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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首接”、“首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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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首接”、“首信”责任制

一、第一时间接待群众来访,第一时间接到群众来信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信访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接待群众来访要主动、热情、礼貌,要认真听取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三、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之内的,应予当场答复或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之内的,要认真做好记录,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接访,共同确定处理意见。

四、收到群众来信反映问题后,要在收到信件两天内把来信交信访办,由信访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接案领导对案件的办理要定期督导。

六、案件处理结案后五日内,由“首接”、“首信”责任领导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回访,并将所有资料交信访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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