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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职业劳动碰瓷能否索赔“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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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从一起案例看,职业劳动碰瓷能否索赔“二倍工资”?”。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从一起案例看,职业劳动碰瓷不能索赔“二倍工资”

孙某于2022年8月21日入职A公司,双方对底薪及提成进行了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8日,孙某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随后,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孙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请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防暑降温津贴。

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立法目的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孙某的行为特征:查明,孙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在不同公司工作,且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这表明孙某入职的目的并非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利用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用工不规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索赔。审理结果:认为,孙某的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孙某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因此,驳回了孙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劳动关系确认:认为,孙某到A公司工作,接受A公司的管理,并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A公司每月向孙某支付报酬。因此,应认定孙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指出,A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孙某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离职,且A公司确实存在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A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A公司还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防暑降温费。

三、案件启示

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本案中,A公司因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面临索赔风险。这提醒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企业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以避免被“碰瓷”。劳动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孙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职业劳动碰瓷,违背了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利用用人单位的用工不规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图片展示

综上所述,从本案可以看出,职业劳动碰瓷者不能索赔“二倍工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诚信行为,以及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因此,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劳动者也应遵守诚信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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