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派出所对列管的“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

派出所对列管的“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

来源:爱玩科技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派出所对列管的“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派出所对列管的“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可能存在法律依据争议、列管范围与时限执行不严、管理措施合法性质疑及动态管控执行难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告知义务的争议

根据《派出所工作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派出所需在刑满释放人员放回社会10日内将其列管为工作对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明确,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法律未强制要求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若派出所未明确告知当事人列管依据、目的和范围,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例如,未履行告知程序直接实施动态管控,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二、列管对象范围与时限的严格性不足

列管范围仅限“故意犯罪刑释解教不满五年者及监外罪犯”,过失犯罪或超五年期限者不适用。时限从“放回社会”当日计算10日(含法定节假日),需注意户籍地与居住地的时间衔接。实践中,部分派出所可能对时限起算标准(如以释放证明签发日而非实际放回日为准)、例外情形(如人员死亡、出境或查无下落)处理不规范,导致列管对象范围扩大或时限超期,影响管理合法性。

三、管理措施与法律地位的冲突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普通公民身份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假释、缓刑、管制),不应受特别监管。但派出所可能出于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单方面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若未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如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活动范围),可能引发合法性质疑,甚至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四、动态管控的执行难度大

规定旨在强化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确保社会治安风险早发现、早干预。但实践中,走访、信息收集等动态管理措施可能因人员流动性大、配合度低而难以有效落实。例如,刑满释放人员可能拒绝配合走访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管控措施流于形式,无法实现风险预警目标。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