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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职业病民事侵权责任伤残等级签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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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职业病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而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适用于交通事故、故意伤害、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工伤除外),包括职业病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伤残等级鉴定。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具有法律效力,是职业病民事侵权责任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定依据。

二、伤残等级划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从一级(致残率100%)到十级(致残率10%),每级相差10%。这一划分原则基于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程度、医疗护理依赖程度,并综合考虑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例如,一级伤残通常涉及严重的器官功能丧失或永久性残疾,而十级伤残则涉及相对较轻的功能障碍或外观损伤。

三、鉴定时机及判断依据

伤残等级鉴定需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这一要求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了因治疗未终结而导致的鉴定误差。同时,鉴定需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即明确职业病与伤残等级之间的直接联系。例如,若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出现特定器官功能障碍,且该功能障碍与职业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根据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四、标准权威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权威性不容置疑。该标准不仅为职业病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伤残等级鉴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还为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计算、责任划分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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