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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刑罪犯消极改造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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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刑罪犯消极改造的一些思考

在法律法规中,目前对短刑犯的概念暂无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监狱通常把判处刑期在5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2010年,由于广州亚运安保的需要,广州监狱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押犯结构调整。随着由原来的关押重刑犯监狱调整为关押轻刑犯监狱,短刑犯成为广监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短刑期罪犯在狱内形成消极改造心理,破坏了监规纪律的实施,严重危害着狱内良好的改造秩序的;给监狱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监管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本文分析短刑期罪犯消极心态的表现以及其形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措施。

监狱短刑犯消极改造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造意识淡化,功利主义强化。在关押的短刑犯中,一部分人改造意识淡化,身份意识不明确。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罪犯的功利主义强化,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他们改造的目的只为了拿奖励、捞现的为主,这使得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性格、情感不稳定,遇事不计后果。从收押的短刑期罪犯年龄构成来看,大多数短刑犯为“90后”,他们普遍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以自我为中心,遇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 自我控制力差,做事情容易不计后果。

3、粗野、贪婪,整体素质较低,报复心理严重。由于短刑犯大多都是在社会上的“无业游民”,都是好吃懒做,不愿自食其力,文化、思想等素质都较低下,只知道眼前的蝇头小利,这些罪犯心胸表现极为狭窄,当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就想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进行报复。这些罪犯“贪小便宜”特征明显,他们认为自己不能吃亏,否则没有“面子”,甚至不惜违纪受罚,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了他们贪婪、固执、粗野的一面。

4、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抗管抗教增加。如有些短刑罪犯,监规纪律意识不强,在行为

规范方面,常觉得出现小问题无所谓,刻意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劳动方面,或避重就轻,或想籍借口逃避劳动,而其中无刑可减的罪犯,更是抱着“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无所谓心理,认为即使扣分处理再多,对自己的刑期也没有影响。而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在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认错态度极差,对监管改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影响短刑犯消极改造的心理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目标因素。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企业、一个人,都必须有一个奋斗目标,唯有如此,才能迸发出前进的动力。对于罪犯来讲,获得减刑早日走出监狱,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是他们改造的主要动力和精神支柱。而一旦没有了目标,也就没有了精神支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但根据现行的减刑假释办案实施细则规定,刑期在5年以下罪犯首次提请减刑间隔期需入监1年以上,还需要约4个月的办案期。一部分刑期为2至3年的短刑犯,在折去看守所羁押的天数后,余下的刑期已不足1年4个月,或余刑需在1年4个月以上,由于违纪导致达到延长间隔期的条件,失去了减刑的机会;即使能够获得减刑,由于短刑犯刑期不长,对提请减刑幅度所需的行政奖励要求不高。对于短刑犯来说,一旦没有了减刑的机会,或者减刑所需的成绩得到了满足,也就失去了奋斗目标,客观上,改造中前进的精神动力必然减弱或丧失,从而导致改造积极性下降,混刑度日的思想必然产生。

自身因素。1、放荡不羁的生活习惯。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受腐朽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短刑期罪犯物质欲望极强,贪婪地追求非份的物质财富,表现极为贪婪。他们在社会上过惯了放荡生活。而入监后在严格的管制和严密的监管下改造,与入监前的花天酒地、不劳而获的生活有天壤之别。无法主动去适应改造生活,反而逃避这种生活。2、消极的意志品质。所有罪犯从他们被拘押之日起,其社会地位和环境就发生根本变化。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刺激、罪责感的压力、严格的管理,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等,造成了他们孤独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心理,进而产生绝望无助的消沉意志。阻碍了他们产生正确的人生态度,因而对稳固正确改造目标的意志脆弱。在趋利避害的心理规律支配下,逃避惩罚成为罪犯在实施犯罪到释放前各诉讼阶段始终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加上短刑期罪犯刑期较短,容易产生遵守监规纪律“辛苦”过一天。还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过一天的想法。3、没能做到认罪服法,多产生抵触报复心理。认罪是服法的前提,服法是认

罪的认同。一个罪犯只有真诚认罪,才能老实服法。少数短刑期罪犯在改造当中,出于认识上的偏拗,对自己的行为不作理性反思,往往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或者是归咎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他们要么怨恨法律对其太严,自己被判刑“冤枉”,要么怨恨别人检举揭发,使自己“挨整”,要么怨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了“霉运”,就是不考虑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内心不认罪、不悔罪,没有或者缺乏罪责感,思想上的抵触情绪较大。有的短刑期罪犯在投狱前感觉对自己的处罚不公;投狱后,与其他罪犯刑期相比,感觉司法机关对自己处理过重,便以局部代替整体,从个别推断其余,把对司法机关的怨恨集中到对监狱管教干警上,抗拒、排斥改造,甚至作出严重违反监规和监管秩序的举动,不听劝阻和教育。

环境执法因素。监管改造理论告诉我们,对罪犯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监狱的正面教育(正效应)与罪犯原有恶习以及不良外界影响(负效应)间 “正负效应抵消”的过程。监狱如果改造秩序稳定,改造风气健康,形成罪犯改造端正的良好氛围,短刑犯受到良好的改造环境的熏陶和感化,就会形成积极向上的改造心理,就不大可能产生消极心理。反之,管教不力、制度不严、秩序不好,造成大量而密集的不良心理交流,导致短刑期罪犯在狱内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混刑度日,忽视改造.。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5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购物等方面受到严格,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对那些刑期相对较短价值观念严重扭曲的违纪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影响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还有的管教方法不当,简单粗暴以及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自然因素等,这些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构成其消极心理形成的条件,也

应予以注意。

基于以上因素,我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教育。目前,随着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教育格局的逐步形成,教育改造工作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治本之策,越来越受到司法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对监狱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监狱要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投入,充分运用电教等科技手段,加大教育和矫治力度,集中学习,定期教育,逐步形成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在教育实效上很下工夫;工作上,民警要与罪犯多谈话、多谈心、多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他们心中的思想矛盾,这一点至关重要,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2、帮教。帮教作为一种教育罪犯的方式,在我国监狱中已运用多年,从实践来看,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帮教对于短刑犯来说尤为重要。(1)家庭帮教。刑期将满,即将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家中亲人来监帮教,既体现了家庭的关心,又沟通增进了亲情,既能稳定罪犯的思想,又能为罪犯带来一些社会上的新的信息,为他们刑释后早日适应社会、溶入社会创造条件。(2)社会帮教。监狱应当定期邀请社会人士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就,这样不仅为罪犯了解社会、获取知识提供了窗口,而且为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3、奖励。对于那些已无减刑机会的短刑犯,可考虑在经济方面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千方百计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经济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罪犯,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吸引力的,这些措施既有利于家庭帮教,也有利于稳定罪犯的思想。

4、管理和防范。实践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把刑期较长的罪犯作为防范重点,认为他们的危险性大,而短刑犯的危险性较小,主观地把危险性与刑期挂等号,而不是从其犯罪恶习、犯罪性质、犯罪根源,以及家庭情况、改造表现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来确定其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善和恶的两面性,行善还是行恶,往往取决于

一念之差。对于监狱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而主观因素往往会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产生质变;同时,在外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主观上有这样那样的想法也是无法实现的。短刑犯由于其心理复杂多变,偶尔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如民警管理不当、同犯间发生矛盾、家庭变故、有可乘之机等,都易造成其心理突变,产生脱逃、行凶等行为。因此,监狱在管理上,要针对短刑犯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在防范上,决不能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必须严加防范。

5、相关制度的建设。严厉打击短刑罪犯抗改、违纪的消极改造行为。要完善奖惩的建设,提高法律赏罚分明力度。奖惩工作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发挥着有力的杠杆作用,同时,又有着巨大的评价作用。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改造制度,而且惩罚与改造罪犯一项宏观,其对于罪犯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加强当前罪犯奖惩工作,弥补或补救罪犯奖惩规定中的失衡现象是当务之急。二要提高对狱内抗改违纪行为的制约和打击力度。对屡经教育不改,在一定时间内相继抗改达到一定情节、禁闭达到一定次数、具有恶劣影响的,建议按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对提请减刑假释后发生严重抗改行为或违纪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具有恶劣影响的罪犯,撤消提请减刑假释。提高罪犯抗改、违纪的成本付出,从而扼制罪犯严重抗改、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而在打击罪犯抗改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缺少必要的法律衔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律所规定的对罪犯抗改问题处理,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必要的力度与硬度,使罪犯对所承担的抗改后果没有感到有较高的成本付出。故应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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