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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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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要点梳理”。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要点梳理

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二、申请的主体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有权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财产线索材料。

三、人民审查后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程序

提出异议的形式: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

提出异议后人民对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人民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五、第三人在指定期内未提异议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六、被执行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七、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收到人民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八、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利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相关条款(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略)。《最高人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条款(略)。

以上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要点的详细梳理,旨在帮助理解和处理相关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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