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83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简答题
简答题第-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 简述南京临时的司法审判机关。
正确答案:(1)根据《中华临时组织大纲》,南京临时建立后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临时审判所。(2)根据《中华临时约法》,为保障司法。由法官行使审判权。(3)地方设审判厅、检察厅,审级为“四级三审制”。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正确答案: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求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下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
也。”(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对“礼法之争”的看法: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法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产生了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而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则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3. 简述南京国民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南京国民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国民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法律上一个明显特征。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4. 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正确答案:伴随着中国社会在近代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变化,近代的司法制度也呈现这一特点,其标志是领事裁判权的形成和会审公廨的设立。(1)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其本国法律加以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西方国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司法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其本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使这一制度明确化、扩大化。相继有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①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②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
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③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④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2)会审公廨。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列强侵凌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1868年清与英美等国领事签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按照协议,会审公廨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遵循以下原则实施司法管辖:①会审公廨为清上海道派出的司法机构,公廨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②会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及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③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人如果涉讼,仍由会审公廨管辖,但在审判时,由外国领事派员观审。④案件涉及外国人,如为有约外国人,则由中国与外国领事会审;如为无约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会审或派出的陪审。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5.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由清廷于1911年1月公布,预备自1913年实行,但公布后不久清灭亡,法典未施行。(2)《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篇,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3)主要表现:一是改变了旧律,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篡形式。二是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主刑由重到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五种;从刑分为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两种。三是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采取“缓刑”与“假释”制度。四是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强调刑罚不溯及既往,采用了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术语。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6. 简述南京幽民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由直接控制。在南京国民统治时期,党的机关——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有审查权,国民中的立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的立法权。此外,立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尽管南京国民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3)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沦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7. 简述观审制度的形成及影响。
正确答案:(1)形成: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又一项对中国司法审判进行强行干预的制度。观审制度肇始于1876年英国强迫清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条约中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2)影响:观审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在这一制度下,西方各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得到进一步的扩充,中国无法直接审判,只能按照观审的价值标准和喜好来断案。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8. 简述清末《钦定人纲》的内容及影响。
正确答案:《钦定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钦定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大权,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剁禄、黜陟百司、迄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钦定大纲》还对议院作出种种,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涉”;“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钦定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臣民之自由”。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钦定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上大权,根本没有任何皇权,不过是用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所以,《钦定大纲》一经颁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派没有因此停止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9. 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及其意义。
正确答案: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①《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但是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0. 简析“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修律原则。
正确答案:这是清廷发布的指导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原则。其大意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学习和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理论、形式、原则和规范,但是这必须以不违反儒家的伦理纲常精神、有利于继续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为前提。正因为如此,虽然清末修律给中华法制文明带来了新的内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清朝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西方近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存在着根本冲突,要想在不改变内在精神的前提下学习到西方法律的精髓是不可能的。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也仅仅是迫于形势,不得已而为之.他们希望通过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原则规范就能欺骗人民,继续其统治,其结果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1. 筒述南京国民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为保证实体法实施,逐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不得进行审理。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
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拒不受理。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2.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正确答案:(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3. 简述清末刊法机构的调整。
正确答案:1906年11月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司法机构得到大幅度调整,从而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4)设立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光绪二十九年前后,
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4. 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二十三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5. 试述西方法学思想对清末立法活动的影响。
正确答案:(1)清末的《钦定大纲》效仿德日采取君主立宪制。(2)人道主义精神:清末立法修律中,废除了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凌迟、枭首等;对于青少年犯罪采用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手段等。(3)罪刑法定理念:清末修律中,删除了自秦以来的比附原则,体现了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4)自由刑的理念:仿效西方的刑法体系,并首次使用“缓刑”“假释”等制度,体现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理念。(5)《大清民律草案》引进了西方平等、公平的民法理念,促进中国民事思想的转变。(6)西方权力分立、保护私权等重要思想也对清末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作用。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6.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于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中华刑法》,并于1935年将其修订并公布,通称为“新刑法”。此次引入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有以下规定:①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②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疑之人。③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形式。④作为刑罚的补充,实施保安处分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和判决。因此成为党人及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7. 试述南京国民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2)缺点:①南京国民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
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人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8. 简述《中国土地法人纲》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1)《中国土地法大纲》于1947年10月10日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2)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确立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④确认人民对所分的土地的所有权。⑤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⑥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党二十多年土地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19.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原则。
正确答案:“三三制”是中国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政权。根据这一,抗日民主政权中人员的分配,党员大体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三三制”政权是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制度,团结了各抗日阶级、阶层,争取了中间力量,孤立了顽固势力,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0.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正确答案:(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能调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多数人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尊重事实,兼采意见。(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晓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以诚恳和蔼的态度,深入浅出的道理,说得真切感人,既合乎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同当时的存在的形式主义、烦琐冗杂的诉讼手续相反,完全是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为原则,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对诉讼当事人不加任何,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口头声诉、书面起诉,同样有效。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代书呈状者,即无
条件的代为书写。马锡五同志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发扬了这些优良传统。他在下乡巡回审判时,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他办案不拘形式,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能够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受理案件,了解案情。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1. 试比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正确答案:(1)制定背景不同:前者是在区为壮大红色政权,动员广大人民夺取战争的胜利的背景下制定的。后者是在处于F1本帝国主义侵略,需要联合抗日的背景下制定的。(2)内容不同:前者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和工农民兵代表大会制;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是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纲领;还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规定了对外的基本方针。后者规定了实行团结抗日、推行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内容。(3)历史意义不同:前者是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性文件,首次以的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同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后者,首先在政治上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协调了各阶级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更加系统成熟,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2. 试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正确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大纲》遵循党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武力和法庭一切反复辟活动。(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的世界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政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的历史意义:(1)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2)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制定的有本质的区别。(3)肯定了胜利成果,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性文件。(4)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提供了宝贵经验。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3. 试比较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土地立法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立法。
正确答案:(1)对地主土地的态度不同: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雇农、中农、红军战上等劳苦大众。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同民主改革的,因此土地不是消灭封建剥削而是减轻封建剥削。(2)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同: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前期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只有使用权,后期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又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承认和保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4. 简述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权利。(3)规定工时、工资。(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左倾”错误。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5. 试述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正确答案:(1)人民调解制度的缘起。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但发展定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战争时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调解的范围。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3)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4)调解的原则。二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民间善良风俗。(5)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6)调解制度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26. 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该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1)没收土地的范围。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证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
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亦在没收之列。1935年12月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沦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科学的规定。(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在分配方法上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活动,而且用自己的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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