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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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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制度

一、进厂验收制度

1、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家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家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检查家禽健康状况,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2、加强对家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家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家禽坚决不得进厂。

3、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家禽,应及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4、进厂家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家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厂。

5、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台账管理制度

1、家禽及家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家禽及家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家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3、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家禽屠宰、销售台帐》,妥善保管。台帐的保管时间不少于两年,其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1、宰后检验由家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合格头数。

2、对检疫检查不合格的肉品,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出厂上市。

3、出厂的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厂上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1、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禽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

4、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5、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屠宰工岗位职责

1、屠宰工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2、屠宰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无人家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3、必须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4、屠宰过程中发现家禽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5、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按规定存放。

七、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1、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消毒药品。

3、进厂家禽,在进厂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家禽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

4、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

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5、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6、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机构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

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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