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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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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及法律对策

摘要 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农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随之所产生的监护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缺陷:监护力度不够、监护方式不稳定、监护倒置、监护职责不明确的分析中,借鉴法律之手,完善法律构建来解决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理享有监护的权益。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法律保障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都决定了儿童应该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这种共同生活能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育提供比较理想的环境。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经商,逐渐的形成了一批特定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恰恰不能够与子女在一起生活,这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由于没有父母的贴身关照,这些孩子在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可以概括为留守儿童“五缺”现象: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曾有一名留守儿童的诗令人心酸:世上只有妈妈坏,生了孩子她不带,跟着奶奶吃咸菜,根本没有父母爱。基于此现象,笔者认为,父母监护的缺失和代管监护的不规范、不到位是目前影响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一、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存在的问题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 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 但是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 而是转嫁给其他监护人, 甚至出现无监护人的情形。从泛义上的监护来看,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这些特殊的监护形态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他的生理、心理、情感、学习、生活等均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如下:

1、监护力度不够。首先, 在单亲监护中, 由于单亲外出, 家庭中的生产劳动、家务劳动落在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一个人身上, 造成监护能力、教育能力下降。其次, 在祖辈监护中, 由于监护人年龄较大, 精力不足, 无法完成监护重任, 担任监护责任。农村的这些祖辈大多都是文盲, 无力教育孩子。这些留守老人身心疲惫, 遇到问题脾气粗暴, 教育方法简单, 当问题无法解决时, 可能发生不该发生的事。再次, 在亲友监护中, 监护人一般对物质上较为关心, 但对习惯的养成、心理、精神上的关注不够, 心理上有顾虑。另外, 孩子和这些监护人也不交心, 遇到问题也不沟通, 甚至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 导致监护形同虚设。最后,在同辈监护中, 弊端更大。同辈监护的哥哥、姐姐们一般都是未成年人, 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同样需要引导。

2、监护方式不稳定。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__变的, 而是处于非稳定和动荡状态。由于种种原因, 留守儿童的监护形态在单亲监护、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同辈监护、混合监护方式中更替, 甚至在同种方式中频繁更换监护人。这种监护人的更换,对留守儿童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方面, 他们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适应、了解新的监护人。另外, 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动荡,也使他们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安全缺失感, 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和精神负担, 这些都影响他们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3、监护倒置现象。由于一些监护人年龄偏大、身体有病等原因,他们不但不能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照料,相反,留守儿童在洗衣、做饭、买药看病等方面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照顾监护人,这就产生了监护倒置现象。这实际上变成了逆向的监护。留守儿童生活的逆向监护不但给他们的生活增添了很大的负担,而且给他们的学习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他们替代父母照顾老人的生活,在很小的年纪就过早地承担起成人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他们现在和将来的全面成长和发展都不利。

4、监护职责不明确。由于农民的法律文化意识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将监护义务托付他人时,不能明确委托监护职责,因而,在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和同辈监护形态下,都存在监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害或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这种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监护人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

二、完善对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

造成留守儿童存在监护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合理、可行性不强都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但是基于法制建设的基础,从法律角度来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是目前最为可行的。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涉及监护制度,也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护制度,但由于“留守儿童”是近些年才突出的问题,我国的监护制度()对此没有做出必要的反应。像监护人问题,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大部分孩子一年只能见到父母一、两面,有些孩子甚至长年见不到父母,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如何体现?对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不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其受监护权受到了侵害。监护制度是民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千千万万少年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因此,必须完善关于监护的法律和制度,让法律来保障监护的归位,给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具体做到: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不能因为将孩子托付给亲属看管就以为尽到了监护责任,而放弃自己的义务,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他义务,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然而,笔者认为这些力度都是不够的。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针对特定主体明确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建议规定“如果条件允许,必须将孩子带到自己务工的地方上学,让孩子在自己身边成长;如果条件不允许,尽最大可能降低母亲的出行率。”这样的话,一方面让孩子生活在父母的身边,除了物质生活可能好点之外,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爱,也会使孩子拥有健康的人格和心理,因为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管在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等生活方面,还是辅导孩子的学习方面都比父亲耐心的多,也更具亲和力,相比之下更有优势。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其他家庭成员、亲属以及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中也规定了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是,现在有的法律体系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并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因此,建议相关条例规定:“父母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应该委托符合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代理监护,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可以接受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委托监护申请,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父母在

委托监护人时要慎重选择被委托人,考虑他们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另外,父母外出后也应该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对留在老家的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等各个方面加以关心、教育和指导,多打电话、写信给子女,并经常与委托人、老师等联系,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营造良好的家庭教养环境。

3.在法律中确立对监护人监督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是留守儿童的受托监护人是不是依法履行?有没有实际履行?在履行的过程中有没有对留守儿童侵权,甚至是虐待、遗弃留守儿童?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远在外地,对此往往不了解,而这又属于家务事,等有关部门也不便过问,结果导致留守儿童的权利被监护人侵犯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因此应当建立对监护人监督的法律制度。设立对监护人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在农村,监督人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担任。监督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托监护人是否恰当的履行监护责任,是否对孩子的合法权利侵害等监督。若发现这些情况,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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