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二人两个证,该撤销哪一个?
律师解答:如果后面的证是通过非法的程序办理,并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的,那么撤销后面的证。但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宅基地证还未被注销,房管局又给大儿子颁发了宅基地证。一审认为程序不合法,过户材料不齐全,判决撤销大儿子的证。但二审认为虽程序不合法,但当初大儿子建房,父亲和其他子女也都没有反对,产权来源还是清晰的,不应撤销大儿子的证,应撤销父亲的证〔父亲已去世〕。本案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但仍有参考意义。
一审判决书节选:
《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版,已被修订〕第三十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审核后,报县级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那么》〔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本案中,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与穗云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为同一处宅基地。原市郊区人和区公所于1984年9月26日向骆某明核发了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骆某开于1996年6月向市白云区人和镇申请
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时填写了《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载明房屋来源“拆建〞,骆某开没有提供宅基地房屋等权属来源证明,市白云区人和镇在没有对权属来源审核,且在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仅凭《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就向洛平开核发了涉案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证据缺乏,且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