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职业病营养指导意见”。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职业病营养”的指导意见,但相关法律解释及审判实践明确了以下核心规则可作为赔偿依据:
赔偿原则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第十一条,营养费属于后续治疗费的一部分,赔偿需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与“合理必要原则”。即营养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法律依据明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赔偿范围包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营养费用。
赔偿年限的确定因素职业病营养费赔偿年限不固定,需综合以下因素:伤情严重程度,伤情越重,营养支持需求时间越长,赔偿年限相应增加;治疗计划,医生明确指出的营养支持周期和强度是重要依据;个体差异,身体状况、恢复能力及营养需求差异会影响赔偿年限。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赔偿方式:一次性赔偿适用于营养费金额明确且较小的情况;定期金赔偿适用于金额较大或难以预估的情况,按一定期限(如每年或每半年)支付。计算标准:营养费具体数额由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通常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汤费等,但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标准。是否需要额外营养应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常见需增加营养的情况包括外伤或手术出血较多、年老体弱受伤较重、消化系统功能障碍等。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补充营养需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需区分受害人原有营养需求与因伤害新增的需求;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关键依据,若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赔偿义务人可拒绝赔偿。例如,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审理的案件中,因受害人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未支持其营养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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