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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厂房租赁合同(4篇)

来源:爱玩科技网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合同范本【1】

  出租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两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第6年起的仓库租金,将以届时所处位置的房屋租赁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计付。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

  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其产生的责任由乙方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意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顼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两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4.1若因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的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婚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厂房租赁合同范本【2】

  出租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两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第6年起的仓库租金,将以届时所处位置的房屋租赁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计付。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

  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其产生的责任由乙方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意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顼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两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4.1若因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的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婚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个月,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_____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年租金为_____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_____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_____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部分厂房、房屋及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厂房、房屋、场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厂房、房屋、场地是属于甲方的财产。

  第二条 房屋、场地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 ,厂房租赁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 元/月;办公室租赁 间,共计 元/月;其他空地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 元/月;共计 平方米, 元。

  2、该房屋现有装修和设备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土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 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间不再算租赁价格。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工业生产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天内将第一年的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收到全年租金后本合同生效,以后应在每年租赁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方收款后应提供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乙方要求开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满足乙方道路、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10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正常水供生产生活使用。

  3、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4、由于厂房土地权问题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按年租金50%向乙方赔偿。

  5、甲方所出租厂房门前空地第一年为乙方免费使用,后两年按本合同第二条计收,前期乙方为其所租赁厂房内硬化、装饰及门前绿化带部分免费施工。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和房屋建设费用和土地的征用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应该缴纳的有关税。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甲方需要进行维修时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修缮义务。

  5、乙方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6、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有权在所承租的厂房、场地内按照工艺要求安装、构制、修建必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

  第九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鉴于乙方在所租厂房、场地内安装有相当规模的工业设备,投资较大,中途如因故搬迁必将损失惨重。因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甲方不得将所租厂房、房屋、土地转让或出售。甲方必须做转让、出售处理时,应优先由乙方购买。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时,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对新的房屋、场地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确保本合同履行的连续性、有效性。否则视为违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厂房、房屋及土地或所提供厂房、房屋及土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租金。

  4、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租时,应在承租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于检测判断的,应于7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厂房、房屋及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

  2、 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照合同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年租金总额的1%支付甲方滞纳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守约的前提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无故退租的,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5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退出除外)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年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

  5、因乙方生产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生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需要拆除或改造以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因乙方生产原因造成或有关部门关闭企业,甲方不负责,造成甲方损失时,按年租金50%向甲方赔偿。

  第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首付租金到账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出租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并存续有效的企业法人,承租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企业法人。出租人依法拥有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的出租权,现承租人有意承租出租人享有合法出租权的房产,且承租人已查看了租赁标的,并对上述房产现状知悉。

  2.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就承租人承租租赁标的的事宜,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双方确认租赁标的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具体由如下部分组成:

  (1)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一至四层, 1部电梯;

  (2)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一至四层,2部电梯;

  (3)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一至四层, 2部电梯;

  (4)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一至四层, 1部电梯。

  (5)办公楼: 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二至四层,1部电梯;但办公楼1层不在此次租赁范围之内,办公楼一层由出租人使用。

  (6)宿舍:A宿舍: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B宿舍: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7)其他:天桥:建筑面积X平方米,C栋空调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D栋空调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租赁标的的建筑面积总计为X平方米,承租人确认已经实地查看了租赁标的,对租赁标的的情况已知悉且无任何异议。租赁标的的具体位置、范围及租赁标的建筑面积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使用

  承租人对租赁标的使用用途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上述房屋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三条 转租转借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其所承租的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借用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标的并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承租人承租租赁标的的期限为5年(不含免租期),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赁期限起算日为出租人将租赁标的交付于承租人之日。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约定的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3.租赁期满,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租赁标的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有权另行出租。

  第五条 免租期

  1.出租人同意向承租方提供2个月

  2.免租期间,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应交纳水电费等能源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3.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免租期是基于承租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没有出现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给予承租人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违反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承租人不享受前述免租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补交该期间的租金。

  第六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同意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为每建筑平方米X元人民币/月,月租金共计X元人民币,租金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5%。

  2. 双方约定,承租人应以1个月为一期,采取上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应于每期到期前的7天之前向出租人支付下期租金。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上述每笔款项后,应向承租人开具。其中向承租人开具已付租金金额50%的租金,其余租金金额开具普通收据。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进一步约定,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出租人仅需向承租人开具50%的租金。如在本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租人需开具全额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全额租金或主管部门要求出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则出租人另行开具租金所需支付的税金由承租人承担。

  3.双方约定,承租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期的租金X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其它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燃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管理费等均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对于承租人使用的前述各项能源,如尚未设置专用计量仪表则由承租人设置并按实际使用量支付。如遇或相关供应单位对其价格调整,则承租人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

  第 承租履约保证金

  1.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承租人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签订本合同同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2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整,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2.在本合同期满时,在承租人完全撤出租赁标的,双方办理完毕场地交接手续后4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且不计利息。

  3.如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违反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其支付了本合同第十九条第2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第十九条第5款约定的滞纳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如承租人未承担违约责任,则出租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双方一致同意履约保证金不得折抵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所拖欠的租金及能源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租赁标的交付时间及状况(条件)

  1.在承租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付清应交纳费用的前提下,租赁标的交付时间为20xx年1月1日,如出租人未按上述时间交付租赁标的,则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的承租期限、免租期及一切相关事宜相应顺延,最终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延期超过三个月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承租人未在出租人发送的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房日前三日内向出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或承租人已接收租赁标的的,视为承租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已交纳的款项,出租人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2. 承租人应当派人接收租赁标的、房门钥匙及相关固定装置、设备并与出租人签署交接清单。(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出租人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标的的现状为:。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已知悉并无异议,承租人同意按现状接收租赁标的并签署租赁标的交接确认单。

  第十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租赁标的,如出租人中途收回租赁标的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如欲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承租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标的转让时出租人应当保证使租赁标的的购买人充分了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且租赁标的购买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4.双方约定,因整体装修改造或经营业态整体调整出租人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45天通知承租人。双方约定,依据上述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只需赔偿承租人经折旧计算后的装修损失,折旧期为5年。折

  旧后的装修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装修损失=经出租人认可的装修费用(租赁期限-合同已履行的期限)/租赁期限,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预期利润、员工辞退、库存货物等)。出租人应于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本合同解除日后尚未履行期限的租金。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双方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用水、用电、煤气、空调、电梯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中断不超过48小时(如该故障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能源及设施供应中断超过48小时,出租人也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及因其他承租人、小业主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及承租人、第三人、相关部门或能源供应单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设备质量问题、维修、大修及改造等原因)导致前述情况发生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出租人有权在营业时间联同新租户进入租赁标的视察,但须提前24小时通知承租人。

  7.租赁标的的公共区域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报批手续,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无权对租赁标的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由此给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同时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对租赁标的和公共区域修复原状。承租人应在装修施工动工前将装修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提交出租人批准,在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装修工作。承租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市容、工商等,上述报批的义务不得因出租人批准而予以免除。承租人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出租人确认。

  4.承租人自行办理该租赁标的之经营行为的一切批准和许可手续,并在开始营业日前办理完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交出租人留存。

  5.承租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出租人有关使用租赁标的安全的规定,如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损坏,直接或间接致任何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则承租人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6.无论何种原因,承租人如发现租赁标的出现不安全状况,均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租人应对租赁标的内和承租人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以保证租赁标的及共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人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承租人拒不维修或赔偿的,出租人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赔偿。如因承租人之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过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和/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包括对出租人)赔偿责任。

  8.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供货方侵犯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此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承租人有权在厂区门口增加承租公司招牌。双方进一步约定,在实际设置广告位的过程中,关于承租人所设置广告招牌的具体位置、尺寸及面积必须经过出租人的书面确认,否则承租人不得设置。

  10.广告招牌由承租人自行寻找相关的具有安装能力的装修公司并按出租人指定的悬挂位置进行广告招牌制作、悬挂,且承租人应负责办理广告牌发布所需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需出租人协助完成者,则需与出租人另行协商,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保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广告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所悬挂安装的广告牌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安全规定,如因广告发布及广告牌悬挂、安装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出租人遭受的处罚等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11.承租人应负责租赁标的区域内的消防责任。

  12.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对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经营期内对外产生的债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及处罚,均由承租人承担。

  13.双方约定如因承租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出租人由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承租人均应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

  次性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14.如承租人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害赔偿金)及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为追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害赔偿金)或要求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或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审计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5.承租人所用电话线路租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单位支付;承租人如需转移其原有电话线路,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承租人在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出租人的相关规定。如因承租人从事上述施工活动影响第三方的,承租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17.租赁标的中的厂房共配电梯6台,办公楼配客梯1台。上述电梯的维修、保养、年检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

  18、租赁标的中A、B、C、D厂房电梯若需改造,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进行改造,但改造的方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书面确认后再实施。租赁期满后,上述改造成果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9.宿舍A、B栋配有太阳能热水系统,承租人自行维修使用。出租的厂房、 宿舍、绿化、道路等其它设施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

  20.承租人保证其员工不得在宿舍做饭、炒菜及使用大功率电器。

  21.承租人门口在厂房D栋后边, 出租人应将租赁标的以不锈纲栏河隔开管理。

  22.出租人保证提供600千瓦至800千瓦的变压器给承租方使用,同时承租方每月所产生的电费,出租方需要开具国家规定的给承租方。

  第十二条 租赁标的的抵押

  1.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关于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标的及租赁标的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状况为未设定抵押。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租人对租赁标的设定抵押,则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需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有权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质押给境内外商业性银行,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将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直接汇入出租人指定的

  账号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1.在承租期内(包括免租期),承租人须将租赁标的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财产险”等保障租赁标的的装修安全、结构及其内财产的安全 ,达至出租人合理的满意程度。承租人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提供给予出租人查阅。

  2.遇有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过失而须向第三方作经济赔偿时,而该赔偿责任已经由中国裁决,但保险公司不认可此赔偿的话,承租人或出租人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解除

  1.在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超过7天(含7天)的。

  (2)承租人逾期支付第一期租金超过30天(含30天)的。

  (3)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接收租赁标的,逾期超过7天(含7天)的。

  (4)承租人拖欠交纳的租金额累计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

  (5)承租人拖欠交纳的能源等单项或多项费用额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

  (6)承租人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7)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在出租人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通知出租人:

  (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承租人经营租赁标的产生严重阻碍时,达到无法开业经营连续超过1个月;

  (2)出租人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还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在本合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除之日(以下称“本合同终止日”),(1)承租人应无条件地将租赁标的返还给出租人;(2)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中本合同终止日后的期间按日计算的租金的金额;(3)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的截止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应在7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标的交回出租人,交回出租人前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赁标的。

  4.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标的时,承租人负有撤除租赁标的内废物、清扫等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租赁标的存在由承租人造成的毁坏,应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同时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7日之内将租赁标的内的属于承租人及其员工、客户的全部物品、财产、设备设施搬出租赁标的,如到期未搬出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上述物品、财产、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直接处分上述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扔掉、变卖、采取公证提存或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保存上述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处分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饰、装修所形成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除上述约定及本合同第十九条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装饰、装修所形成的资产按如下约定处理:(1)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复原装修的,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租赁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进行复原装修并拆除现有装饰、装修,否则应承担出租人进行复原装修所支付的费用及损失;(2)如出租人未书面要求承租人进行复原装修的,则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资产及租赁标的内的设备设施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

  5.如承租人逾期交还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标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当年日租金标准3倍的违约金。同时出租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承租人撤离租赁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类似于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其发生和其结果的事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且应在遭受该不可抗力后的15日内,提供说明该不可抗力的详细的状况及该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有关书面文件和与此有关的有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是指经该事故的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的公证的证明文件。

  2.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及其后果影响期间,本合同自然中止履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若上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导致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全部损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 紧急避险

  当租赁标的或租赁标的周边建筑或财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等灾害的威胁时,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有关人员可不经承租人同意,进入该租赁标的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而中断供应租赁标的的能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空调、供暖或供水,以保证租赁标的或出租人及第三人的安全。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及赔偿金。

  2.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本合同,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单方行使权利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按照第十九条第5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前述违约金、滞纳金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本合同,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承租人单方行使权利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滞纳金应在

  合同解除后15日之内一次性支付。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出租人只需赔偿承租人经折旧计算后的装修损失,折旧后的装修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装修损失=经出租人认可的装修费用(租赁期限-合同已履行的期限)/租赁期限,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预期利润、员工辞退、库存货物等)。同时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修所形成的资产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双方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无效的情况下,即可由出租人以至少中断租赁标的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等供应的方式敦促承租人更正其违约行为,如在出租人发出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承租人仍未更正,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同时承租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出租人中断租赁标的供应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设备毁坏等损失),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结构或损坏租赁标的;

  (2)改变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标的的用途,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额累计超过15日(含15日)的。

  (4)拖欠能源费等单项或多项费用额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 依前述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还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未支付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6.根据本条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受本合同的解除的影响。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通告与送达

  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电传、出租人在租赁标的之任何部位(包括信箱)留置该文件及张贴于告示栏内及直接送达等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出租人采取在租赁标的门前或其它任何部位留置(包括张贴),则该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如张贴于告示栏内则以张贴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的则以承租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送达方式。

  2. 本合同首部所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何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的前三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本合同均不生效。

  2.如发生本合同未约定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变化,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对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3.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须由出租人出具的确认函、变更函、承诺函、补充协议等一切文件均须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出租人公章,如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加盖出租人公章,该文件对出租人无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用中文制作4份,出租人执2份,承租人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表在 签订。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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