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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分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开具专用,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开具普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无论是何时购入或自制的,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只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应开具普通,均减按2%征收率征收。
【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09年4月1日出售2009年1月1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原值60万元,原进项税10.2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售价55万元,税率17%,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固定资产清理57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借:银行存款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93500 借: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若甲公司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原值70.2万元(含),已提折旧5万元,开具普通,售价6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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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清理652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702000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1+4%)×4%÷2]115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1538.46 借:营业外支出63538.46 贷:固定资产清理63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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