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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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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信用卡的快速普及和广泛使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文在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现阶段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

3月2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还不清的信用卡》,关注的是信用卡消费者周先生在销卡时遇到的复利计息、欠款难以结清等问题。节目一经播出,引发观众热议,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信用卡,以其“先消费、后还款”的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和使用。而在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的背后,因信用卡使用引发的纠纷、诈骗等案件也日渐突出,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监管部门亟须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信用卡交易关系主要涉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消费者三方当事人。信用卡的发展,是发卡银行发行、持卡人消费、特约商户受理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三方当事人利益博弈并达到平衡的结果。为实现信用卡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三方当事利义务的合理划分和清晰界定十分重要,其中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明显过大,都会打破利益间的平衡关系,影响受损当事人的参与热情,进而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在现实中,由于信用卡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信息资源、市场地位、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使其更容易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权益侵害后亦难以主张其正当权利。作为信用卡业务中的服务对象,消费者的权益如果长期得不到充分保护,势必会丧失信用卡的使用积极性,转而寻求其他支付方式,损害的将是信用卡产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2012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12年末,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3.31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6.0%。面对日益扩大的信用卡使用群体,加强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维护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优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发卡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剥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

前已述及,在信用卡业务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力量难以与发卡银行相抗衡。发卡银行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信用卡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主要表现为:银行方面对信用卡使用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并未充分及时告知,相关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发卡银行未严格规范发卡业务管理,营销人员营销行为不合规或非银行员工违规参与发卡行为,均可能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发卡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在章程、合同等方面设计霸王条款,将过多风险及责任推给消费者,甚至在合同中暗含违法条款,不但有失公平,也会造成消费者无端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二)非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侵害信用卡消费者权益。

非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主要表现为非法冒用、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进行套现或消费的行为。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卡面信息泄露后,容易被不法之徒所冒用。若信用卡消费者没有及时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并进行挂失,不仅有可能丧失卡内剩余金额,还可能面临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风

险。此外,消费者身份信息一旦泄露至不法分子手中,也有可能被其利用,从银行骗领信用卡并疯狂套现。这种形式较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察觉。而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办卡并恶意透支,往往会面临案件纠纷、不良征信记录等问题,严重干扰其正常的工作生活。

(三)特约商户侵害信用卡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中规定,对于持卡人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行为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商户核对持卡人的签名。而现实中,特约商户往往并未做到严格核对签名,这就加大了信用卡消费者被他人非法冒用、盗用信用卡的风险,造成信用卡消费者的可能经济损失。此外,特约商户,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特约商户,出于减少交易手续费支出的考虑,可能会更偏向现金交易而拒绝受理信用卡,或是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这些做法均会侵害信用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面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远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信用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而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并没有跟上市场快速发展的步伐。突出表现为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够具体、更新修订滞后三方面问题。目前我国适用的涉及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件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强,且其中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规定多为原则性介绍,操作性不强。而作为信用卡业务核心规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正式实施,多年未进行修订,难以适应和解决快速发展变化的信用卡业务及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二)相关监管部门对信用卡发卡银行的有效约束不足。

发卡银行之所以能够利用甚至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信用卡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与相关监管部门缺乏对发卡银行的有效约束不无关系。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但对于挂失责任在发卡银行和信用卡消费者之间如何分配,办法只提及“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未对挂失责任的分配加以约束,而是将分配权直接交与发卡银行,而发卡银行往往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将更多地风险和责任推给消费者。多家银行对信用卡冒用后责任承担的“24 小时免责条款”即是最好例证。 (三)信用卡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信用卡诈骗、纠纷等案件频出,也透露出信用卡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现实生活中,常常有消费者贪图办卡礼品在街头摊点或上门推销人员处办理信用卡,这很容易造成个人身份信息的外露。另外,在钓鱼网站或公共场所电脑使用信用卡,也容易造成信用卡信息的泄露。而还款纠纷的产生,也往往源于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中的责任义务,特别是还款责任,造成未按期还款,进而产生纠纷。信用卡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不仅给不法分子盗取信息进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对个益埋下隐患。 四、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应尽早研究形成规范信用卡行为的专门法律,明确信用卡业务中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持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侵害信用卡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明令禁止并对相关责任方责任分配进行细化。 (二)建立专门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发卡银行中分别成立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构建内外合璧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前者专职从事对发卡行、特约商户相应行为的监督约束及案件纠纷处理,必要时联合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后者作为发卡银行行内监管部门,对信用卡发卡营销、产品开发、对外宣传等工作中涉及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合规性监督。 (三)构筑通畅有效的信用卡消费者投诉渠道。

金融监管机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卡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构筑便捷通畅的投诉渠道。一方面要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并将受理联系方式、申诉准备资料等信息向社会广泛公布;另一方面要形成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按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者反馈。 (四)加大对信用卡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及发卡银行要加大对信用卡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教育,有效提升信用卡消费者的安全用卡意识和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特别是发卡银行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除介绍信用卡的便利优惠外,更应对持卡人的责任义务及可能承担的后果进行强调,并对卡片放置、密码设置、还款方式等进行合理建议。

【参考文献】

[1]张可、杨晓妮,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借鉴[J],华北金融,2012年第7期。 [2]王琨,浅析信用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金融会计,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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