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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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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安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经

营有限公司章程 二0一三年四月

宜城市安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经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国家、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城市安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规,并受国家法律、行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是由湖北宜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名称为:宜城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为:宜城燕京大道999号.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有关程序和权限任用。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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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提供资本融资服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导宜城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职责

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包括托经营的国有股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

第九条 公司职责:引导宜城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为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提供资本融资服务,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董事由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派可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由市指定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市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董事、监事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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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市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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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监事由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市在监事中指定。

第十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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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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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 在法律、行规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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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由出资人组成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规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经市批准后生效.

宜城市安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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