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巧 2007-12-11 15:44 阅读546 评论0 字号: 大 中 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007号文),对生产企业(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相关作了较大的调整。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011号文,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免、抵、退税办法征退一体化、内外销捆在一起计算,本身就比较复杂。下面我们主要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免抵退的、实务操作、具体流程、案例演示、表格填写等方面进行讲解。在此应该说明的是:本讲义是专为培训之用的,在日常的征管中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免、抵、退税概念
原来的免抵退税概念,国发[97]8号文、财税字[97]50号文对“免、抵、退”税概念进行界定。财税字〔2002〕007号文第二条对“免、抵、退”税重新进行了定义。由于有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所以这几个概念不太好理解。 (1)“免税”—是指企业出口货物免征生产出口环节的销项税;
(2)“抵税”—是指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金; 对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的企业,在抵税之前,应该先“扣税”。
“扣税”—当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金要先扣除“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的税款,未扣除完的余额就抵顶内销应纳税金。这就是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中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这一项,这是国家为了平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和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税负,规定生产企业也要负担因征退税率差而导致的税负,计入产品销售成本。 (3)“退税”—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退税率有5%、8%、11%、13%、17%五档,有不少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不一致,所以免抵退税概念比较难以理解。假如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一致的话,就没有“扣税”,那么免抵退税概念就相对简单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应纳税金,抵不完的进项税金退税。
为了说明“免、抵、退”税概念,我们用以下的例子来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当期出口收入100万元,内销收入50万元,进项税金15.3万元,该公司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7%。 “免税”:100万元的出口收入免征销项税,(50万元内销的销项税金应计提)
“抵税”:为了说明问题,把15.3万元的进项税金按比例分摊为内销、外销两部分(在实际征管中不用如此分摊)。 出口分摊的进项税金=15.3×100/150=10.2(万元),这也是可以“抵税”的税额 内销分摊的进项税金=15.3×50/150=5.1(万元) 内销收入应交税金=50×17%-5.1=3.4(万元) 抵不完的进项税金=3.4-10.2=-6.8(万元)
“退税”:抵不完的进项税金6.8万元退税给企业。
案例一是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一致的例子,如果征退税率不一致,“免、抵、退”税就增加了“扣税”。
案例二:某公司当期出口收入100万元,内销收入50万元,进项税金15.3万元,该公司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 “免税”:100万元的出口收入免征销项税,(50万元内销的销项税金应计提)
“扣税”:扣税的税额=100×(17%-13%)=4(万元),即“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抵税”:同样为了说明问题,把15.3万元的进项税金按比例分摊为内销、外销两部分(在实际征管中不用如此分摊)。 出口分摊的进项税金=15.3×100/150=10.2(万元),这也是“抵税”的税额。 内销分摊的进项税金=15.3×50/150=5.1(万元) 抵税的税款=10.2-4=6.2(万元)
内销收入应交税金=50×17%-5.1=3.4(万元) 抵不完的进项税金=3.4-6.2=-2.8(万元)
“退税”:抵不完的进项税金2.8万元退税给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个案例是为了解释“免、抵、退”税的概念,在理论上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不用如此将进项税额进行分摊了。
二、适用免抵退税的企业、货物范围 (一)企业范围:
财税字〔2002〕007号文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免退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生产企业是指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原来的规定强调企业应该“有进出口经营权”,新办法则规定了几个条件:1、“核算”;2、一般纳税人;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这意味着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原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实行“先征后退”,这对内资企业影响比较大。 (二)货物范围: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的出口货物范围是:
1、货物必须报关离境,比如货物销往保税区或间接出口(转册、转厂)不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但是,货物销往保税区的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必须是自产货物。《规程》第六条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关于视同自产货物的界定,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等文件(包括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等)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税:①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的产品;②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③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如下: A、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B、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C、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主伫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3)集团公司有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D、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专用。
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方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按照财税字〔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
国税局核实后办理免、抵、退税。
3、货物必须在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处理。一般而言,“免、抵、退”税的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等,一般不予“免、抵、退”税。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三、“免、抵、退”税办法适用的税种、税率
从理论上讲,免抵退税种是、消费税,但财税字〔2002〕007号文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所以实务操作中免抵退税种只有。另一方面,以为税基的地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等)不能办理“免、抵、退”税。我国一般纳税人现行征税率有17%、13%,退税率有17%、13%、11%、8%、5%五档。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出口货物退税率表,在具体操作中是以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来查阅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 (一)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税法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有三点必须注意: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虽然改变了,单纯从应纳税额计算角度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同于虚拟进项,但范围从进料加工扩大到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两种类型的企业;2、根据《规程》的规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能小于0,如果出现小于0,转为“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以“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其计算公式应该是: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全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上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三)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算公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项,根据《规程》的规定,“免抵退税税额”不能小于0,如果出现小于0,其绝对值转为“结转下期免抵退税税额抵减额”,因此,实务操作中,厦门市以“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时,其计算公式应该是: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全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通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和“免抵退税额递减额”这两个减项,对进料加工企业和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企业的退税额进行,,影响了这两类企业退税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作了界定:财税〔200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关于计算公式的理解,详细在后面的案例计算。 五、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应该报送的单证: (一)纸质单证 1、一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号)的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报送以下单证:(1)出口货物的出口;(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2、特殊规定
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3、申报时暂免提供核销单的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专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国税发〔200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4、其它情况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六、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表格 (一)基本流程
根据市局下发的厦国税发〔2002〕9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下面将免抵退税办理程序按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税政科、管理科)进行分解。应该说明的是,下面是按照厦国税发〔2002〕92号文的有关职责分工来梳理的,在实务中如何分工由各局确定。 出口企业:
1、企业纳税申报之前,应该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至税政科或相关科室审核,根据税务机关确定后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免抵退税额递减额”计算免抵退税、进行纳税申报(每月10日之前)。
2、每月15日之前,企业应整理收集齐全的出口纸质单证,到税务机关查询出口货物的电子信息齐全情况,到税务机关进行大连软件预审。
3、预审通过以后,企业在大连软件企业端生成电子申报数据(也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下同)。
4、企业在每月15日之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报送纸质单证有:(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本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及在大连软件企业端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税务机关:
1、每月15日之前(即企业退税申报之前),完成当月《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审核评税工作。(注:企业申报期是1-10日) 2、在30日之间审核完成所有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月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其出口单证的全部审核工作。 (二)相关表格
免、抵、退税办法要求的申报资料,详见《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略)。新的免、抵、退税办法,相关表格填报注意事项: CTAIS中的《纳税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为当月全部报关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不管单证是否收集齐全); 2、同样,《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月全部出口货物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原来的“虚拟进项”该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0,按0填报。其差额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下期,即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第12行对应;
3、《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改变为每月的应退税额(原来是季度应退税额),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第20行“应退税额”填报。这意味税务机关企业当月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应在企业下个月纳税申报之前审核完毕,企业在一般纳税人申报之前,应当取得税务机关审核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集单证销售额”,往前追溯6个月内出口货物在当期单证收集齐全的都应当填报在第5栏。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是报关出口超过6个月、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时间跨度这么长,税务机关应该每户企业设台帐核算。
2、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的“出口销售额”,是指当月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不管单证是否齐全),而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是指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包括当期和前期的单证齐全出口额)。
3、计算(审核)时,应该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期初留抵、期末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月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对应。 七、进料加工企业的管理
进料加工企业无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是一致或不一致,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都应该纳入以下的管理:
1、备案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办理完毕之后、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手续:岛内到税政科办理,岛外到各区局涉外科办理。 2、“免抵退税额递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的申报、审批。基本计算原则仍采用“购进法”,每月纳税申报之前,企业应将上月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明细填报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税政科(涉外科)审核免抵退税额递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
3、核销管理。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税政科(涉外科)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八、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办法 (一)一般规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税办法规定如下: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小型企业统一的标准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 (二)例外规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九、修理修配、国际指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
1、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对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办法规定如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或专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十、单证收集期限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1、一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有关出口单证或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延期申报的规定
(1)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一、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计算
1、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收、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应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财税〔2004〕52号)。
2、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十法定税率)×法定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十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王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十二、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产品90%以上外销,2002年1、2、3、4月的外销收入、内销收入、其进项税金、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收集情况分别如表一所示,该公司出口产品的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5%。请分别对1-4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填报相关表格。
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 单位: 万元
项目 时间 1月 2月 3月 4月 600 200 500 400 20 100 30 100 15 18 25 5 45 260 350 250 0 350 200 50 0 0 50 70 0 0 0 300 0 0 0 0 外销 收入 内销 收入 进项 税额 免税进口料1月出口货物2月出口货物3月出口货4月出口货件金额(到单证收集情况 单证收集情况 物单证收集物单证收集岸价) 情况 情况 2002年1月免抵退税计算过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50,000×(17%-15%) =9,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6,000,000×(17%-15%)-9,000 =111,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000×17%-(150,000-111,000) =-5,000(元)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50,000×15% =67,500(元)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0×15%-67,5000 =-67,500(元)<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额=0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5,000>0, 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0
留抵下期进项税额5,000元。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2=3+4 6,000,000 6,000,000 0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1 725,513.91 栏次 企业名称: 所属期:2002 年1 月 当期 (a) 本年累计 (b) 与纳税申报表差额 (c) ________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3 单证齐全销售额 4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 9 8 7 6=4+5 5 0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120,000 _________ _________ 0 _________ 9,000 _________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11(如8>9+10则为抵扣税额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12(如9+10>8则为减额 9+10-8否则为0) 0 0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8-9-10,否则为0) 111,000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13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4 15 0 67,500 16(如13>14+15则为免抵退税额 13-14-15,否则为0) 0 _________ _________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17(如14+15>13则为抵减额 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19=18-11c 20(如16>19则为19,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14+15-13否则为0) 67,500 _________ 18 5,000 _________ _________ 5,000 _________ _________ 否则为16) 21=16-20 0 0 退税部门 _________ _________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2002 年1 月 单位:元至角分
出口销售额 代理证核销单号 明号 出出口口计出商商量口品品单数美元 代名位 量 码 称 人民币 征税退税出口销售额乘税率 税率 征退税率之差 海关进出口销售 料单证 额 加不齐 手册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12×(13-14) 16=12×14 17 18 19 乘退税率 工标志 备注 出序出口号 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口日期 1061735 121562630001 356851785 当月 725,513.91 退税部门 900,000 合 计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6,000,000 17% 15% 120,000 B H (公章) (章) 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经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2002年1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海关进料加工手进口货物报进口商品代册号 关单号 码 到岸价格 进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美元 人民币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1 合计 2 C37102400686 3 4 5 6 7 8 9 450,000 10 0 11=9+10 450,000 12 合计 备注 序号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
退税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2002年1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进料加工免海关进料加序号 工 手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复出口 商品代码 复出口 出口销售 分配率 税 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 1 2 3 4 5 6 7 8=6×7 450,000 9 17% 10 11=8×10 征税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退税额 免征 退税率 备注 抵减额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2=8×(9-10) 9,000 商品名称 离岸价(¥) (%) 15% 67,500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退税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2002年2月免抵退税计算过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600,000×(17%-15%) =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0,000×(17%-15%)-5,2000
=-12,000(元)<0,结转为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含上期留抵)-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0,000×17%-(180,000+5,000-0) =-15,000(元)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600,000×15% =390,000(元)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500,000×15%-(390,000+6,7500) =67,500(元)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15,000<67,500, 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67,500-15,000 =52,500(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所属期:2002 年2 月 当期 (a)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2=3+4 2,000,000 2,000,000 0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1 241,837.97 本年累计 (b) 与纳税申报表差额 (c) ________ 项目 栏次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3 单证齐全销售额 4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9 8 7 6=4+5 5 3,500,000 3,500,000 _________ 0 _________ 40,000 _________ _________ 0 _________ 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 52,000 _________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11(如8>9+10则为抵扣税额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12(如9+10>8则为减额 9+10-8否则为0) 12,000 52,5000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8-9-10,否则为0) 0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13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4 15 16(如13>14+15则为免抵退税额 67,500 390,000 13-14-15,否则为0) 67,500 _________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17(如14+15>13则为抵减额 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19=18-11c 20(如16>19则为19,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否则为16) 21=16-20 15,000 52,500 15,000 18 15,000 14+15-13否则为0) 0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退税部门 经办人: _________ _________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2002 年2 月 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出口出口代理核销出口出口计量出口出口销售额 征税税退税出口销售额乘出口销售 海单备报关日期 证明单号 商品商品单位 数量 号码 单号 号 代码 名称 美元 率 税率 征退税率之差 额 关料证 注 不齐 标志 乘退税率 进加工手册号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当期 前期 13 14 15=12×(13-14) 16=12×14 17 18 19 300,000 2,000,000 17% 15% 40,000 B H 3,500,000 17% 15% 70,000 525,000 合 计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人: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退税部门 (章) 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经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2002 年2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进口商品代手册号 关单号 码 进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到岸价格 海关合计 备注 实征美元 人民币 关税和消费税 1 合计 2 3 4 5 6 7 8 9 2,600,000 10 0 11=9+10 2,600,000 12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退税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2002 年2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海关进料加序号 工 手册号 复出口 商品代码 进料加工免税 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 免抵退税不得征税退税免抵退税额 免征 税率 率 抵减额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9 10 11=8×10 12=8(9-10) 52,000 × 备注 出口报关单号 复出口 出口销售 分配率 商品名称 离岸价(¥) (%) 1 2 3 4 5 6 7 8=6×7 2,600,000 17% 15% 390,000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退税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2002年3月免抵退税计算过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500,000×(17%-15%) =70,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5,000,000×(17%-15%)-70,000-12,000 =18,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00,000×17%-(250,000-18,000) =-181,000(元)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500,000×15% =52,5000(元)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00,000+2,000,000)×15%-52,5000 =-150,000(元)<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递减额150,000元 所以,免抵退税额=0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181,000>0, 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181,000元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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