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资料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目前,下列企业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下设立的,目前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也是申请出口退税额最多的企业。它们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可以申请退(免)税。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将越来越多。它们出口的货物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货物)均可以申请退(免)税。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根据原有规定,委托代理出口是在受托方退税的,国税发(95)92号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委托方退(免)税,因此,这类企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具有申请退(免)税资格。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保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税制实施后,对它们因执行新的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规定可以在最长5年内,对多缴的部
分给予返还,因此,不执行出口货物退税的,而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但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新税制的规定,必须与国内企业一样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免)税。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特准经营的货物见问题10)可按规定退(免)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免)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什么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或普通。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专用、消费税专用、外销和销售货物的专用、外汇收入凭证。其中外销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专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提供进货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
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