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院内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全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医院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四条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领导责任,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医院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以下账户: (1)基本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和流动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
(2)拨款账户。核算教育部拨付的业务经费和返还的预算外资金。
(三)院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医院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主管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报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单位基本息,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息。
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院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医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医院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医院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
第九条医院的下列变更应当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条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一条医院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相关账户。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医院应建立“双签”制度。根据每月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签字审核。每月银行余额调节表原件装订在当月最后一本会计凭证上。年末,将全年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检查 医院财务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共同检查。
第十三条为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财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医院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各类银行账户提供书面说明,报送学校财务处进行账户年检。
(2)除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交书名号123外,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书名号123复印件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书名号123复印件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医院银行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应当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凡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对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医院不仅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还要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落实“三讲一大”制度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内安排的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的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和贷款。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医院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经医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在预算确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医院各单位使用大额资金必须坚持科学******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支出涉及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条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院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大额支付业务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经办人员根据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九条验收人应当对采购的材料、物料、设备等的准确性和质量保证负责。并对价格的合理性负责监督。
第十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费的支付:2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领导审查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二)医院统管的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暖费及工资、津贴等)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领导审查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三)院内项目经费的支付:2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财务部门支付。
(四)对外投资和借出款支付凭医院有关会议纪要办理。
第十三条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按以上规定审批,若院领导在支付报告上已签字同意的,可不在支付凭证上重复审批签字。
(二)支付办理。经办人持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及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资金支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全院教职员工对各单位(部门)的违法、违规的资金支付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视为审批人或经办人违法、违规: (一)玩忽职守、把关不严,致使医院资金流失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帐户,隐瞒、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医院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院资金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支付或动用医院资金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规,非法占有、挪用医院资金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