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职高聘的暂行办法
(试行稿)
为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及培养人才,结合我校《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津大校人字[2002]6号)和《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意见》(津大校人字[2002]5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符合教授基本条件或岗位需要人员,实行低职高聘,为使我校低职高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低职高聘的条件及范围
(一)低职高聘只在教师系列中实施,必须是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补充的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且只限于副教授聘到教授岗位工作。
(二)低职高聘人员要求基本具备履行高一级岗位职责的能力,满足《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的晋升教授的基本条件;对于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充教授岗位的学科,在掌握学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并报校职称评审常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低职高聘条件。
二、名额分配
对满足《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晋升教授基本条件的人员,学院可依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低职高聘岗位,其名额由各学院自行掌握;确因学科建设急需补充教授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低职高聘条件,其名额应控制在支撑学科建设的
最低教授岗位数的范围内。
三、聘期
低职高聘教授聘期一般为两年,且在聘期内可申报正常晋升教授。聘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参加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提出评审意见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呈报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常委会审批。
五、待遇
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学校承认其对外使用高聘职称从事科研、教学以及学科建设的任务,工资按原聘职称核发,岗位津贴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任务情况按学校岗位聘任的程序兑现。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天 津 大 学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