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分则 细则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制目标。
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
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
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
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
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全面落实任务
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加强分配管理
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强化规划统筹
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
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引导社会,稳定市场预期 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项目 试点范围 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重庆 重庆主城区 上海 上海市行政区域
税率 0.5%至1.2% 1、独栋别墅(不分存量和增量) 2、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 0.6% 1、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 2、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征收对象 3、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征收 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计税依据 房产交易价 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