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裁决。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商务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龙岩市新罗区溪南路音乐之声RTV餐饮的经营
二:合作内容
1.甲方将菜品制作(小菜类除外)权承包给以乙方,由乙方承担产品制作的所有原材料费用,厨房人员的招聘及薪资支付及其它乙方运营成本。
2.甲乙双方分成按热菜营业实际收入3:7分配,即甲方获得热菜营业实际收入的30%,乙方获得营业实际收入的70%,
3.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的0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营业结算日。根据当期的营业总额按约定比例分配。
4.因经营所需的厨房用餐具采购费用由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 月 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则乙方拥有第一合作权。合同生效期起的90天为双方的合作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利提前20天通知对方终止合作且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根据市场定位向乙方公开产品的市场售价
2.每日向乙方公布当日产品销售额
3.为乙方收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及建议
4.监督并检查乙方所采购原材料的品质,可随时查看乙方原材料的采购价。
5.指定乙方为员工餐饮提供点,每日提供晚餐和夜宵,均价为5元每人每餐的标准。
6.拥有对乙方生产产品的监督建议权,可根据市场定价要求产品的质量。
7.可根据客户对菜品的质量反映要求乙方更换厨师。
8.可根据季节和市场的变化要求乙方跟新菜品。
9.因乙方的错误造成的营业损失,甲方可从当期的营业分成款项内扣除。
10.承担折扣营销活动带来的菜品销售价格差。
11.因活动和营业需要赠送给顾客的菜品需按制作成本价与乙方结算。
12.必须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每期的结算款项。
五: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有产品的自主研发及更新权力,但需知会甲方。
2.享有自主招募和更换后厨各部人员的权力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制作原因发生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因菜品的材料或制作等原因被客户当场退换菜品的成本由乙方全部承担。
5.以经营成本价向甲方提供员工餐解决方案。
6.如因原材料或制作问题导致的客户退换菜,原成本由乙方单独承担。
7.营业时间为17:00到00.00,如有特别情况可按甲方要求改变营业时间。
8.提供一次性可用餐具,按1元每副向甲方收取。
9.无偿提供甲方因营业所需的客用调味酱料(如,酱油、醋、辣酱、番茄酱等)
10.必须保证产品的供应及时性,合理安排产品的制作时间。
六:双方的共同责任
1.因经营导致的大件餐具损耗双方按各50%共同承担。
2.因运营导致的国家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七:违约赔偿
1. 在未履行满合同期前,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退出合约。
2. 在甲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乙方如不能实现合同约定事宜,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营业损失。
3. 因外力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如地震,洪灾,战争等)造成的经营终止,甲乙双方互相都不承担对方的损失。
4. 在因国家力量(拆迁)的影响下,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也不需赔偿。
5. 如因经营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
6. 乙方因场所内的经营设备故障或其它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事宜,将由乙方承担甲方营业损失的全部责任
八:补充条款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可又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另立条款处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其它合作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
合作人 以 方式出
(其它合作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 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将原有的车辆、人员、业务等所有资源进行整合,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业务、统一结算的原则,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作经营项目为集装箱卡车运输,经营范围: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其它普通货物运输为辅。
三、合作份额、车辆所有权和合作债权债务
1、合作份额:甲方投入合作经营集装箱卡车为五十台,乙方投入合作经营集装箱卡车为三十五台,双方组成联合车队,车队合作份额为甲方占58.82%、乙方占41.18%,车队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2、车辆所有权:甲乙双方车辆的所有权维持不变。
四、合作费用和开支
1、联合车队实行统一财务记账。
2、联合车队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费、过桥过路费、提箱费、司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及其它用费,计入运营成本。
3、车辆维修保养、配件、年审、季检、保险等费用,统一报销,统一记账,分开核算,不计入统一的运营成本。
4、联合车队日常运营的流动资金全部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按合作比例支付甲方每月1% 的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
5、联合车队实行统一的出车和管理费用标准。
五、合作利润分配
1、合作利润按月结算,每季分配一次。
2、合作利润按各方所占合作份额分配。合作利润为当月运营总收入减去本合同第四条第2、3、4项的支出后所余的收入。
六、合作事务执行
1、联合车队的日常管理以乙方为主、甲方协助,乙方派员任经理、乙方派员任副经理,其余人员在现有双方管理人员中择优录用。
2、双方原有客户的运输业务进行统一整合,实行统一接单、统一调度。
3、联合车队财务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监督,主要负责本合作项目的应收应付、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
4、联合车队的经营中双方必须友好协商,如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决定项目的运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自决定项目运营方承担,并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七、合作经营期限
1、合伙的经营期限
2、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如有必要,可续签合作协议。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的权利:
1、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2、享有退出合作的权利。
(二)双方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九、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2、合作清算时,首先应以合作利润偿还合作债务。
3、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如以合作利润偿还债务后仍不够偿还债务,各方应按所占合作份额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十、违约责任
1、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合作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一方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十一、其它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3、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二十: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份,_____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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