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内容摘要:农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调且与城市差距较大,致使农民收
入增长缓慢,为此,要创新农产品供给主体,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农村的人力资源投资。财政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在此基础上,文章就调整财政涉农,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提出了简要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的价格,农民收入,,财政;影响。 一、农民收入状况回顾
第一阶段:1979~1984年。6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7.6%,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355.3元,增加了221.7元,每年平均增加37元,年均增长17.7%,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3倍,每年平均增长14.8%,是后中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收入结构明显改善。
第二阶段:1985~1988年。这期间,中国农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为每年平均增长4.3%,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幅度则较大,4年间上涨31.9%,每年平均上涨7.2%,使农副产品的成本提高,农民收入增速减缓。
第三阶段:19~1991年。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趋于徘徊停滞阶段,农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8%,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
第四阶段:1992~1996年。在南巡讲话的指引下,特别是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的势头,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在这期间再次趋于快速增长,1996年达到了8.9%,年均实际收入增长恢复到5.6%。 第五阶段:1997~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再次放慢。按可比价格计算,1997年的增长率为4.6%,1998年下降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为2.1%,年均增长3.7%。第六阶段:2001至今。
较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进一步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84年与1978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98.07%,比同期整个农产品收购价格增长指数(53.6%)多44.5个百分点。同时,国家连续多年调整粮食征购基数,较大幅度地减少征收和统购数量,扩大超购数量。改革开放3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4元,增长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年均增长7.1%。出台惠农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改善农民多渠道就业环境是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三大“助推器”,8月13日,国家发布的一份报告说,根据30年我国农民纯收入增长率变化特点,农民收入增长水平被分为:高速增长阶段(1979年至1984年)、相对低速增长阶段(1985年至1988年)、基本停滞增长阶(19年至1991年)、较快增长阶段(1992年至1996年)、低速徘徊增长阶段(1997年至2003年)和恢复性较快增长阶段(2004年至2007年)等六个阶段。
报告认为,依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特别是2004年至2007年,连续发出四个“一号文件”,一系列支农、惠农出台,使农民收入增速迅速恢复。
国民经济较快增长阶段也是农民收入增长较快阶段。相反,在通货紧缩局面下,因需求不足,农产品卖难,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减缓,使农民增收也受到影响。报告提醒说,国民经济较高增长也使得物价有所攀升,因此既要控制商品价格在一
定程度上的上涨,又须保持农产品合理价格,才能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二。主要农产品价格现状:
十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和价格体系都发生了瞩目变化。总的来说,农产品价格水平偏低的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不少产品价格已经靠近价值。但是,由于价格改革缺乏通盘考虑,措施不配套,管理与疏导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农产品价格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1、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复归
1979年至1984年,是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最小的时期。从1985年起,工业品,尤其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出现复归趋势。如粮肥比价由1984年的1.23下降为1.22;棉肥比价由1.06下降为0.84,油肥比价由8.15下降为7.47。 2、农产品内部比价扭曲
1978年以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总水平虽然比较低,但各类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基本上是以粮价为中心安排的,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1985年以来,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关系逐渐扭曲。如1978年每吨粮食价格相当于0.6吨水产品的价格,1986年只相当于0.21吨;1978年每百公斤皮棉相当于0.52吨水产品,1986年下降为0.12吨,每吨食用植物油也由相当于3.吨水产品,下降为1.25吨。种植业内部比价同样如此。从收购混合平均价格来看,每吨粮食由1984年相当于甘蔗6.52吨,下降为1986年的6.29吨,由原来相当于苎麻140公斤,下降为38公斤。棉蔗、棉麻、棉茶、棉烟、油蔗、油麻、油茶、油烟的比价关系均朝着不利于主要品种发展的方向倾斜。 3、农产品市场价格混乱
近十年来,农产品价格有调有放,实行不同的价格运行机制,有的品种购销价格均为国家定价,有的品种国家只管购价,不管销价,有的品种购销价格全部放开,有的品种实行“死一块,活一块”。这样虽然从整体上看是分为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两大体系,但由于计划价格未能管住,市场价格随意喊价,以致同时、同地、同种、同类、同质的产品出现迥然不同的价格。 4、农产品的省际差价悬殊
近几年,省际间,甚至两省毗邻地区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国营销售价都出现很大差异。如1988年湖南省每50公斤粮食合同定购价为17.09元,而广东为19.6元一25元.19年1—3月份,湖南省国营大米销售价同广东比较,每50公斤差价达16.8元,精面粉差价23.8元。由于省际间国营计划价差异悬殊,集市价格的差别更大,如长沙与广州的集市大米每50公斤差价102元(19年2月21日),每50公斤猪肉差价180元,牛肉差价170元(2月14日),活鸡90元(2月15日),活鸭100元,鸡蛋120元(3月1日)。
三、改变农产品价格现状的出路
上面的分析说明,我国农产品价格现状,不利于社会劳动的优化配置,是导致近几年农业生产波动,粮、棉、油等滑坡的主要原因。那么,怎样才能摆脱困境,改变农产品价格现状呢?
1、以理顺工农业产品比价为中心,积极稳妥地调整价格体系
在价格基本放开以前,我国的价格改革,仍应坚持“调放结合”的方针,尤其
是近几年,在治理整顿中,价格改革应以调为主,以理顺工农业产品之间的比价为中心,使农副产品综合平均价格上升的幅度,每年都大于工业品,尤其是大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的幅度。
2、完善合同定购制,实行农产品收购契约化
农副产品收购,必须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化。所谓契约化,即合同双方均以商品经营者的平等地位,按双方均能接受的条件(包括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交售时间、价格“三挂钩”的标准及其兑现的时间和方式等)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就受法律保护。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按法律程序强制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契约化的关键是价格、“三挂钩”的标准和法律意识的强化。因此,国家规定的合同定购价格不宜强求一致,作为过渡,目前可以规定幅度较大的浮动价格,或起点价格,即最低价格。 3、积极稳妥地理顺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关系
为了消除省际间不合理的差价,统—农产品的国内市场,应积极稳妥地、有步骤地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建议分为三步:第一步,实行差别价格和差别,与发达省、区毗邻的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和国营销售价,可基本参照或靠近邻省价格,采取相应的优惠,其他地区暂稳定在目前的价格或,或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规定适当的差价。第二步,缩小差别价格和差别,并在各地区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各种优惠标准。第三步,消除差别价格和差别,除了合理的地区差价外,逐步统一全省的收购价格,并完全取消优惠条件和加价补贴。但以上步骤转换的时机,必须注意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尤其是分配的改革同步,必须注意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4、加强宏观,对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对农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 我国价格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国家积极干预下的,自由度较大的。在绝大部分产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前提下,国家对工业中的长线产品,原则上实行封顶不保底的最高限价,对农产品,原则上都实行保底不封顶的最低保护价。在目前,由于企业(包括工、商企业)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为了避免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失调,有必要对所有的工业品都实行最高限价。其中,工业中的短缺产品价格的上限可提高一些,或实行浮动价格。目前农产品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的时机也不成熟,宜以浮动价格作为过渡。 5、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水平 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的发展,随着粮、棉、油价格的逐步调高,可考虑农业发展基金也逐步过渡到有偿化。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任务是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水平,即在农产品供大于求,市场价格跌至保护价以下时,国家用该基金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和储存,当农产品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远远高于保护价时,将储存的农产品以略高于保护价的价格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