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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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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有效发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职能,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现就建设工程配置项目经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实行承接工程定额管理。施工企业须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中的项目经理的数量应按本通知要求配置。

二、项目经理配置标准

(一)桥梁工程:

1、桥面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桥梁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1名副项目经理;

2、桥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桥梁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2名副项目经理;

3、桥面建筑面积为5—1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桥梁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3名副项目经理;

4、桥面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4名副项目经理。

(二)城市道路工程:

1、路面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1名副项目经理;

2、路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2名副项目经理;

3、路面建筑面积为5—1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3名副项目经理;

4、路面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4名副项目经理。

(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1、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1名副项目经理;

2、建筑面积为5—1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2名副项目经理;

3、建筑面积为10—12万平方米(包括12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必

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3名副项目经理;

4、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必须配备1名正项目经理和4名副项目经理。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项目经理配置,比照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划分来确定。

五、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配备的项目经理应列入投标文件,接受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审查。

六、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中标后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经理。

七、在确定中标结果的当天,中标企业须将中标的正、副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存放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直至该工程竣工。

八、施工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后,项目经理与中标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不符的,或者未按工程的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的,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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