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设A、B两类:
A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B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珠算。 第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在一次考试中通过A类或B类全部规定科目,才能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科目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合格标准为60分,考试结束即时公布考试成绩。考生也可以登录“辽宁会计网”查询成绩。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