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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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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趋势

作者:顾村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层次的不断提高,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因素逐渐彰显,关于律师职业商业化的孰是孰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实律师职业的商业化问题本身无可厚非,它毕竟植根于社会实践环境,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制约;但另一方面,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又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过度的商业化势必会阻碍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在社会责任与商业化之间迫切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律师职业商业化 社会责任 “魔鬼代言人” 作者简介:顾村涵,江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70-02

曾经就律师营销问题有过一次问卷调查,其中68.1%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与商人提供产品有一些相似性,18.9%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是高尚的职业,9.4%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是商人,是在向当事人推销产品,只不过推销的是无形产品,另有6.3%的被调查者持其他看法。可以看出,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在社会观念中已经日渐凸显,律师是在市场中靠自己的专业性活动为生存发展而努力,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商业性。 一、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的合理性 (一)律师职业在社会实践下的商业性

律师职业的性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律师是法律专业服务者,强调了律师业的服务性特征,这点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在律师业高度发达的欧美,还是在律师业处于初步发展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越来越多的表现出商业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步入正轨,逐渐发展,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很难让人忽视律师的商业性趋势。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律师首先要生存,解决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谈及其承担的社会价值问题;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就是竞争,律师业也不例外,也要参与社会产业部门之间的竞争。律师服务业只有采取扩大法律服务市场,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等一系列带有商业倾向的措施,才能适应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推动整个律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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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的需要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已经渐渐地向商业化转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必然导致律师服务业的国际化竞争。面对律师业国际化竞争,我国律师业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包括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律师事务所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等。在国际法律服务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我国律师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显然,要真正的融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就要在机遇与挑战中迎难而上,而这些脱离不了市场的商业性。 二、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与律师社会责任的冲突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律师则是权利的代言人,市场经济发展中,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但律师职业的本职特征还是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其根本职能仍然是“权利的保护者”。而律师业的过度商业化显然会妨碍到其职能的实现。 (一)律师成为“富人”的代言人

有人指出律师的商业化,表现在:不适当地过高收费;为获得或持续获得案源,有的采用“挑诉”或“累诉”方式,将必然败诉说成可能打赢或有意分案连续诉讼;有的违背诉讼规律不适当地许愿;有的违背法律和证据规则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有的根据收费高低或有无,决定案件的取舍以及尽力,尽责程度;还有一些律师不愿从事法律义务援助等。他认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如此众多的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律师收费过高,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将委托律师看成是“富人的奢举”。

曾收藏过一个贴,题为“法律人必看的74部影片”。其中不乏有一些影响颇深的电影,其中的《魔鬼代言人》探讨律师的原罪,反映了特定的客观世界。《魔鬼代言人》讲述了一位”从不败诉”的年轻辩护律师,为一名众人都认为必将判处刑罚的非洲移民做无罪辩护并胜诉以后在法律界一举成名,此后,他不断接受公司老板的要求,为公司的大客户辩护,并且纵容证人虚假作证,从而再一次保持自己”从不败诉”的光辉记录,然而胜诉后他却家庭破碎,妻子因精神病加剧而自杀身亡。最后他发现自己已经陷入罪恶的深渊,自己己成为欲望、虚荣、自私的奴隶,魔鬼的儿子,最后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拔出手结束生命。影片暗示其实每个人都有恶的一面,有贪婪、虚伪、自私的一面,关键是要用自己内心的正义战胜心魔,尤其是作为律师,作为法的代言人,更是要心中充满正义,严格要求自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正义的理念压倒的思想。

(二)有些律师收费过高,与“权力的保护者”背道而驰

律师应当是社会民众的发言人,是维护其民主权利的“正义化身”。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收费过高,从律师执业的现状看,宁可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可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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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可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 三、律师职业商业化趋势与其社会责任的平衡

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与其社会责任是不可回避的两个方面,他们并不完全对立的,其矛盾可以调和,关键问题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制律师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是至关重要的。

(一)律师的职业规制和自我规制

律师自身要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律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苛求,而是律师应有职业使命。坚守和坚持这份职业和与其俱生的社会责任,而社会也将回馈给律师信赖和尊重。另外,可以通过行业的职业规制来约束律师的行为,在美国,建立有对律师进行惩罚的纪律委员会,有一定的性,在规制律师职业操守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完善有关法规,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制度,对律师违法执业的行为后果作出相关规定,要尽快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的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律师执业的各项纪律。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执业,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严格从业人员资质标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从法律和制度两方面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营造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律师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与律师业本身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氛围需要律师自身去维护,而律师业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展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呈现的新面貌、新成绩,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律师的意见和呼声,有效形成律师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对于保证律师充分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商业化之间的矛盾是固有的,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使命感,在“伸张正义”的同时实现个人的经济追求,调解两者的关键是怎样做好引导,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充分的履行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律师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建华.辩护律师:捍卫者还是凶手庇护人.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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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士梅,魏安.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职业的商业化.新华网. [3]中国律师营销调查问卷分析报告.中国律师营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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