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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纪解读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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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纪解读讲课稿

党内法规法纪解读讲课稿

一、党内法规介绍

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一)、制定党内法规的领导机构

制定党内法规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的日常工作由处负责。承担统筹协调工作。中纪委、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截止20xx年中国党共颁布党内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文件共773件。

(二)、党内法规分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

(三)、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两者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党内法规中一些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

(四)、党内法规的规范以及清理

20xx年5月27日,发布了《中国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我党首次拥有正式党内“立法法”。北京大学与行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党内法规”是个历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指的是规范党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党自己制定“党内立法法”规范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的重要体现。

20xx年8月,《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于20xx年部署开展的。根据20xx年6月批准印发的《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xx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清理新中国

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发布《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这次清理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xx年6月期间发布的7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决定,对162件部分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相抵触、同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8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余4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二、中国党党内重要法规法纪解读

在此着重就《中国党章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等5部主要的党内法规法纪和同志们一道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1、《中国党章程》

这个课题上次我们班子集中封闭学习时候陈讲过,参加县群众路线集中培训时候张世波也讲过,我在这就不累述了,只点一下。党章是一个政党的旗帜,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我党自1921年诞生至先后制定和修改党章18次,现行党章于中国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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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4日通过。除总纲外共十一章五十三条。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党章的一次次修改说明了我们党作为一个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章建设,彰显了中国党人不断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中国党章程规定了中国党的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主义。

2、《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12月31日,由正式颁布实行,是在1997年2月颁布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党内重要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的原则。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以上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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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以下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以个人名义存储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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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

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与他人通*,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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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或者在国(境)外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新《条例》的特点

新颁布的《条例》量纪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团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统一,规范《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从总体上看,《条例》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紧密;2、严守政治纪律,将政治纪律摆到突出位置;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4、撤销违纪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遏制基层力度大;7、重婚包养情人等均开除党籍。

总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党内的重要法规,党员干部一定要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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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遵守,要将它作为我们行动的准绳,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称职的干部!

3、《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的,但又有待完善和提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倍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可以说是带动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

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和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章关于、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制度”(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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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

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

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

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二、《条例》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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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做起。主要是:建立政治局常委向政治局,政治局向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xx年1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政治局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委员对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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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7次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4、《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时间的试行,已于20xx年

1月由印发,《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这是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一、《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除总则外有三章十,主要包括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三个部分,《廉政准则》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就是8个禁止52不准,相对1997年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而言,篇幅更长,条数更多,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反映了新形势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要求。

1、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但通过近几年各级纪委查办的案件表明,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廉政准则》在第1条和第3条中就此提出了十四个不准的明确要求,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类问题目前较为普遍,是近几年各级纪委治理的重点,已成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顽症。《准则》提出的不准利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和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是近几年反映出来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新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使行为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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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工作需要知悉或掌握大事的内幕信息,将这样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和股票等,一旦内幕信息披露后,当事人可轻易获得巨额利益,《准则》就此明确规定,就是填补反制度的漏洞。

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公权力,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本条的宗旨就是严格防范和禁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廉政准则》就此提出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六个不准。相对普通公民而言,这一条显得相对苛刻,了党员领导干部营利性活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遵守法律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最低要求,因为领导干部作为我国执政团体里的主要成员,要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本条六个不准规定实质就是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后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既有公开注册,平时参与经营管理,也有不参与经营管理,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有的问题在我区也是存在的,下一步,我们还应对我区以往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准则》的规定要进行修订,同时,对存在这方面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提醒,责令限期改正。

3、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现象。《廉政准则》第七条以五个不准提出明确要求,准都是在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和工作范畴之内,如建设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采购、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产权交易、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批办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农村“三资”使用、分配、承包等事

项,都与我们行政管理工作息息相关,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准规定,同时,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4、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八个方面的不准主要是防止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职务、财物等利益。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领导干部本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被他人认为是领导干部的指令,有的即使是他们个人的行为也会被误认为领导干部个人的意愿。同时,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往往从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加上我们中国对子女亲属的过度关爱,宁愿苦自己,不愿苦子女,致使少数领导干部为子女丧失原则。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无论是否领导干部个人的本意,都会损害领导干部个人甚至党和的形象,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就此作出的明确规定,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干部选拔任用是党员干部非常关注的问题,专门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久前及中组部又连发四个文件,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干部群众反映较多,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要求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选好人用好人。

6、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各级党和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党员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容易反复、需要长抓不懈的问题。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就是公众人物,他会被社会、被公众用放大镜来看,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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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瑕疵就会被扩大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有些工作生活中一些普遍的现象经网络炒作后,很容易把我们的领导干部推上风口浪尖。《廉政准则》第6条、第就作风方面作出十一个不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这些规定抓落实,还必须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廉政准则》的实施与监督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

1、《廉政准则》的实施主体。《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不仅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组)要承担对领导干部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应切实履行职责,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抓好准则的落实。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做落实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

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2、《廉政准则》的监督主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准则》规定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廉政准则》适用范围。《廉政准则》在附则中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办)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则。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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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反腐倡廉法律中“利益冲突”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第七条,强调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的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体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惩治和预防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总在十七届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规定》

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一)、为什么会出台这些规定?

第一、出台规定顺应党心民心;政治局出台的这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

第二、适应国情党情发展必然举措;党风正则人心齐,人心齐则事业兴。无论硝烟弥漫的战争岁月、热火朝天的建设年代,还是激情奔涌的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作风建设,这是党的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第三、务实举措有助整治沉疴顽疾;新世纪以来,党的作风建设面临着新的情况。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作风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亲民、为民的执政新风,显示了党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

(二)具体内容:

一.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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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三)、自我理解:

一、“改进调查研究”。具体指: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下基层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红地毯,会议室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吃请。现在,有些干部下来调研,跑到哪里都是前呼后拥,走红毯、献鲜花、大家列队欢迎,到了地方上,转了一圈、看了下子、吃了一下就走了,看到的全部是地方上提前安排好的,只看到工作做得好的一面,做的不好的都看不到,调查结果也都是空话、好话,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一点实际作用都没有。这一项规定就是针对这些所谓的领导干部的,要从干部做起,少摆官架子、多调查研究、多看实情、多做实事。

二、“切实改进会风”。具体指:要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不讲空话、套话。现在,许多过分“热衷”于开会,而且在会上长篇大论,空话、套话连篇,听了半天说来说去没什么实际价值,说了半天就是说不到点子上,听到最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这种会开了也是浪费时间,曾经有记着调查一个县级领导,一个月就要开35场会,时间全部放到开会上去了,真正做事的时间有多少?更不用说他的秘书、下属等,领导要做报告,下面的人就要写材料、为了一个大会要准备起码几天、甚至几个礼拜,如果上上下下都是这样子,大家都在务虚,还有多少领导干部在做实事?电视新闻上有领导干部开会的时候打瞌睡被曝光的,大家在责怪这些睡着的人的时候,我认为也要说说这些在上面说话的人,要是说的话有分量、有价值,大家要听,还有谁会睡觉呢?

三、“切实改进文风”。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有记者调查,20xx年,我国SCI论文数世界第二。20xx年,图书出版品种世界第一,电子出版物总量世界第二,印刷业总产值世界第三,从数量上讲,是一派大繁荣景象。但是从质量上说,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师级作者很少很少,文章的整体质量并没有与数量实现同步提升,完全不成比例。大量出版的书都堆在仓库里,没人看、没人买,没有价值,成为学术垃圾。这种浮夸的风气,已经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四、“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没有特别必要的原因不得出国出访,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随从人员要少,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追求过高标准,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新闻上曾经报导,光20xx一年,广州局一年就出国10次,20人出国,每个人平均费用达到5.7万元。局自己的解释是,出国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花了这么多钱到底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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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的作用呢,不见得,况且,他们去的大部分地方都是旅游景点,大家想也知道,他们是去学习还是去旅游了。

五、“改进警卫工作”,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古时候,官老爷出行要敲锣打鼓、八抬大桥,到了现代,某些领导下来考察,总是要封路,场面很大,警车开道,一长排的汽车追随,非常气派,但是从现在开始,习总带头,没有紧急情况一律不得封路,就是要从上到下改变这个风气。

六、“改进新闻报道”。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网上曾经有人调侃台的新闻联播,说:上段时间说的是领导很忙,中间时间是我国人民很幸福,后段时间是外国人民水深火热,天天一个样,看了上一个新闻,就懂下一个要说什么了。因此,改进新闻报道的作风也是非常有必要,媒体要多说真话、说实话,多调查多走访,报导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做什么想什么。这样,我们的领导们才能真实看到基层老百姓的实际情况。

七、“严格文稿发表”。要严格文稿发表,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对于一些书法型的领导干部,因为手中有权力,所以更应该节制爱好,要看到,人家叫你题字,并不一定是因为你字写得好,而是看中的你这个位置,甚至有人愿意花大价钱请领导来题字,为找了一个看似正当的借口。因此,领导干部即使书法再一流,也应当管住手痒。

八、“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不得超标配置住房、汽车,不得招标享受各类吃请,近年来,浪费尤其是餐饮环节上的浪费现象特别严重。干部群众对餐饮浪费等各种浪费行为特别是公

款浪费行为反映非常强烈。联想到我国还有一亿多农村扶贫对象、几千万城市低保人员以及其他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当吃着几千上万的宴席、一个人就住了几套房子的时候,要想想还有很多贫困群众吃不上饭、住不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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