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范文合集
甲方为: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______工厂
地址:
电报挂号:
乙方为:
地址:
电传: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加工(装配)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______(产品)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乙方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______原材料(或散件),并负责运至______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 个月内(
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______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______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____币______元。(注一)
第四条 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110%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__________元的权利。
第十条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国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 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 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 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份。
第十六条 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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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方):
联系电话:传真:邮编:
地址:
法人:邮箱:
开户行:银行账号:
乙方(被授权方):
联系电话:传真:邮编:
地址:
法人:邮箱:
开户行:银行账号:
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并委任乙方为其在省市的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授权的产品及商品。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守约执行。
第一条代理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独家销售安徽天鹰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系列产品,分别是
第二条代理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销售甲方授权的产品及
第三条最低业务量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上述代理区域内销售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元。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
1、交货/订货,由乙方下定单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交货时间,乙方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按期将货物发送至乙方指定的地方。(特殊情况除外)
2、乙方每次订货量运输费用有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3、票据-本代理协议之营销价格全部为不含税之价格,如代理要求,则在代理价格上加收税款。每一笔交易的货物价格应由乙方与买主通过谈判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付款使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须在装运日期前天到达甲方。
第五条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中国顾客销售或出口第三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中国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相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到中国以外地区销售为目的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收到的来自中国其他商家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价或订单转交给乙方。
第六条商情报告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现行市场情况,乙方承担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内容包括与本协议代理商品的进口与销售有关的地方规章的变动、当地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买方对甲方按协议供应的'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等方面的意见。乙方还承担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商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第七条佣金
对乙方直接获取并经甲方确认接受的订单,甲方按净售价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佣金在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货款后天内向乙方支付。
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X年,从2X年X月X日至2X年X月X日。除非作出相反通知,本协议期满后将延长X个月。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被发现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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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货主)委托甲方介绍的乙方承运自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至锦州港的油品运输业务,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订本协议。
1、 合同编号:
2、 货主名称:
3、 船 名:乘浪6;
4、 运输航线: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锦州港
5、 油品名称:芳烃;
6、运输价格:110元/吨(开票);
二、费用:
1、代理费:10元/吨(含税)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介绍货源,将货主情况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后由乙方与货主直接签订合同;
2、负责协调装卸两港的作业事宜;
3、负责协助处理运输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协调;
四、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保质保量的'将甲方介绍的货源按时运出并卸货;
2、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到达装卸货港;
3、保证船舶适装,装货前货主验舱,验舱不合格,货主有权取消该合同;
4、卸货时因乙方造成的含水,亏吨异常问题,与甲方代理费无关,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代理费。
5、卸货完毕后,按照实际作业数据经货主与乙方确认后,开具全额寄到货主公司财务;
6、乙方收到运费后,在一周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按照协议将全额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开具代理费至货主由货主直接支付,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该费用,则甲方按每天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7、如乙方船舶落空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未按要求运出货物,则乙方愿意支付甲方双倍代理费;
8、甲方有货优先给乙方配载,乙方同意下载货物优先给甲方用船;
9、船上业务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业务联系;
五、本合同传真签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至装卸完毕、运输费用结清自行终止,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为合同,与双方签署并执行的其他合同不产生任何经济关联。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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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西涛律师担任 案件 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1、委托事项:
2、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减少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3、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风险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他涉讼费用承担。
1、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及时将赔偿净数额的30%支付乙方作为风险代理费用;
2、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或者甲方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行为的;仍应按约定标的.的30%向乙方交纳代理费用,并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委托事项完成,如果甲方持有赔偿净额拒不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应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加倍支付风险代理费用,并承担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双方之间代理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的成分,双方应认可是合法约定,该约定受法律保护。
5、案件所涉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以及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财产保全时担保所需款物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2、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七、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八、甲方败诉的风险乙方已明确告知。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九、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本合同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按指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河南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李西涛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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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地产代理/机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代理物业
xx项目
二、代理期限
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三、代理范围
由甲方确认的该物业所有可售单位,具体以甲方确认的推售单位为准。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该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2)已取得该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3)负责该物业的销控工作。
4)负责该物业的策划和推广工作。
5)负责与购楼客户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6)甲方已审批及预留房源的关系户客户归属权归甲方所有。
7)外围代理转介及流程按甲方公司下发的《佳兆业集团外围销售代理现场操作指引》执行。
8)甲方同意于该物业销售支付买家信用卡或借记卡付定金或首期楼款银行所收取之手续费;如果购楼客户以外币形式支付定金或首期楼款,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客户自行支付,甲方不予承担。
9)甲方须按时支付应付与乙方的销售代理费,逾期30天不付,除需支付所欠款项外,还需按所欠总款项之万分之二/日支付滞纳金。
10)甲方承诺:销售各方必须享有同等的销售价格、折扣及其它一切销售条件。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乙方地铺、网络资源及客户资料,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推介及销售该物业。
2)乙方应积极配合该物业的市场推广节奏,在精选地铺醒目位臵摆放该物业的宣传资料。
3)外围代理转介及流程按甲方公司下发的《佳兆业集团外围销售代理现场操作指引》执行。
4)代理期内,甲方可免费利用乙方内部之网页进行合理广告宣传。
5)代理期内,乙方须派相关销售人员对接甲方人员一起处理有关销售事宜;
6)乙方须服从甲方对该物业的销控工作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追偿。
7)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地宣传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8)在认购客户交付首期款并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提交完整的购房资料及按揭资料后,乙方之销售代理工作即告完成。
六、乙方代理销售程序及客户确认
1)乙方转介人员不得在项目营销中心外围及项目展示区进行外场销售工作及栏截客户。如查实乙方在营销中心外围及项目展示区内栏截客户,罚当事方公司佣金10000元/次。如乙方因客户归属争议对现场售楼秩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蓄意滋事,甲方有权收回客户归属权并立即取消乙方转介代理权,并对已产生的整体代理费用扣除10%的佣金,并有权追述法律责任。
2)乙方不得在项目营销中心外围及项目展示区进行举牌、外场销售工作及拦截客户,在此转介期间如产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项目现场属联合代理的,代理公司/机构转介的客户由代理公司项目现场销售员接待,联合代理以外的代理公司/机构转介客户由发展商销售员接待。乙方转介之客户,转介当日成交为有效转介,转介当日未成交为无效转介。
4)乙方转介客户成交后,由甲方出据盖章的《外围代理转介确认单》进行确认。
5)定金:认购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认购客户开具收款收据;楼款由认购客户直接交付/存入甲方指定/收款处/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6)客户交纳定金后挞定的,甲方没收其定金。没收足定人民币 万元(含)的,乙方按每套人民币壹万元收取;没收临定人民币万元以下的,乙方不收取任何代理费及现金奖励;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7)乙方需督促乙方转介成交之客户交缴购楼款和办理按揭手续。
8)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公布的统一口径接待客户及对外沟通,严禁承诺有额外折扣等销售口径,如有乱承诺行为导致引起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收回客户归属权。
9)如客户成交后更名为非直系亲属,则转介作废。
10)转介客户不享受甲方老带新优惠和佳族会等优惠。
七、代理费
1)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售出单位之销售代理服务费:代理佣金按成交签约额的'%/套计算,佣金按税前计,在客户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提交完整的购房资料及按揭资料后统一结算。内场销售的代理服务费仍按与项目联合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中的%约定结算。
2)在客户认购后交付首期款,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提交完整的购房资料及按揭资料,乙方就相应单位之全部销售代理工作即告完成,甲方按上述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于代理期结束后进行结算,以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完整的购房资料为结算依据;乙方办理结算请款时,须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规要求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若因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当地税法规定,致甲方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按合同金额处乙方万分之三的罚金。
八、终止合约
1)甲方如发现乙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甲方可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三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乙方。
2)在销售代理过程中,乙方未达到甲方销售要求或目标,甲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
3)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本合同的义务时,乙方可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甲方三天的整改期,若期满甲方仍未修正,则乙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终止时,甲方仍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于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间已完成销售之单位的销售代理费用,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后的三十个工作日。
5)本合同服务期限到期后即告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十一、《佳兆业集团外围销售代理现场操作指引》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之补充协议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机构公司名称代理/机构公司名称:
法人或代表人: 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