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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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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作者:吕丽辉 鹿奇

来源:《职业时空》2014年第08期

摘要:文化遗产具有社会价值与旅游经济价值,合理开发会促进遗产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但是,实践中利益主体往往从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诉求的角度出发,会出现一系列破坏遗产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文章以龙门古镇为例,分析龙门古镇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利益主体诉求及利益关系现状,构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旅游资源;龙门古镇;利益协调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文化遗产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和遗址,兼具社会价值与旅游经济价值,合理开发会促进遗产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但是,实践中利益主体往往从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诉求的角度出发,因此会出现掠夺式开发、遗产孤岛化等一系列大量破坏遗产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如何合理进行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一直是社会研究的热点。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古镇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龙门古镇为例,分析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利益主体诉求及利益关系现状,构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利益协调机制。

一、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协作关系与冲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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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是任何影响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目标的形成或受该目标影响的群体。对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首先就要识别并确定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进而使关系最为密切的核心利益主体参与到资源的保护建设中。从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自身价值实现四个目标的追求出发,与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核心利益主体由部门、旅游经营者、社区及居民、旅游者四部分构成。主要追求地方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主要追求经济效益,社区及居民主要追求经济与环境效益,旅游者主要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不同目标追求促使利益主体构成了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1]。

1.协作关系。利益主体面临社会效益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认识到彼此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必要性,在追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产生协作关系。此时,部门、旅游经营者、社区及居民可以合作为产品供给者的角色以吸引旅游者,积极的合作方式可以促进对遗产保护长期目标的追求;社区、旅游者在享受地方与旅游企业提供的文化遗产保护环节中与后者产生互动,可以产生积极合作的主体共同体[2]。协作关系可以达成利益主体共同的保护文化遗产资源的目标,所以,必须促进主体间关联的不断增强,形成长久的、良性协作的关系状态[3]。

2.冲突关系。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诉求不同、获取资源方式的不平等、资源的非均匀流动导致冲突关系。此时,资源占有差异日益扩大,利益追求者会通过设置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及障碍,侵害其他主体利益,建立自己优势地位[4]。当部门、旅游经营者、社区及居民共同作为产品供给者时,会损害社区及居民、旅游者的利益;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产品时,产生负面影响的受害者是社区及居民,如果社区及居民没有因此获得相应补偿,会对遗产资源进行消极性保护。冲突关系起因于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引发的矛盾升级,会破坏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近年凤凰古城施行门票新政引发的当地、旅游企业与社区、旅游者之间的剧烈冲突即是一例。

为此,就要建立一系列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利益主体向有序方向转化,发挥系统整体效应与联合效应,尽最大可能保护遗产。

二、龙门古镇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利益关系分析

龙门古镇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安江、富春江和千岛湖的旅游线上,距离杭州约52公里,全镇面积18平方公里,人口7000余人。龙门古镇具有至今保存较为完整的明清古建筑群落和古街风貌,存有不同风格的大小祠堂、厅堂、民居、古塔等60多处,廊檐相接,巷道贯连,具有较高的民俗文化和旅游价值,是中国古代宗族聚居形成的富有江南风情的典范。2002年,龙门古镇完成了300米长的老街整治;2006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08年被国家批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同时具有“两江一湖”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景点、中国民俗文化村、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区、浙江省风景旅游城镇四大招牌。富阳、市响应杭州、市提出的“旅游西进”发展战略,打造“山水文化名市”,龙门古镇凭借得天独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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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作为杭州大都市联动区域发展、彰显城市魅力的重要战略区域,成为发展该战略最佳的实践者与受益者。

但是,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对龙门古镇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协作环节被忽视,利益冲突关系明显。

结合旅业及龙门古镇遗产的管理特征,在龙门古镇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及其角色被确定为:(1)核心利益主体——部门,承担着架构者和监控者的角色。(2)重要利益主体——旅游经营者,其经济动机要远远大于文化动机。(3)影响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社区及社区居民,要重视社区对于旅游业发展的认知。(4)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对遗产地的保护与功能利用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龙门古镇主要利益关系列表如下:

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旅游开发提高了地方自豪感,和旅游经营者通力合作,社区及居民可以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三者与旅游者均具有保护古镇遗产的共同目标,所以存在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在制定旅游时对社区及居民的开放程度还不够,社区参与权与决策权低,居民普遍认为龙门古镇的旅游开发并没有给其带来明显的收入增加,反倒是社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甚至因大量游客的游览影响了生活而产生不满情绪[5]。同时,外来资本尚未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资金的介入亟需利润回报,忽略了长期的资源保护目标。加之旅游者的旅游过程自身约束行为较弱以及各方沟通较差等原因,所以存在冲突关系。 三、龙门古镇旅游资源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

通过调研发现,龙门古镇的旅游产出对经济拉动作用很大,但是利益主体之间还是存在利益冲突现象。为此,就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资源要素的合理使用,化解利益冲突,促使利益主体能够围绕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共同目标,形成良性循环关系。 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运行机理及发展过程的完整解读,探寻龙门古镇有别于惯性选择机制的新决策,在理论上提出能够达成的、系统的、互利协作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坚持普遍获益原则,让古镇的部门、旅游经营者、社区及社区居民、旅游者均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共赢的正向激励,实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坚持统筹原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存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古镇利益主体要在培养系统利益观的基础上进行权益均衡,统筹协调,最终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三,要明确古镇利益主体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开发策略与约束机制,完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提高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参与意识,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话语权,维护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良性格局,保护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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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ris Ryan.Equity,management,power sharing and sustainability- issues of the‘new tourism’[J].Tourism Management,2002, (1).

[2] 邹统钎,李飞.古村落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爨底下模 式”[J].旅游学研究,2007,(1).

[3] 杨春宇,黄震方,舒小林.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变 迁的演进化解释[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 (1).

[4] 李路路.和谐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协调[J].探索与 争鸣,2005,(5).

[5] 项文惠,王伟.基于地方依恋理论的古村落旅游开发研 究——以富阳龙门为例[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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