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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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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东区主干道边坡支护工程的挡墙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东区主干道边坡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由【 】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 】东区主干道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抗滑桩、砼挡墙、浆砌块石(堵石)挡墙、200厚藻溪面石挡墙、锚杆等组成。 二、承包范围

【 】项目东区主干道边坡支护工程的抗滑桩、砼挡墙、浆砌(堵石)挡墙、200厚藻溪面石挡墙、锚杆及基础土方(不包括挡墙后背土方回填及压实)等,包工包料总承包。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文件; 3、施工图图纸; 4、双方核对后的预算书; 5、边坡支护设计文件、技术规范; 四、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相关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确保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乙方应在本边坡治理设计使用年限内确保工程质量,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发生危害四周人身财产安全的结构破坏。 五、工期

开工日期为合同签定日,工期为合同签定日后150日历天。 六、工程造价、结算调整方式及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

(一)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为15821992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元整)。详见双方核对后的预算书,定稿的预算书(根据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并甲方签字的【 】项目东区抗滑桩工程施工图)作为支付月度工程款的依据。

(二)结算方式: 1、计算及套用依据:

(1)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定额中缺项的子目,可优先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两个定额均不适用时双方协商组价确定,以甲方签证为准。

(2) 取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管理费、利润按(人工费+机械费)×22%计取费用。另计规费(4.14%)、税金(3.448%)、农民工工伤保险(0.114%)。组织措施费按后附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计算表的相关费率计取。

(3)藻溪石的材料价以现场测定为准,包括毛石到场价格及毛石加工费及损耗,砌筑人工和机械按规定套用定额,综合费率按(人工+机械)*15%计取,另计规费(4.14%)、税金(3.448%)、农工伤保险(0.114%)。在施工期间,藻溪石价格上下浮动当月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以签证价与工程实施时市场价对照计算,对其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价差及其规费、税金及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包人在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向承包人结算补差。

2.材料价差调整依次参考《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临安锦城价格,临安锦城没有涉及的材料价格按杭州市区价格。主材价格按《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12月刊-2011年5月刊的相关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结算。

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监理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及竣工图纸计算为准。如竣工图与实物尺寸不符的,则以实物尺寸为准。

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属不可抗力(国家规定)造成承包方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竣工决算时以审计为准。但属应

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若发生零星工程签证,涉及挖机及人工费用按以下确定:挖机每小时220元/小时,人工每工按80元,均含规费、税金及农民工伤保险费。 6.结算报送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汇总表(含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及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翻样计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结算资料提供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罚款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如由于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或工程结算书资料不齐全被结算审核部门退回的,视作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送达,甲方向乙方罚款按照每延迟一天,收取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五。

工程结算书附件:(1)甲方有关部门会签的“工程结算审批表”;(2)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3)已办妥“质量保修书”;(4)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如乙方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在社会审价机构结算审价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工程结算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乙方支付(按核减额超出部分×5%计),乙方支付部分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乙方支付审查费用(按核增额×5%计),并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缴;无论结算是甲方自审还是送咨询公司外审,乙方均须承担核增减追加费用。核增核减费用不作抵扣。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清算工作,确定工程尾款。 (三)付款方式

1 、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监理公司和甲方,甲方于次月15日前审核完毕(乙

方需上报经三方确认的测量资料,以便核算工程进度款),并向乙方支付经审核的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前,当月甲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整改完成,否则甲方可以拒付工程款,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须交付甲方认可的工程款全额)。如乙方未在当月25日上报或上报的资料不齐,则甲方不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保修期见第十二条。

2 、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为预算报价书和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3、电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4、工程施工期间,若遇由于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等情况,概不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四)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得以工程款形式抵扣。此款作为以下各项的保证金,其比例为:质量占50%;工期占20%;人员及机械设备到位率20%;文明施工(现场标化)及安全生产占10% 。以上各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执行,甲方有权扣罚相应项目保证金。此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齐全满三十日内如无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全额返还(不计利息);如乙方存在违约,则此款返还时应扣除违约部分所占金额,仅返还剩余部分(不计利息)。 七、变更费用的计算原则:

1、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发生变更起15日内上报工程施工联系单,甲方在收到联系单后15日内审核完并经双方确认。

2、变更内容工程量根据竣工图按实计算,费用按第六条(二)原则计算,如第六条(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单项工程量变更费用超过(含)3万以上,同进度款一并支付。 八、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程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九、甲方、乙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

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甲方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对乙方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费用不予另计。

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预算报价书、相关文件、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如下规定的内容、数量,按约定竣工日期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竣工资料 序号 1 2 3 4 5 竣工资料名称 抗滑桩相关资料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数量 4份 4份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原材料的合格证、质保书 4份 原材料试验报告 竣工报告、竣工图 4份 4份 6 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4份 (电子光盘资料) 乙方确保严格审图,如因审图不严密或明知施工图有误仍按图施工,乙方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对竣工资料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乙方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费用,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甲方、乙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3、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索赔。

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甲方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5、工程施工中,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村委、村民等方面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协助解决土建总包单位的一些地方材料供求关系及问题。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对于联系单签证以及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格愿按甲方有关程序和格式填报;如涉及费用变更,将及时会同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和成本管理人员予以勘察核实,如因通知不及时导致变更事实不真或不复存在,乙方不再追认签证。

7、自甲方指定接口以后施工用水用电管线施工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在现场自备柴油发电机和用水预防措施(配增压泵、设蓄水池等),以备停水停电时使用,乙方为预防停水停电所作的各项准备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因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等,产生的费用都包括在组织措施费中,不再另计。

9、乙方所派项目经理为蒋晓波,其现场出勤率必须达到每月22天以上,否则出勤率每少一天罚款1000元(壹仟元,按月考勤);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将代理人

姓名、联系方式等通知甲方并获甲方认可。

乙方派驻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应严格按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否则甲方将视实施情况扣罚该项保证金。

10、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现场,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c.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 与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上名册不符者; f.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用款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将支付时间顺延。

12、工程交付前,乙方应完成本工程施工设备基础、附属工程基础、硬地坪等破凿处理,完成建筑垃圾等清除,并不得因此而计取费用。

13、认真执行临安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确保达到甲方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措施。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含行政罚款及第三方索赔)。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除扣罚乙方全部该项保证金外,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如乙方施工进度与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应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甲方、乙方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

经甲方、乙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若由此造成停、窝工的,乙方负完全责任。 十一、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乙方自检后,书面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到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甲方、监理、乙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

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由此造成停工、窝工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利扣罚部分质量保证金。

2、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现场施工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提请验收。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竣工资料后15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第1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及交付竣工资料时,按合同工期逾期竣工10天内,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结算的千分之一;逾期竣工20天内,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结算的千分之二;逾期竣工20天以上,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三。

4、交付的竣工资料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5、工程逾期竣工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工,并在5天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无偿交由甲方全权使用,无论甲方自理或交由他人承办,均应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始得依照本合同进行结算,解除合同相应责任,并且乙方需依照合同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仍按总造价的5%扣留质保金并对其实际施工部分承担保修责任。

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分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十二、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为贰年。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并另收取15%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并另收取15%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起诉。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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