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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和2013年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根据苏农经〔2013〕6号《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市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80%以上)。
二、登记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家庭农场为主业,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
2、生产经营用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3、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园艺种植的,露天生产为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从事畜牧水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相关制度上墙公布。
5、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6、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表》。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包括具体地点,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品种、技术,效益分析等。
3、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场内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件)(家庭成员2人及2人以上)。
4、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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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证明并盖当地村委会章;
6、家庭农场的相关制度和建立的生产记录、台帐,财务收支记录等。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登记程序
(一) 材料准备:申报人填报《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表》,并按照要求随报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申请登记。
(二)街镇审核:街道、镇农业部门对所报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家庭农场,在其《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表》上签发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区级农业部门。
(三)区级登记: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家庭农场的相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
(四)市级备案: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表》报送市农委备案。
五、日常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示范引导、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的指导思想,积极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建档、统计和服务等工作,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及发展情况。家庭农场可根据自愿原则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市农委根据各地家庭农场登记情况适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并在相关农业项目、培训、技术指导上给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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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市家庭农场登记表
农场名称 地址 农场经营家 者姓名 庭 生产经营用地租期农 或承包期场 概 况 产业类型(见注释) 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注册商标 户口所在地 籍 电话、手机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是否农村户 起止年限 农场农业经家庭总收 入(万元) 农场总收 入(万元) 营收入(万 元) 生产规模(亩、头、羽) 主要产品 常年雇工(人) 季节性雇工(人) 场从业人数 (人) 农场主业及 家庭内在农镇、街道农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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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产业类型是指粮油、蔬菜园艺、水产养殖、畜牧养殖(生猪、肉禽年、蛋禽等)、其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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