公众持有400万加元的股票300名公众股东,每人持有一个买卖单位 100万股公众可自由买卖的股票由公众持有400万加元的股票300名公众股东,每人持有一个买卖单位 由具有性的合格人员编制的最新的全面技术报告有最新的由资质人员提供的全面技术报告 股量 买卖单位且无转售的公众持股人10%的公众持股量至少20%的已发行股票由公众持有 保荐人 可能要求提供保荐报告(对位于北美的矿区来说,股票首次公开发售—即IPO或符合某些其他豁免规定的则不需要提供)
注1. “一级矿区”指极具地质价值的矿区,且:
i. 发行人拥有重大利益的矿区;
ii. 已完成勘探的矿区,包括:详尽的地表地质,地球物理及/或地球化学测量,以及至少处于初级阶段的钻探或其他详尽的取样(如掘沟或地下取样)及;
iii. 地质报告显示基于以往勘探结论价值,所进行的第一阶段钻探(或其他形式的详尽取样)计划项目耗费至少为50万加元,或可行性报告肯定了该矿区正在进行的营运活动极有可能产生现金流量。
注2. “主矿区”指发行人之任何其它在未来18 个月内将使用其现有资金的20%或更多的矿区。
注3. “处于成熟勘探阶段的矿区”指矿化带已用三维形势证明,且合理显示了矿体延续性的矿区。该确定的矿化性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注4. 一家企业应拥有或有权取得及主张符合有关要求之矿区的50%的利益。小于50%时,将视计划规模,矿区所处的进展阶段以及战略联盟等不同因素分别对待。当公司拥有符合有关要求的矿区的利益小于100%时,工作计划的支出将据拥有权比例支付。
矿业披露标准:国家文件43-101 是加拿大证券监管委员会(CSA)所制定的有关矿业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披露以及编制技术报告的法规。它包括口头陈述,书面文件和网页。国家文件43-101 要求所有的技术披露应基于“合格人员”的意见。发行人应按照加拿大矿业,冶金及石油协会的定义对储量及资源进行披露,对煤的披露除外。
国外科学技术报告:国家文件43-101 允许发行人在三个国外规则下对资源及储量进行披露:澳大利亚及亚洲矿藏联合委员会(JORC)规则,美国地质勘探局(USGS)通告831 及IMMM 系统。如用其他国外规则进行报告,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
由国外合格编制人编制的技术报告:与上市申请一并提交的技术报告应由合格人员编制,该人员系被认可的专业组织成员。详见加拿大证券监管委员会常见问题解答网页(见上),里面详细阐述了“合格人员”在其他法域的等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